一、论加入WTO对我国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影响及其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管哲[1](2018)在《CITES的履约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文中研究指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英文简称:CITES)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环境法公约之一。公约的目的在于避免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对其生存造成威胁。当今世界愈来愈多的动植物种诸如犀牛、大象等面临灭绝或濒危,但国际市场上对野生动植物种的需求量依然十分巨大。每年,国际野生动物贸易额约为数十亿美元,涉及到数亿动物和植物标本。相关的贸易产品也十分多元,包括活体野生动植物标本及其生物制品,如食品、皮革、木材和药材等。国际上对野生动植物种的过度开发和贸易以及其他重要因素,如栖息地减少等,严重导致部分野生动植物种数量骤降甚至濒临灭绝。因此,为保证物种的可持续性的开发和贸易以及未来的物种资源,公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是一个野生动植物种资源丰富的大国,同时也是公约重要的缔约国之一。在国内积极地履行公约所赋予的义务和职责,保护国内外野生动植物种资源,避免其因不合理的贸易措施而受到损失尤为重要。中国于1981年成为CITES的缔约国后,认真履行CITES义务,并做了大量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我国在相关国内立法、机构设置等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着一定不足。为不断提高我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准,有必要针对野生动植物贸易和履约管理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应对之策。本文的第一章阐述了公约的产生发展过程及创设目的,并通过详细介绍公约的运行机制,包括控制机制、贸易监督机制、预防机制、制裁机制与执法合作机制来阐明公约的运行方式。第二章研究了发达国家,如欧盟、美国的履约状况,从机构设置与立法现状角度探索了欧盟、美国的实践做法,分析了它们的优势与特点,如设立专门机构,重视栖息地的保护等。另外还研究了公约在国际运行中与WTO鼓励贸易宗旨冲突的问题及解决方式。第三章研究了我国现阶段动植物的保护形势,分析了我国机构设置及法律制度等相关履约工作现状,并反映出我国当前相关工作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和见解,如改善机构职能;加强多个机关之间工作配合;提高许可证及证明书办理效率;建立电子化办公模式;推广标记管理制度;重视立法中体现生物内在价值;加强栖息地的的法律保护;重视公众参与制度。
姚铸[2](2018)在《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经过多次反复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谈判于2015年10月5日尘埃落定。1TPP的签署标志着新一代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诞生,也预示着多边体制开始向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竞争政策等领域渗透,是WTO成立后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的一份区域贸易协议。2作为TPP的重要内容,争端解决条款无疑是落实协定各规定的制度保障,也是研究TPP的重要突破口。TPP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适用范围广泛、更加注重透明度和时效性,以及与其他国际体制的兼容性等特点,但并非“一声惊雷平地起”,某种意义上说,甚至不是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体系。TPP争端解决机制所涉主要内容及透射出的价值早有端倪,在众多FTA中或隐或现,仅绽放程度不同。TPP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WTO等数十年制度探索和实践基础之上,是WTO等争端解决机制的“升级版”。32017年1月2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宣布美国退出TPP,致力于与美国盟友及其他国家发展双边贸易机会。经美国之外的其他11个TPP缔约国努力,于2018年1月23日完成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谈判,并于同年3月8日签署该协定。CPTPP取消了TPP中知识产权、投资者争端解决、快递服务便利通关等内容,就马来西亚、越南、加拿大等国关注的国有企业、劳工权利和文化例外作了微调。4但保留了TPP超过95%的内容,5不妨碍TPP文本覆盖范围的宽领域和标准的高水平。可以预见,未来的双边、区域或WTO谈判,都会“路径依赖”地参考TPP文本。而且,CPTPP对TPP第28章争端解决的内容并没有作出调整,有必要对其作一个全面解读,把握其精神要义,以服务我国FTA及“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和运用。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介绍TPP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性理论。第一节阐述了TPP的产生、法律属性及产生的政治、经济背景。在介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性质。第二节讨论TPP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原则,包括合作原则、诚信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第三节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制度,具体包括其管辖范围、管辖权的性质,以及选择管辖的问题。第二章介绍TPP争端解决的优先程序。第一节概述磋商与斡旋、调解和调停等传统的外交争端解决方式。第二节介绍TPP争端解决的必经前置程序——磋商,包括磋商提起、磋商请求的内容、磋商时限、第三方参与及磋商保障等问题。第三节介绍争端方可以自愿选择、随时适用的优先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第三章分析TPP争端解决的裁决机构。第一节介绍TPP专家组的组建。包括专家组的设立与组成、专家组成员资格,以及专家组成员的回避、补选、替换和去除。第二节讨论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包括TPP专家组审理常规争端、审理不违法之诉、寻求或考虑法庭之友提供信息资料,以及监督执行的职权。第三节介绍专家组的职能,共包括客观评审、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及决策机制共四项职能。第四章介绍TPP争端解决的专家组程序。第一节介绍TPP专家组审理程序的一般规定,如听证、陈述,专家组程序的中止、终止,以及一裁终局制度。第二节介绍TPP专家组报告,包括报告起草、报告报交、报告评论、报告内容等。第三节介绍TPP专家组审理程序的其他问题,包括透明度、保密性及第三方参与。第五章介绍TPP争端解决的执行机制。第一节介绍执行标的、执行时限两个问题。第二节介绍执行救济措施,具体包括补偿、中止利益、货币赔偿及基金。第三节从提起时间、提起主体、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次数等方面介绍执行审查制度。第六章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首先,通过梳理我国FTA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总结我国FTA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模式选择多样、规范水平较低、“诉讼案例”缺失等特征。在此基础之上,分析TPP争端解决机制对完善我国FTA的启示。
姚铸[3](2018)在《TPP环境规则的特征变化及制度启示》文中指出TPP环境条款涵盖议题广泛,既有原则性的环境条款,也就具体领域展开规定;既有实体义务条款,也有确保环境义务得以落实的程序机制条款。总体而言,TPP环境条款是环境保护规则的"升级版",是现有环境规则的"集大成者",虽短期影响趋弱,但展示了国际经贸协定中环境规则发展的深远趋势。我国应该审时度势,顺势而为,对TPP环境规则及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研究,认真考虑现有的经贸投资与环境制度是否兼容,确定应对措施,积极争取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制度性话语权"。
