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约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田丽娜[1](2020)在《职业体育信息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职业体育信息的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关注重点,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在职业体育领域的应用,数据挖掘与分析产生海量职业体育信息,类似于训练战术/技巧、球员信息/报告、比赛战术等,这些职业体育信息是职业体育人员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于整个团队至关重要,一旦泄露会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职业体育信息进行保护,但如何去保护这类有价值的信息与数据国内外却研究较少。本文从职业体育信息的定义、类型以及职业体育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出发,分析了职业体育信息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各种挑战,并对域外美国职业体育信息商业秘密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做法进行分析,从中得到一定启示,建议我国采取多举措维持职业体育信息的秘密性、职业体育信息权利人综合采取多类型保密措施、细化司法政策评估职业体育信息获取的“不正当手段”,为职业体育行业保驾护航。
何翠燕[2](2020)在《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竞争加剧,技术能力的创新发展,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就业选择面的不断扩大和就业机会的不断增多,导致竞业限制类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稳步上涨。竞业限制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除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还试图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社会公共利益这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缓和利益冲突。《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规定得不够明确,有些条款比较抽象。在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适用中,存在一些地区或城市根据地方经济状况和地方实际需求,陆续出台了效力级别较低的竞业限制相关法规,这些法规比较分散,规定的内容也不相一致。这些规定不够明确的法律法规不仅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同一问题的理解,甚至会使双方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时存在歧义而模糊适用,还会影响法官在个案中的审理,存在对同一条款的差异适用。虽然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越来越多的争议焦点也使竞业限制类案件的审理及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适用陷入了困境。本文通过大量竞业限制类案件的数据检索和分析,得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现状。对检索到的典型性案例进行整理,归纳出案件的特点,明晰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审理难点,指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困境并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剖析,引导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遵循原则,归纳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裁判思路,对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阐述了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这一选题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通过分析国内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关于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相关争议问题,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并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竞业限制的一般理论。主要是对竞业限制的一般理论进行梳理,阐明了竞业限制的概念及特征,介绍了竞业限制的两种分类,并对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及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社会的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竞业限制司法适用现状及困境。将大量的裁判文书作为案例分析的样本,通对案例检索和数据分析对竞业限制类案件的现状其进行呈现,归纳出竞业限制类案件的特点,结合当前司法裁判中的争议焦点梳理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四点困境,并结合案例比较进行更加细化的阐述。第四部分是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困境原因分析。对当前竞业限制司法适用的困境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分别为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够具体;竞业限制的适用客体范围界定笼统;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款不明确;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责任承担不清晰。第五部分是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与目前的司法实践、理论研究相结合,引导出竞业限制司法适用的遵循原则:比例原则及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通过上文对大量案件及裁判文书的分析,归纳出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裁判思路,以期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适用提出完善的建议。
刘静文[3](2020)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新兴商业模式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涌现,商业模式价值与地位不断提升,然而与此同时,涉及商业模式的侵权行为也不断增多,既损害了商业模式所有人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商业模式作为市场竞争环境下诞生的智力创造成果,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探究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保护的困境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式迫在眉睫。广义的商业模式泛指企业参与商业活动的方式,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商业模式则特指企业借助于移动互联网从事商业活动总结出来的基本规则和实现方式,涉及营销、运营、产品、服务等方方面面。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商业模式,兼具技术性更强、风险性更大、地域限制更小、跨业跨度更广等多个特点,其不仅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也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目前,我国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通过着作权、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合同等几种形式来分别进行保护,但是现有的保护方式存在着商业模式保护客体不明确、保护标准不清晰、保护力度不足够、保护周期不合理等问题,使得商业模式无法获得长期、有效、全面的保护。商业模式保护不仅符合利益平衡的需要,也是创新激励的要求,同时顺应了国际商业模式保护日益加强的趋势。为了解决商业模式保护困境,结合目前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多、商业模式技术性特征增强、种类日益丰富的背景,笔者认为着作权、商标、商业秘密、合同等几种保护方式存在着保护瓶颈,无法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专利对于技术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广泛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纠纷解决等特点,使得二者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商业模式保护上具有突出的优势。因而本文主张主要通过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对商业模式专利保护进行可行性探讨来保护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商业模式,并对制定专门的商业模式保护相关法律进行制度展望,由简至难地递进式对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完善。