王文霞,胡延杰,陈绍志[4](2017)在《全球野生动物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贸易现状和启示》文中提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通过互惠协定和认证许可体系致力于管理物种跨国贸易,预防濒危物种因国际贸易而过度开发乃至灭绝,以保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基于CITES管理理念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文中讨论分析了野生动物资源可持续贸易面临的问题、物种可持续利用的有效实现方式、经济激励与促进民众生计、野生动物可持续发展的未来趋势等,提出了我国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启示建议,以期对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邓海峰,陈馨平[5](2016)在《CITES框架下濒危野生动物药用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文中认为我国传统医药包括汉族传统医药、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和民间医药。为叙述方便,本文以广义的"中医药"概念来统称我国的传统医药。中医药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使用植物、动物、矿物等自然资源入药。动物药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常用动物药中,有一部分就来源于濒危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所载62种动物药中,源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有9种,占15%,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
柴政[6](2015)在《我国近十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件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活动十分严重。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世界各国对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我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件的高发,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甚至有国外组织指责我国是世界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主要目的地,严重影响了我国履约的成效甚至是国际形象。为了更严厉、更有效地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活动,分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的特点及其成因,是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领域重要的课题。本论文对我国海关在2001年~2013年期间查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件的数量、性质、出入境类型、查获方式、查获地点等方面的数据进行了基本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我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活动有6大特点:案发地点相对集中;走私路线复杂多变;象牙及其制品走私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走私行为多为个人携带;走私来源地(中转地)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走私类型多样化。在此基础上,揭示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行为发生的4个主要原因:来源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大;犯罪嫌疑人为追求高额利润而从事走私活动;国内外濒危物种法律规定不对等或执法尺度不一;公众缺乏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了解。本文针对遏制和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活动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包括:加强宣传和告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国际合作,从源头遏制走私行为;加强专业培训,加大执法力度;有区别地调整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入境审批程序;调整处罚力度;通过拍卖对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处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走私案件数据库等。
陈虹[7](2013)在《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文中研究指明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中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经过授权,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是国际法上的崭新实践,它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创新了主权国家下的地方行政区域缔结适用国际协议的方式。本文除导论和余论以外共有五章正文。导论及各章内容如下:导论对题目的内涵、范围进行了释义,对论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论文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及创新点作出了说明,并强调了两个重要问题。首先,文章强调港澳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澳门从来都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和治权。其次,特区适用国际协议必须坚持“一国两制”,既要“一国”统领“两制”,也要发挥“两制”的特殊性。第一章重点研究了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首先,文章指出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是中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采取的特殊方式,是对条约继承理论的创新。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依据是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协议本身的适用范围条款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中国在缔结或参加国际协议时作出的适用范围声明是特定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直接依据。在适用方式上,国际协议在香港是以转化适用为主,兼采纳入适用,而在澳门是以纳入适用为主,以转化适用为辅。在国际协议与特区法律的关系上,中国缔结或参加而延伸适用于特区的国际协议效力应低于基本法,优先于特区本地的法律、法规。特区政府单独或经授权缔结的国际协议效力应低于基本法、等同于特区本地立法。其次,文章认为已对中国生效,港澳已经适用的国际协议,国际协议的当事方转换为中国,中国作出的保留与原管治国作出的保留需要衔接,国际协议的适用范围因保留条款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并以《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公约》为例,对该类国际协议的适用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文章阐述了中国缔结或参加、港澳未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问题,指出凡属外交国防类或根据协议的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的国际协议,中央政府无须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就可以直接将该协议适用于特区;凡涉及特区自治范围内事项,且不属于外交、国防事务,或国际协议涉及的内容包括中央管理事项和特区自治范围内事项,中央政府须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决定是否将国际协议适用于特区;特区还可以发挥自身能动性,主动提出希望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协议,对于某些有执行机制的国际协议需要中央与特区共同完成履约情况报告。第二章专门研究了中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首先,文章认为签署产生两种不同效果,一是以签署表示同意受国际协议拘束;二是签署仅为批准前的一个环节时,签署不产生受国际协议约束的效果,但以批准表示同意受国际协议拘束时,签署将产生“先协议义务”。其次,全面分析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特区适用的情况,认为原英国、葡萄牙对公约进行的保留仍然有效,公约仍须经转化后在特区适用。文章对《香港基本法》第39条的内容与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适用于香港的规定”是解释39条的关键字。文章论述了《香港基本法》、公约、人权法案条例之间的关系,认为基本法是特区的最高法律,人权法案条例是实施公约的国内普通立法。最后,文章分析了中国尚未批准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在特区的效力问题,指出本身尚未生效的公约对缔约国没有拘束力,限制豁免理论尚未形成国际习惯法规则,不能在特区适用,中国一贯主张国家及其财产绝对豁免,特区应当跟随主权国实行绝对豁免。第三章全面阐述了中国未参加、港澳已经适用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继续适用的理论依据,以及特区适用国际协议的责任承担方式。文章认为此类协议在特区适用是一种过渡性安排,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中国发出外交照会声明该类国际协议在特区继续适用,此照会使中国与接受此声明的当事方之间形成特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文章以《国际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公约》为范例具体阐述了此类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第四章深入研究了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首先,文章论述了特别行政区缔约权的性质和特点,认为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是国家缔约权的组成部分,是依授权享有而非本身固有的权力,特别行政区在行使缔约权时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与中央的授权相协调。其次,文章论述了特区缔结国际协议的程序问题,就特区缔结国际协议是否需要经授权,是否需要经批准进行了探讨。文章梳理了特区参加国际组织的实践,提出特区参加国际组织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须与特区非主权地区的身份相符,并以特区利益的需要为出发点。最后,文章论述了中央政府缔结的双边协议与特区自身缔结的双边协议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并以双边投资协定为范本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了中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适用于香港的可行性与具体安排,并指出其他类型双边协定的冲突可以依照此方法加以解决。第五章拓展研究了国际协议框架下内地与特区之间的关系。首先,文章认为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议延伸适用于特区,此时特区与内地是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国际协议,内地与特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不能用公约来解决,特别是具有公法性质的国际协议,以及国际统一冲突法公约。但是,在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具有一定任意性的情况下,如果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排除或减损公约条款的适用,则此类公约可以有条件地选择适用于内地与特区之间。其次,文章认为在许可特别行政区单独成为当事方的国际协议下,中国与特区之间既是特殊的成员方关系,又是一个主权国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应以“一国两制”为指导,发挥特区自治权的能动性,在涉及国家利益的事项上统一行动,发挥合力,在仅涉及特区自身利益,不与国家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发挥特区的自主性。
张军辉[8](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崔丽丽[9](2012)在《全球视角下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是促进社会与经济持续发展、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战后,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获得了快速的发展,贸易自由化战略被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和采纳,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立更是标志着贸易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贸易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迅猛发展势必带来越来越多的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问题,这些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1992年在巴西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上升为时代主题,也标志着国际社会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达到一个崭新的高度。而伴随着1993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完成,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日益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成为国际政治与经济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学术界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贸易对环境的影响、环境对贸易的反作用、全球环境保护与“搭便车”的关系、“污染天堂”假说、有害物品的贸易、环境标准对自由贸易的影响、南北国家之间的贸易与环境关系,以及解决越界及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等等。这些研究为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政策协调提供了多层面、多领域的理论基础,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背景和基础。本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第一章为导论,说明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研究内容、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为相关理论综述,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章针对多边贸易体制对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展开论述,分析环境问题在GATT与WTO的演变,同时,具体阐述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达成的与环境相关的协议,并通过几个着名的案例来分析WTO处理贸易与环境争端的实践。第四章围绕自由贸易区如何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展开讨论,对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内贸易与环境同步发展的实践加以比较。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多边环境协议中的贸易限制措施,因为国际上签署的多边环境协议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贸易条款,旨在利用贸易限制措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第六章讨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环境协调问题,分析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现状以及南北国家之间就贸易与环境问题产生的各种矛盾,并深入探讨解决这一矛盾的对策。第七章围绕我国贸易与环境协调问题展开讨论,探讨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当如何协调国内的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进而实现对外贸易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本论文的主要观点或结论如下:第一,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错综复杂,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可以提升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处理环境保护问题的经济和技术实力;环境资源则是贸易自由化的根基,是后者得以存在与发展的前提。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这也是对二者进行协调的依据和基础。第二,多边贸易体制以维护和促进多边贸易的发展为主要任务,同时也是实现环境保护的关键保证。以自由贸易为理论基础的WTO体系,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主要载体和推动力量,使自由贸易能够提高包括环境质量在内的人类福祉。尽管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WTO中存在严重分歧,但是长远来看,WTO能够充当协调贸易与环境冲突的重任,相关的环境措施也必将在WTO框架内取得合法地位。第三,自由贸易区对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欧盟的适当原则与比例原则、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与环境关系方面的举措,都为“绿化”WTO提供了样本。