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商业模式界定尚未统一时,结合国内外各个领域学者的观点给出了对于商业模式的定义,并特别界定了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的涵义;结合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背景,对于目前我国商业模式保护存在的困境进行了探讨,并吸收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对于商业模式保护的经验,通过分析我国现有商业模式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存在的具体问题,为我国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商业模式保护选择了合适的保护路径和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金昭延[4](2020)在《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给其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危害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也会造成恶性的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对商业秘密必须实行严格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行的是多种法律的综合法律保护制度,即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仅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也体现于《劳动合同法》和《刑法》等其他不同法规中,并没有把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全部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之中。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主要以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而构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至今共经历了两次修改,而在2019年所进行的最新一次修改,虽然进一步加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但仍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同属大陆法系,又同处亚太地区的临近国家——韩国,对商业秘密保护采取了单独立法的法律规制模式,即采用了以《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下简称<商业秘密法>)为主来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模式。韩国在1961年颁布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里并没有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直到1991年才新设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其国际地位的上升,该法律更名为《商业秘密法》并沿用至今。截止目前,该法共经历了 21次修改。2019年,我国也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这次修改,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已十分接近于韩国<商业秘密法>。本文主要阐述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制理论,回顾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历程,并且在归纳整理两国规定的内容基础上,通过对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所进行的系统比较,既指出了中韩两国相关法律的一些共性特征,也了解到在它们之间所存在的重要差异,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找到一些启示,能够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中若干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五大章节,每章讨论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对选题的研究,包括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范围。第二章: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对含义、构成要件及法制理论进行阐述。第三章:主要阐述中韩两国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涉及到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内容、竞业限制及发生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并且分别对中国和韩国的立法现状做出总结。第四章:主要分析从上一章节中总结的立法现状,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归纳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中的相同点及不同点。涉及到两国侵犯商业秘密内容、竞业限制及救济制度的比较,最后分析总结出所得到的启示。第五章:主要提出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中的具体构想。
李新锋[5](2017)在《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构建及运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小企业日益成为我国现代经济的奠基石和名副其实的技术创新生力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想要发展起来并维系其独特的竞争优势,必须保护好自己的创新成果。而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支持,对于一些不能、不宜或者尚未决定是否通过着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形式保护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大多数企业会选择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本文首先介绍了中小企业的界定、商业秘密内涵、泄密途径和商业秘密管理的主要内容。其次,结合中小企业创新特点及其商业秘密管理现状,分析了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对商业秘密认识不清、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普遍缺乏系统、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缺乏合理的保密措施、缺乏商业秘密纠纷处理机制等,从中得出结论——完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并保障其有效运行,才是中小企业有效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根本出路。然后在己有研究基础之上,探索构建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提出了构建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原则,增强意识、保护权利、实现价值、防范风险的管理目标,适合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模式,并阐述了相关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最后,提出了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文化,依法制定和执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立商业秘密管理流程及制定商业秘密纠纷的应急预案等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运行的建议。
陈姜[6](2014)在《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转让定价事前调整方法,它不但较好地避免了事后调整模式的内在局限性,而且给予了纳税人一个稳定的税收预期,得到了征纳双方的普遍认可。但是,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日渐发展也引起了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和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两个方面出发进行探讨,通过分析、总结美国和OECD关于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下纳税人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再结合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实践,提出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遵循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制度构建的思路展开。第一章,界定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相关概念及法律性质,提出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有关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第二章,研究域外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有关商业秘密如何保护的问题。以美国和OECD为例,分析探讨美国和OECD的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商业秘密保护的成熟经验。第三章,探讨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其不足。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和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两个方面分析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不足。第四章,提出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建议。从单边和双(多)边两个方面出发,重点探讨我国应如何完善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有关商业秘密保护。