第四,如果发展中国家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全球环境规则的制定,那么环境治理符合发展中国家的长远利益;而参与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共同但有区别”这一关键原则的实施情况,以及技术转移、能力建设和用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援助等。因此,贸易措施不应当作为实现多边环境协议目标的唯一政策工具,相反,贸易措施与积极的支持措施应当相辅相成,以求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第五,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既体现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又表现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纷争,因此,贸易与环境问题极为错综复杂。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冲突和矛盾是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差悬殊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所导致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环保的最大障碍是贫穷与落后,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是出口贸易,因此,在不破坏发展中国家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其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以及资金与技术援助。只有这样,发展中国家才有足够的能力来保护环境,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南北国家之间频繁出现的与环境问题相关的贸易争端不仅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已经成为国际政治与经济的焦点问题,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国际社会面临的艰巨任务。第六,我国需顺应绿色贸易潮流,在外贸与环保上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存在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一方面,盲目出口破坏了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出口贸易也遭遇了越来越多的环境壁垒。因此,深入探讨我国对外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国际环保大趋势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有利于我国构建对外贸易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框架。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发展中国家视角下的贸易与环境协调为切入点,着重探讨在当今发达国家享有贸易和环境两个领域的话语权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应当如何应对在贸易与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困境,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第二,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把贸易与环境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从理论、政策与措施、体制与法规等方面入手,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全面、深入、系统地分析了贸易与环境的协调问题,把零散的研究整合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第三,以全新的视角分析国际环境协议中的贸易限制措施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通过案例分析,指出一味诉诸于贸易制裁的措施并不利于国际环境协议的顺利贯彻执行。
赵宇翔[10](2012)在《中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与管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生物安全问题已由单一基于生物技术领域扩延至生物武器、生物入侵、疫病、遗传资源等涉及生物体的多个领域,并上升为关系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林业生物安全作为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己引起了科研界和管理部门高度关注和重视。本文以总结和分析国内外有关生物安全的定义和管理状况为起点,在界定林业生物安全定义的基础上,将林业生物安全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运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从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控制4个方面,开展了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价与管理对策的研究。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根据国内外有关生物安全定义的界定状况,从狭义和广义2个方而界定了林业生物安全的定义,其中,狭义定义指基于生物技术研发和生产的林业生物体及其产物,通过防范和管理措施,达到不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及社会和经济造成现实损害或构成潜在风险的态势;广义定义指林业生物体及其产物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保持和控制其本身不受损害或者不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及社会和经济造成现实损害或构成潜在风险的态势。分析林业生物安全安全定义的结构,确定了其定义由主体、客体、目标和评价系统4个基本要素构成,并相互关联,互为因果。归纳和分析了林业生物安全的内涵和特征,得出林业生物安全属国家安全范畴,体现林业特性,具有极端性、相对性、复杂性和管理性,表现出涵盖领域多、生命性强、潜伏性突出和区域性显着的特征。(2)基于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分析和提出了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定义、特征和管理过程,从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控制4个方面,构建了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确定了开展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对象、范围、时限和日标,并将达到林业生物体及其产物的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利用作为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3)识别林业生物安全的风险源,确定了影响林业生物安全的生物风险因子和非生物风险因子,其中,生物风险因子主要包括林业入侵生物、林业遗传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野生动物疫病等,非生物风险因子主要包括气候变化、森林火灾、污染等,并就各主要风险因子对林业生物安全的影响及主要影响方式进行了分析。(4)将基于灰色系统理论的多层次灰色评价法引入森林保护专业领域中,建立了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灰色评价模型。以评价四川省林业生物安全状况为例,对该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进行了验证,得出四川省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综合评价值为3.4810,处于较高风险等级,评价结果符合当前四川省林业生物安全的实际状况。(5)以林业生物安全涉及的林业入侵生物、林业遗传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野生动物疫病4个主要生物风险因子为对象,定性分析了我国林业生物安全所处的风险态势,探究了林业入侵生物的传播途径、林业遗传资源的丧失途径、林业转基因生物的来源途径、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途径,得出目前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的主要风险来源。在此基础上,运用多层次灰色评价法,对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状况进行了定量评价,获得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的综合评价值为3.8858,处于高风险等级,风险状况严峻,应加以足够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等级。(6)在全面梳理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历史沿革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目前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管理体制、制度和机构队伍等的建设情况,分析了当前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特点、重要性以及面临的发展机遇、发展趋势,并在借鉴国外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的风险状况和管理现状的分析结果,确定了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的思路、实现途径,并从建立健全法律法制体系、政策体系、管理体系以及加强培训与应急演练、加大宣传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措施。
二、论加入WTO对我国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影响及其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加入WTO对我国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影响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CITES的履约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CITES产生背景及概述 |
第一节 CITES的产生及发展 |
一、CITES的产生 |
二、CITES的发展 |
第二节 CITES的运行机制 |
一、CITES的控制机制 |
二、CITES的预防机制 |
三、CITES的监督机制 |
四、CITES的制裁机制 |
五、CITES的执法合作机制 |
第二章 CITES国际履约现状探析 |
第一节 欧盟履约现状分析 |
一、欧盟履约机构设置 |
二、欧盟法律体系设置 |
第二节 美国履约现状分析 |
一、美国履约机构设置 |
二、美国法律体系设置 |
第三节 CITES的国际现状——以与WTO冲突为视角 |
一、CITES与WTO的理念冲突 |
二、冲突的化解 |
第三章 我国CITES履约现状的不足及对策 |
第一节 中国CITES履约现状 |
一、履约机构设置 |
二、国内立法设置 |
第二节 现状的不足及相关建议 |
一、机构及职能设置的不足及建议 |
二、立法的不足及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本文写作方法及研究特色 |
第一章 TPP争端解决机制概论 |
第一节 TPP及其争端解决机制 |
一、TPP及产生背景 |
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
三、TPP争端解决机制及性质 |
第二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原则 |
一、合作原则 |
二、诚信原则 |
三、正当程序原则 |
第三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问题 |
一、管辖范围 |
二、强制管辖 |
三、选择管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TPP争端解决的优先程序 |
第一节 国际争端解决优先程序概述 |
第二节 磋商 |
一、磋商提起 |
二、磋商请求的内容 |
三、磋商时限 |
四、磋商中的第三方参与 |
五、磋商保障 |
第三节 斡旋、调解与调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TPP争端解决的审理机构 |
第一节 TPP专家组的设立与组建 |
一、专家组的设立 |
二、专家组的组成 |
三、专家组成员资格 |
四、专家组成员的回避、补选、替换及去除 |
第二节 TPP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
一、审理常规争端的职权 |
二、“说明”不违法之诉的职权 |
三、寻求或考虑法庭之友提供信息资料的职权 |
四、监督执行的职权 |
第三节 TPP专家组的职能 |
一、客观评审 |
二、法律适用 |
三、法律解释 |
四、决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TPP争端解决的专家组程序 |
第一节 TPP专家组程序的一般规则 |
一、专家组听证程序 |
二、专家组程序的中止与终止 |
三、一裁终局 |
第二节 TPP专家组报告 |
一、报告起草 |
二、报告提交 |
三、报告评议 |
四、报告内容 |
第三节 TPP专家组程序的其他问题 |
一、透明度问题 |
二、保密性问题 |
三、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参与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TPP争端解决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执行机制概述 |
一、执行标的 |
二、执行期限 |
第二节 执行救济 |
一、执行救济概述 |
二、补偿 |
三、中止利益 |
四、货币赔偿 |
第三节 执行审查 |
一、提起时间 |
二、提起主体 |
三、适用程序 |
四、审查范围 |
五、审查次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TPP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签署的FTA及其争端解决机制 |
一、我国签署FTA的基本情况 |
二、我国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对完善我国FTA的启示 |
一、坚持扞卫WTO多边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 |
二、注重通过合作磋商方式化解国际贸易争端 |
三、逐步加大利用法律方式解决FTA争端力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TPP环境规则的特征变化及制度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TPP环境规则的主要内容 |
(一) 概述性条款 |
(二) 实体义务条款 |
(三) 程序机制条款 |
二、以TPP为代表的新一代环境规则新趋势 |
(一) 环境议题的地位日益彰显 |
(二) 环境条款责任义务更加具体 |
(三) 突出与多边环境协定相关的义务 |
(四) 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
(五) 引入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三、TPP环境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
(一) TPP环境规则与我国环境目标的兼容性 |
(二) 激活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内生动力 |
(三) 积极争取环境规则的“制度性话语权” |
(4)全球野生动物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贸易现状和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CITES基本原则及相关概念 |
2 CITES管制下野生动物国际贸易现状 |
2.1 野生动物国际贸易概况 |
2.2 CITES贸易管制措施 |
3 国际野生动物可持续贸易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
3.1 挑战 |
3.1.1 管理不力, 立法不足 |
3.1.2 不平等的贸易地位 |
3.1.3 管理资源与资金短缺 |
3.2 应对策略 |
3.2.1 完善法律规定, 加强执法合作 |
3.2.2 考虑经济问题, 实施激励式保护 |
3.2.3 与CBD合作, 共同发展 |
4 启示 |
(6)我国近十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概念 |
1.2 野生动物的作用及面临形势 |
1.3 国内外野生动物保护概况 |
1.3.1 国外立法概况 |
1.3.2 国内立法概况 |
1.3.3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概况 |
1.4 走私活动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
1.5 研究目的及意义 |
2 研究材料及方法 |
2.1 研究材料 |
2.2 数据处理方法 |
3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件分析 |
3.1 案件数量 |
3.2 案件性质 |
3.3 案发地特点 |
3.4 查获方式 |
3.5 出入境类型 |
3.6 走私方式分析 |
3.6.1 走私方式及数量概况 |
3.6.2 空运走私 |
3.6.3 陆运走私 |
3.6.4 海运走私 |
3.6.5 邮寄走私 |
3.7 嫌疑人概况 |
3.8 涉案物种及制品类型 |
3.9 本章小结 |
4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
4.1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件特点 |
4.1.1 案发地点相对集中 |
4.1.2 走私线路复杂多变 |
4.1.3 象牙及其制品走私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
4.1.4 个人携带行为严重 |
4.1.5 走私来源地/中转地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
4.1.6 涉及濒危物种种类繁多 |
4.2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
4.2.1 来源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大 |
4.2.2 犯罪嫌疑人为追求高额利润而从事走私活动 |
4.2.3 公众缺乏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了解 |