梁明慧[7](2014)在《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悄然崛起并快速发展,成为跨国服务贸易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也正大力推动和发展本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中国企业通过离岸服务外包,可以从中获得技术和经验的积累,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离岸服务外包过程中,无论是拥有先进技术的发包企业还是提供成果的承接方都有可能面临由于技术外溢而引发的商业秘密风险。就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法条不少,但立法分散,太过原则性,加之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在我国兴起较晚,对其中所涉商业秘密特殊性的认识不足导致立法缺乏针对性,侵权救济力度不够,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本文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为前提,以商业秘密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借鉴美国、印度先进的发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保护对策。这不仅有利于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因此,对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篇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概述。该部分主要包括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等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的种类、存在的特殊性及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进行阐述,为后文分析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借鉴美国、印度相关法律规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该部分主要从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战略及相关政策,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梳理出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立法分散、缺乏针对性,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等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总结。第三部分,国际条约与典型国家对离岸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与借鉴。本部分通过选取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国际条约和在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方面比较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美国和印度的法律规制现况进行概括分析,归纳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一些经验。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保护对策的思考。该部分在前部分理论阐述和域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性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建议。
汤茂仁[8](2013)在《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对中外知识产权法典、国际公约以及大量判例、学术着作和期刊论文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秘密审判实践,详细研究了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并就我国商业秘密纠纷处理中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全文共五章,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商业秘密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第一章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主要阐述了商业秘密的界定、权利归属、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参照TRIPS协议的规定对商业秘密作出界定,取消实用性要件,并对企业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提交的实验数据提供保护。商业秘密外延应不限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还应包括其他一些符合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管理经验类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归属应当坚持创新原则、投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因职务行为而完成的商业秘密归属于单位,同时允许单位与职工约定归属。单位应当就职务创造支付奖励和报酬。委托完成的商业秘密依据约定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开发者。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在于其为无形财产。商业秘密立法价值不仅是激励研究和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使用,还在于维护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这些理论决定了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的模式来为商业秘密提供多维保护。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认定商业秘密除了传统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标准外,还应当包括新颖性标准。新颖性标准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判断新颖性、秘密性、价值性的成立,要求有关信息区别于公知信息且公众难于从公开渠道直接取得,权利人为此也付出了一定劳动等。“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一消极事实,权利人举证较难,可以降低其证明标准。商业秘密具有地域性特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开的信息,不影响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因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而成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包括权利人主观上有保密意愿、客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两方面。保密措施只要合理就可以,不能要求成本过于昂贵。如果一个有正常心智和法律理念的理性人,已经意识到权利人的有关信息是保密的,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已经被感知,则该保密措施就应该是合理的。第三章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笔者认为,凡是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对“使用”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文义,还包括行为人虽作修改但其技术内容实质上是来源于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保密义务不仅限明示,还有默示义务存在。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将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有时也存在侵害债权行为。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与违反保密义务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他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是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主观要件,这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为解决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接触+相似—合法来源”以及“相似(源于原告秘密的极大可能性)-合法来源”可用以推定行为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我国不应当采用美国法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处理客户名单纠纷必须正确平衡与协调好客户名单持有人与雇员、新雇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客户信息在其特定化,为公众难于取得,且系开发人作了劳动投入的,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客户基于对原单位雇员的特定信赖而自愿与职工本人或职工新单位发生交易的,适用客户信赖例外规则,雇员不构成侵权。第四章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适用于一般财产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申请发布临时禁令。其条件包括申请人实胜诉的极大可能性;如不采取临时禁令,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下发禁令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停止侵权责任应当设定时间和范围,以被告正常开发商业秘密所需时间为准。停止侵权这种责任也可因公共利益等因素而排除适用,以责令行为人支付许可费等方式解决。确定侵权赔偿额的原则为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创新原则和比例原则。可以参照专利侵权的规定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方法确定赔偿额。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有适用的情形存在。第五章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反向工程、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劳动者生存权,以及诉讼权益可以适度限制商业秘密权利的行使。要对竞业限制予以适当限制以维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职工可以自由使用剩留知识。当事人不能因为证据涉及商业秘密而不予提交对方质证,法庭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责令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参加质证的人员范围等。
吴厚[9](2012)在《我国信息公开商业秘密例外制度研究 ——基于《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分析》文中认为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施行四年多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一律应向社会公开。但是这个例外情况,因为《政府信息条例》中未予以明确界定商业秘密,同时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在政府及部门实践操作中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一定混乱。政府部门以“商业秘密”为挡箭牌拒绝公开信息,以信息可能危及到公共利益不予公开,或者以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公开而损害了商业秘密人的利益而不予公开。政府在涉及商业秘密信息公开时,涉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公共利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给出一定判断标准,并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对涉及到商业秘密信息公开中进行监督与救济,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邓颖[10](2012)在《特许经营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被称为“21世纪主导商业模式”的商业特许经营1从一百多年前缘起美国之时,就因为给特许双方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而成为了各行各业争相效仿的经营模式。上世纪末的改革开放浪潮,也把誉为复制成功的商业特许经营引进到我国。尽管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快,方兴未艾。“至2009年5月,中国已有2700多个特许经营体系,涉及行业60余种,加盟店总数达20万家,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2。但在特许经营迅速发展带来商机的同时,也存在经营混乱、系统不够规范等问题,给特许经营双方带来各种风险,成为了市场经济中一个极不稳定的因素。文章从特许经营双方在特许经营中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出发,结合外国立法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从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信息披露两方面分别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法律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研究。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概述,对风险的成因,双方各自面临的风险和风险控制的意义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从商业秘密的保护出发分析对特许人的法律风险控制制度。该部分首先从理论上分析特许经营合同成立前,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存续中,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终止后三阶段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其次再对我国立法情况进行评析,最后提出立法建议。第三部分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分析对被特许人的法律风险控制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西方国家有着深厚的理论沉淀,在该部分,首先将结合外国的立法成果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作系统梳理,再结合我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意见稿)提出完善我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二、签约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签约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职业体育信息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现有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职业体育信息商业秘密保护概述 |
2.1 职业体育信息的界定 |
2.1.1 职业体育信息的定义 |
2.1.2 职业体育信息的类型 |
2.2 职业体育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 |
第3章 职业体育信息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挑战 |
3.1 职业体育信息秘密性的维持存在困难 |
3.1.1 职业体育比赛属性使职业体育信息易被披露 |
3.1.2 数据技术对职业体育信息秘密性的冲击 |
3.2 权利人采取职业体育信息保密措施不力 |
3.3 职业体育信息“不正当手段”厘清困难 |
第4章 美国职业体育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4.1 美国职业体育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立法 |
4.2 美国职业体育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 |
4.2.1 休斯顿太空人队内部网络被入侵事件 |
4.2.2 国家美式橄榄球球探公司诉Rang案 |
4.3 美国职业体育信息商业秘密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职业体育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建议 |
5.1 采取多举措维持职业体育信息的秘密性 |
5.2 职业体育信息权利人综合采取多类型保密措施 |
5.3 细化司法政策评估职业体育信息获取的“不正当手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竞业限制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竞业限制的概念及特征 |
一、竞业限制的概念 |
二、竞业限制的特征 |
第二节 竞业限制的分类 |
一、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 |
二、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 |
第三节 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及利益冲突 |
一、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三)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
二、竞业限制的利益冲突 |
(一)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冲突 |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
(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
第二章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竞业限制类案件现状总体性分析 |
一、竞业限制类案件现状的检索和数据分析 |
(一)竞业限制类案件现状的检索 |
(二)竞业限制类案件现状的数据分析 |
二、竞业限制类案件的特点 |
(一)竞业限制类案件争议焦点较为集中 |
(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对象范围被扩大 |
(三)竞业限制的群体性案件增多 |
(四)竞业限制及其关联案件增多 |
(五)竞业限制类案件上诉较多但多维持原判结果 |
(六)竞业限制类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 |
第二节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困境 |