4.2.4 国内外濒危物种法律规定不对等、执法尺度不一 |
4.3 本章小结 |
5 应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活动的策略 |
5.1 加强宣传和告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
5.2 加强国际合作,从源头遏制走私行为 |
5.3 加强专业培训,加大执法力度 |
5.4 有区别地调整野生动物制品入境审批程序 |
5.5 调整处罚力度 |
5.6 通过拍卖对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处理 |
5.7 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
5.8 建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数据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研究范围 |
三、 研究的路径与方法 |
四、 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创新点 |
五、 研究展开前需要强调的两个问题 第一章 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 |
第一节 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 |
一、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适用是对条约继承理论的创新 |
二、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依据 |
三、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方式 |
四、 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已对中国生效、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一、 港澳回归后国际协议在特区适用的衔接 |
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香港的适用 |
第三节 中国缔结或加入、港澳未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一、 适用规则 |
二、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在特区的适用 |
第一节 国际法对已签署而未生效的国际协议效力的规定和实践 |
一、 签署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效果 |
二、 签署国在批准国际协议前承担的义务 |
三、 签署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协议能否以国际习惯法对签署国产生效力 |
第二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一、 公约的内容 |
二、 回归前公约在港澳的适用 |
三、 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和效力 |
第三节 香港基本法、公约及人权法案条例的关系 |
一、 基本法是特区的最高法律 |
二、 人权法案是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内普通立法 |
第四节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适用问题 |
一、 公约的主要内容 |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刚果(金)案涉及公约的效力问题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国未参加、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第一节 中国对未参加、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所作的特殊安排 |
一、 中国对尚未参加而港澳已适用的国际协议作出的继续适用安排具有过渡性 |
二、 适用此类国际协议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 |
第二节 《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在特区的适用 |
一、 公约延伸适用于港澳 |
二、 公约经由香港法例转化适用于香港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特别行政区经授权缔结的国际协议的适用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 |
一、 国际法中非主权地区的缔约权 |
二、 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是从属性、授权性缔约权 |
三、 特区在行使缔约权时必须与基本法和中央的授权相协调 |
四、 特别行政区行使缔约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参加国际组织 |
一、 非主权地区成为国际组织成员的国际实践 |
二、 回归后特别行政区参加的国际组织 |
三、 特别行政区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原则 |
第三节 特区与中央政府分别缔结的双边协议的冲突与协调 |
一、 蔡叶深案引发的双边协议适用范围争议 |
二、 解决双边协议的适用范围应遵循的原则 |
三、 解决双边协议适用范围的具体方法 |
第四节 双边协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
一、 英国所签双边协议对香港的适用 |
二、 中国所签双边协议对香港的适用 |
三、 香港单独对外缔结双边协议的实践 |
四、 中外双边协议适用于香港的可行性与具体安排 |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国际协议框架下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随中国参加的国际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一、 内地与特区之间是区际法律关系 |
二、 国际司法协助协议下的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三、 国际民商事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具有单独缔约地位的国际协议下内地与特区的关系 |
一、 特别行政区在 WTO 中的法律地位 |
二、 中国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在 WTO 中是平等的成员方关系 |
三、 同一主权国内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四、 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也是一国之内的贸易关系 |
本章小结 余论 参考文献 附件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8)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全球视角下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1.1 环境问题的出现 |
1.1.2 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 |
1.1.3 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产生及演变 |
1.1.4 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南北分歧 |
1.2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2.1 选题的目的 |
1.2.2 选题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学术界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研究 |
1.3.2 国内学术界对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的研究 |
1.4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2 贸易与环境的关系:理论综述 |
2.1 贸易的环境效应与EKC曲线 |
2.2 南北方国家对贸易与环境关系的不同观点 |
2.2.1 竞赛到底线假说 |
2.2.2 生态倾销论 |
2.2.3 环境成本转移说 |
2.3 环境规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
2.3.1 环境规制与“波特假说” |
2.3.2 环境规制与“污染天堂”假说 |
2.4 应对气候变化的减排贸易理论 |
2.4.1 气候变化与跨境贸易 |
2.4.2 碳泄漏问题的研究 |
2.4.3 碳关税的研究 |
2.5 本章小结 |
3 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与环境的协调 |
3.1 GATT/WTO与国际贸易 |
3.1.1 GATT的基本原则 |
3.1.2 从GATT到WTO |
3.2 GATT/WTO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 |
3.2.1 GATT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
3.2.2 WTO对环境问题的重视 |
3.3 GATT/WTO框架内与环境相关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
3.3.1 金枪鱼—海豚案 |
3.3.2 汽油标准争端案 |
3.3.3 海虾—海龟案 |
3.3.4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解决贸易与环境争端的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4 自由贸易区内贸易与环境的协调 |
4.1 欧盟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协调 |
4.1.1 欧盟环境政策的发展历程 |
4.1.2 欧盟对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及其特征 |
4.1.3 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贸易与环境现状 |
4.1.4 非欧盟成员国发展中国家与欧盟的贸易与环境状况 |
4.1.5 欧盟贸易与环境协调机制的启示与不足 |
4.2 北美自由贸易区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协调 |
4.2.1 NAFTA与环境有关的条款 |
4.2.2 NAAEC的环境相关条款 |
4.2.3 墨西哥在NAFTA中对于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 |
4.3 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贸易与环境协调的比较 |
4.3.1 关注的重点不同 |
4.3.2 解决竞争力问题的不同 |
4.3.3 对WTO的启示不同 |
4.4 本章小结 |
5 多边环境协议对贸易与环境的协调 |
5.1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5.1.1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目标与作用 |
5.1.2 CITES中的贸易相关条款 |
5.1.3 对CITES的评价 |
5.2 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5.2.1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目标 |
5.2.2 《议定书》中的贸易相关条款 |
5.2.3 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评价 |
5.3 控制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条约》 |
5.3.1 《巴塞尔公约》的目标 |
5.3.2 《巴塞尔条约》中的贸易相关条款 |
5.3.3 对《巴塞尔公约》的评价 |
5.4 防止气候变化的多边环境协议与国际贸易 |
5.4.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5.4.2 《京都议定书》 |
5.4.3 气候政策、国际贸易与发展中国家 |
5.5 MEA与WTO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
5.6 本章小结 |
6 发展中国家贸易与环境问题及协调南北之争的对策 |
6.1 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环境关系状况 |
6.1.1 发展中国家环境立法落后 |
6.1.2 环境安全受到威胁 |
6.1.3 绿色贸易壁垒的兴起 |
6.1.4 环保产业缺乏实力 |
6.2 贸易与环境协调问题的南北之争 |
6.2.1 南北国家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解存在分歧 |
6.2.2 南北国家对统一的环保标准和环境标志的态度不同 |
6.2.3 南北国家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理解存在分歧 |
6.2.4 南北国家对竞争力和市场准入存在分歧 |
6.3 协调南北国家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矛盾的对策 |
6.3.1 协调南北国家在贸易与环境关系上矛盾的基本原则 |
6.3.2 南北方国家对环境标准的协调 |
6.3.3 使用其他措施来代替单边环境贸易措施 |
6.4 本章小结 |
7 促进我国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对策思考 |
7.1 我国对外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
7.1.1 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
7.1.2 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对环境的影响 |
7.2 国际环保大趋势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
7.2.1 国际多边环境协议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
7.2.2 主要贸易伙伴强制性环境贸易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7.2.3 自愿性环境协议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
7.3 我国对外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对策 |
7.3.1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对外贸易战略 |
7.3.2 制定和完善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相关法规与政策 |
7.3.3 积极参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国际谈判,营造公平的外部环境 |
7.3.4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
7.3.5 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与环境服务贸易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中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与管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生物安全概念的界定 |
1.1.1.1 国外概览 |
1.1.1.2 国内简述 |
1.1.2 林业生物安全概念的界定 |
1.1.3 国外林业生物安全管理概况 |
1.1.3.1 国际社会方而 |
1.1.3.2 典型国家方面 |
1.1.4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的研究概况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对象的确定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的预期目标 |
2 林业生物安全的定义及内涵 |
2.1 林业生物安全定义的界定 |
2.1.1 有关概念 |
2.1.2 林业生物安全的定义 |
2.1.3 林业生物安全定义的特点 |
2.1.4 林业生物安全定义的结构 |
2.2 林业生物安全的内涵 |
2.2.1 林业生物安全属国家安全范畴 |
2.2.2 林业生物安全体现林业特性 |
2.2.3 林业生物安全复杂性强 |
2.2.4 林业生物安全突出极端性 |
2.2.5 林业生物安全具有相对性 |
2.2.6 林业生物安全具有管理性 |
2.3 林业生物安全的特征 |
2.3.1 涵盖领域多 |
2.3.2 生命特征强 |
2.3.3 潜伏性突出 |
2.3.4 区域性显着 |
2.4 本章小结 |
3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与目标设定 |
3.1 风险管理理论 |
3.1.1 有关概念 |
3.1.2 风险管理理论的历史回顾 |
3.1.3 风险管理理论的基本原理 |
3.1.4 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由来 |
3.1.5 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丛本特征 |
3.1.6 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基本方法 |
3.1.6.1 风险管理目标的设定 |
3.1.6.2 风险识别 |
3.1.6.3 风险分析与评价 |
3.1.6.4 风险控制 |
3.2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 |
3.2.1 有关概念 |
3.2.2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特征 |
3.2.3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 |
3.2.4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过程 |
3.3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目标的设定 |
3.3.1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对象 |
3.3.2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范围 |
3.3.3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时限 |
3.3.4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的目标 |
3.4 本章小结 |
4 林业生物安全的风险识别 |
4.1 生物风险因子 |
4.1.1 林业入侵生物 |
4.1.2 林业遗传资源 |
4.1.3 林业转基因生物 |
41.4 野生动物疫病 |
4.2 非生物风险因子 |