一、竞业限制对象范围是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争议 |
二、竞业限制适用客体范围的认定争议 |
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的确定争议 |
(一)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确定问题 |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的确定问题 |
四、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及相关责任之酌定争议 |
(一)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标准的酌定问题 |
(二)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 |
第三章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困境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够具体 |
一、竞业限制条款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
二、竞业限制条款中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三、竞业限制中的多重身份劳动者 |
第二节 竞业限制的适用客体范围界定笼统 |
一、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的区分模糊 |
二、竞业限制条款中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第三节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款不明确 |
一、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不一致 |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单一 |
第四节 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责任承担不清晰 |
一、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标准缺失 |
二、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模糊 |
第四章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遵循原则 |
一、比例原则 |
二、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 |
第二节 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的裁判思路 |
一、细化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 |
二、着重审查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客体 |
三、调整竞业限制条款中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与支付方式 |
(一)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的调整 |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的多元化 |
四、合理确定竞业限制条款中的违约金数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的整体概述 |
第一节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的涵义界定 |
第二节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的特点分析 |
一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的技术性更强 |
二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的风险性更大 |
三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的地域限制更小 |
四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的行业跨度更广 |
第三节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的重要性论述 |
一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的经济价值巨大 |
二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的社会意义重大 |
第二章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保护的困境探讨 |
第一节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的现状阐述 |
第二节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的保护问题细究 |
一 商业模式的客体地位不明确 |
二 商业模式的保护标准不清晰 |
三 商业模式的保护力度不足够 |
四 商业模式的保护周期不合理 |
第三章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利益平衡的需要 |
第二节 创新激励的要求 |
第三节 国际趋势的顺应 |
一 美国商业模式保护经验 |
二 欧洲商业模式保护经验 |
三 日本商业模式保护经验 |
第四章 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保护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专门的商业模式保护条款 |
一 商业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性 |
二 商业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律完善 |
第二节 商业模式专利保护争议的可行性再探讨 |
一 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可行性 |
二 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方案构想 |
第三节 制定专门的商业模式保护法律 |
一 制定专门的商业模式保护法律的合理性 |
二 商业模式专门法律保护的制度展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4)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中国的研究现状 |
1.2.2 韩国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范围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 |
2.1 商业秘密的概述 |
2.1.1 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 |
2.1.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2.2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理论 |
2.2.1. 保密合同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侵权行为理论 |
2.3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三章 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及其立法现状 |
3.1 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及其法律制度 |
3.1.1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3.1.2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3.1.3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
3.1.4 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 |
3.1.5 小结 |
3.2 韩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及其法律制度 |
3.2.1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3.2.2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3.2.3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
3.2.4 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 |
3.2.5 小结 |
第四章 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
4.1 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内容的比较 |
4.2 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比较 |
4.3 有关救济规定的比较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 |
5.1 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
5.2 强化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
5.3 进一步完善相关诉讼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构建及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基础理论 |
2.1 中小企业的界定 |
2.1.1 中小企业的内涵 |
2.1.2 中小企业的分类 |
2.2 商业秘密的界定 |
2.2.1 商业秘密的定义 |
2.2.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2.2.3 商业秘密的范围 |
2.3 商业秘密的合法取得、消灭和损失 |
2.3.1 商业秘密的合法取得 |
2.3.2 商业秘密的消灭和损失 |
2.4 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内容 |
2.4.1 商业秘密本身的管理 |
2.4.2 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 |
2.4.3 商业秘密相关人员的管理 |
2.4.4 商业秘密的运营管理 |
2.4.5 商业交易中的商业秘密管理 |
2.4.6 商业秘密的危机管理 |
3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
3.1.1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挑战 |
3.1.2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机遇 |
3.2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现状 |
3.2.1 商业秘密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首要选择 |
3.2.2 中小企业对商业秘密普遍缺乏有效系统的管理 |
3.3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问题分析 |
3.3.1 对商业秘密认识不清、保护意识薄弱 |
3.3.2 缺乏系统、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
3.3.3 对涉密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 |
3.3.4 缺乏合理的保密措施 |
3.3.5 缺乏商业秘密纠纷处理机制 |
4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构建 |
4.1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构建原则 |
4.1.1 合法性原则 |
4.1.2 全过程管理原则 |
4.1.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
4.2 商业秘密管理的目标 |
4.3 商业秘密管理的组织架构 |
4.3.1 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 |
4.3.2 由知识产权部负责管理 |
4.3.3 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
4.4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
4.4.1 商业秘密管理者的职责 |
4.4.2 商业秘密的认定、归档、更新制度 |
4.4.3 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制度 |
4.4.4 涉密员工的管理制度 |
4.4.5 商业秘密运用及其他对外活动中的商业秘密管理 |
4.4.6 商业秘密管理的监督、检查、奖惩制度 |
4.4.7 商业秘密危机管理 |
5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运行建议 |
5.1 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文化 |
5.2 依法制定和执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
5.2.1 管理制度内容合法,保密措施合理有效 |
5.2.2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
5.2.3 管理制度向员工公示 |
5.3 建立商业秘密管理流程 |
5.3.1 商业秘密的认定归档工作流程 |
5.3.2 商业秘密档案的查阅使用归还流程 |
5.3.3 员工招聘、入职、离职商业秘密审查流程 |
5.3.4 商业秘密泄密风险排查防控流程 |
5.4 制定企业商业秘密纠纷的应急预案 |
5.4.1 商业秘密泄密的应急预案 |
5.4.2 企业被控侵权时的应急预案 |
6 结论及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
(6)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下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
第一节 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理论概述 |
一、 预约定价安排的定义 |
二、 预约定价安排的分类 |
三、 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相关理论概述 |
一、 商业秘密的概念 |
二、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 |
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方式 |
第三节 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 |
一、 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信息公开和商业秘密保护冲突的表现 |
二、 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信息公开和商业秘密保护冲突的根源 |
第二章 域外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考察 |
第一节 美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考察 |
一、 美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考察 |
二、 美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判例考察 |
三、 美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总结 |
第二节 OECD 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考察 |
一、 OECD《相互协商程序下预约定价安排指南》概述 |
二、 OECD《相互协商程序下预约定价安排指南》的经验总结 |
第三章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发展 |
一、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立法发展概述 |
二、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实践发展 |
第二节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
一、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践 |
第三节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 |
一、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下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 |
二、 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下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 |
第四章 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 合理界定预约定价安排中信息公开的“度” |
二、 严格限定纳税人信息披露的用途 |
三、 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 |
四、 扩大匿名申请方式的适用范围 |
五、 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 |
第二节 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我国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国内法保护规定 |
二、 完善我国与其他国家预约定价安排双(多)边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 |
三、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签订互助协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概述 |
(一) 离岸服务外包相关概念 |
(二) 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的界定 |
(三) 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
二、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宏观战略与政策 |
(二) 我国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现状 |
(三) 我国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三、国际条约与典型国家对离岸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与借鉴 |
(一) 国际条约对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的保护 |
(二) 美国对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的保护 |
(三) 印度对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的保护 |
(四) 国际条约与典型国家先进经验之借鉴 |
四、完善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保护对策的思考 |
(一) 完善我国对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 |
(二) 健全我国对离岸服务外包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 |
(三) 优化我国离岸服务外包领域的监管体系 |
(四)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防火墙”作用 |
(五) 增强服务外包企业自身防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期间发表论文 |
(8)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由、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论文写作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认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认定 |