4.2.1 气候变化 |
4.2.2 森林火灾 |
4.2.3 污染 |
4.2.4 其他因子 |
4.3 风险因子影响林业生物安全的辩证关系 |
4.4 本章小结与讨论 |
5 林业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价方法研究 |
5.1 有关概念 |
5.2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与森林健康评价的区别 |
5.3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方法概述 |
5.4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方法的选取 |
5.4.1 层次分析法 |
5.4.2 灰色系统理论 |
5.4.3 多层次灰色评价法 |
5.4.4 多层次灰色评价法在林业生物安全领域中的适用性分析 |
5.5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5.5.1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丛本原则 |
5.5.2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要求 |
5.5.3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5.5.3.1 评价指标的选取依据 |
5.5.3.2 指标层次结构的构建 |
5.6 林业生物安全多层次灰色风险评价模型的建立 |
5.6.1 确定风险评价指标权重 |
5.6.2 建立风险评价指标的评分等级标准 |
5.6.3 建立风险评价样本矩阵 |
5.6.4 建立风险评价灰类和风险等级标准 |
5.6.5 计算灰色评价系数 |
5.6.6 计算灰色评价权向量和构建权矩阵 |
5.6.7 综合评价风险评价指标 |
5.6.8 计算综合评价值 |
5.7 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应用实例 |
5.7.1 采集评价样本并建立样本矩阵 |
5.7.2 计算灰色评价系数 |
5.7.3 计算灰色评价权向量 |
5.7.4 构建灰色评价权矩阵 |
5.7.5 综合评价准则层指标 |
5.7.6 综合评价目标层指标 |
5.7.7 计算综合评价值 |
5.7.8 结论分析 |
5.8 本章小结与讨论 |
6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分析 |
6.1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历史沿革 |
6.1.1 萌芽阶段(19世纪末-1949年) |
6.1.2 起步阶段(1949-1978年) |
6.1.3 快速发展阶段(1979-2000年) |
6.1.4 全面提高阶段(2001年至今) |
6.2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现状 |
6.2.1 立法背景 |
6.2.2 法律法规现状 |
6.2.2.1 法律法规方面 |
6.2.2.2 技术法规方面 |
6.2.2.3 国际法规方面 |
6.3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政策现状 |
6.3.1 林业生物安全政策的发展历程 |
6.3.1.1 损害管理阶段 |
6.3.1.2 损害预防阶段 |
6.3.1.3 风险管理阶段 |
6.3.2 林业生物安全现有政策 |
6.3.3 林业生物安全现有政策分析 |
6.4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能力现状 |
6.4.1 管理体制 |
6.4.2 管理机构 |
6.4.3 管理制度 |
6.5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科研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现状 |
6.6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的管理现状分析 |
6.6.1 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
6.6.2 管理工作的特点分析 |
6.6.3 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
6.6.4 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分析 |
6.6.5 管理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 |
6.7 本章小结 |
7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价 |
7.1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形势分析 |
7.1.1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危害不断加剧 |
7.1.2 林业遗传资源丧失日趋严重 |
7.1.3 林业转基因生物问题将日渐显现 |
7.1.4 野生动物疫病发生频次加快 |
7.1.5 气候变化等非生物风险因子影响日益明显 |
7.2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来源分析 |
7.2.1 林业入侵生物的入侵传播途径 |
7.2.1.1 自然入侵 |
7.2.1.2 人为入侵 |
7.2.1.3 天敌释放导致生物入侵分析 |
7.2.1.4 林业入侵生物原产地及首次发现地分析 |
7.2.1.5 林业入侵生物在国内的传播途径(方式)分析 |
7.2.2 林业遗传资源丧失途径 |
7.2.3 林业转基因生物来源途径 |
7.2.4 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途径 |
7.3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 |
7.3.1 采集我国林业生物安全评价样本 |
7.3.2 建立评价样本矩阵 |
7.3.3 构建灰色评价权矩阵 |
7.3.4 综合评价准则层和目标层指标 |
7.3.5 计算综合评价值 |
7.3.6 结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8 我国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对策研究 |
8.1 林业生物安全的管理思路 |
8.2 林业生物安全的管理途径 |
8.3 林业生物安全的管理措施 |
8.3.1 建立林业生物安全法制体系 |
8.3.1.1 地方性法律法规 |
8.3.1.2 国家法律法规 |
8.3.1.3 技术性法规 |
8.3.1.4 法律法规的实施 |
8.3.2 构建林业生物安全政策体系 |
8.3.2.1 多元化投入政策 |
8.3.2.2 科技支撑政策 |
8.3.2.3 多部门协作政策 |
8.3.2.4 分类管理政策 |
8.3.2.5 政策的制汀与执行 |
8.3.3 健全林业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
8.3.3.1 组织保障 |
8.3.3.2 制度保障 |
8.3.3.3 信息保障 |
8.3.3.4 能力保障 |
8.3.4 加强林业生物安全管理的培训与应急演练 |
8.3.5 扩大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 |
8.4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讨论 |
9.1 主要结论 |
9.2 主要创新点 |
9.3 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四、论加入WTO对我国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影响及其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CITES的履约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D]. 管哲.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2]TPP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姚铸.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3]TPP环境规则的特征变化及制度启示[J]. 姚铸.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01)
- [4]全球野生动物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贸易现状和启示[J]. 王文霞,胡延杰,陈绍志. 世界林业研究, 2017(03)
- [5]CITES框架下濒危野生动物药用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J]. 邓海峰,陈馨平. 清华法治论衡, 2016(00)
- [6]我国近十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案件分析[D]. 柴政. 东北林业大学, 2015(05)
- [7]国际协议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路径[D]. 陈虹.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8]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9]全球视角下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D]. 崔丽丽.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6)
- [10]中国林业生物安全风险评价与管理对策研究[D]. 赵宇翔. 北京林业大学, 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