三、有关国际公约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四、中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五、小结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
一、确定权利主体的原则 |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
三、我国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及规范评点 |
第三节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学说及评点 |
二、本文的观点 |
三、商业秘密立法的价值取向 |
四、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章 商业秘密认定标准 |
第一节 新颖性标准 |
一、新颖性标准之争 |
二、新颖性标准的独立性 |
三、关于新颖性的认定 |
第二节 秘密性标准 |
一、“公众所知悉”的理解 |
二、秘密的证明 |
三、关于商业秘密的地域性问题 |
第三节 价值性标准 |
一、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理解 |
二、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 |
第四节 保密措施标准 |
一、保密措施的内涵 |
二、保密措施的类型 |
三、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判断 |
四、保密措施的意外疏忽 |
第三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
二、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四、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过错要件 |
一、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中的过错问题 |
二、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过错要件 |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 |
一、一般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
二、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
三、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条件 |
四、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
五、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
第四节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推定 |
一、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中的几种推定方式 |
二、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
第五节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 |
一、处理客户名单纠纷的原则 |
二、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认定 |
三、侵权认定中的客户信赖例外规则 |
第四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概述 |
一、消除危险 |
二、返还财产 |
三、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
第二节 停止侵权 |
一、禁令的形式 |
二、临时禁令的适用 |
三、永久禁令(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 |
第三节 损害赔偿 |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原则 |
二、侵害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及期限 |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 |
四、关于合理使用费 |
第五章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 |
第一节 反向工程 |
一、反向工程的含义 |
二、反向工程与秘密性丧失 |
第二节 国家利益 |
一、国家利益的界定 |
二、国家利益对商业秘密的限制 |
第三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行使限制的立法考察 |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 |
三、限制商业秘密权行使的公共利益的内容 |
四、对商业秘密权行使限制的限制 |
第四节 劳动者的生存权利 |
一、竞业限制 |
二、剩留知识 |
第五节 诉讼权益 |
一、涉及商业秘密证据的质证问题 |
二、防止秘密泄露的有效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信息公开商业秘密例外制度研究 ——基于《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目次 |
1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商业秘密 |
1.1 现有规范中的商业秘密的解读 |
1.1.1 现有规范中的商业秘密的含义 |
1.1.2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
1.2 其他地区规范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
1.3 信息公开条例中商业秘密界定 |
1.3.1 信息公开条例中商业秘密例外制度实施的现状 |
1.3.2 现有案例对认定商业秘密的启示 |
2 商业秘密界定的主体及程序 |
2.1 商业秘密界定的主体 |
2.2 商业秘密界定的程序 |
2.3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界定的案例分析 |
2.3.1 基本案情 |
2.3.2 案件评析 |
3 商业秘密例外情形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 |
3.1 “公共利益”的界定 |
3.1.1 现有规范中“公共利益”的含义 |
3.1.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公共利益”界定 |
3.2 其他地区对“公共利益”的规定 |
3.3 界定公共利益遵循的标准及范围 |
3.4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利益平衡 |
3.4.1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利益平衡的情况 |
3.4.2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利益平衡原则 |
4 商业秘密例外情形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实例分析 |
4.1 实例基本情况 |
4.2 评析 |
4.2.1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支行能否不顾公共利益而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
4.2.2 环保局和银监局在公布涉及商业秘密信息中适用利益衡量原则的规则 |
5 政府信息公开中商业秘密例外情形的监督与救济 |
5.1 政府信息公开中商业秘密例外情形的监督 |
5.1.1 监督的必要性 |
5.1.2 监督的类型 |
5.1.3 监督的不足 |
5.1.4 监督的改进 |
5.2 政府信息公开中商业秘密例外情形的救济 |
5.2.1 涉及商业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情形 |
5.2.2 当事人在商业秘密被侵害时的司法救济问题 |
6 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商业秘密例外制度的建议 |
6.1 设置专门的商业信息公开审查会 |
6.2 完善商业秘密例外情况救济制度 |
6.3 对公开信息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和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10)特许经营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特许经营风险概述 |
(一) 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风险 |
(二) 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的风险 |
二、 特许人风险的法律控制——以商业秘密的保护为核心 |
(一) 对商业秘密的事前保护 |
(二) 对商业秘密的事后保护 |
(三) 我国的规定 |
(四) 对我国特许经营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建议 |
三、 被特许人风险的法律控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
(一)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二) 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三) 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制度 |
(四) 我国信息披露立法的概况 |
(五) 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签约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职业体育信息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D]. 田丽娜. 湘潭大学, 2020(02)
- [2]竞业限制条款司法适用研究[D]. 何翠燕. 华侨大学, 2020(01)
- [3]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 刘静文. 郑州大学, 2020(02)
- [4]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金昭延. 延边大学, 2020(05)
- [5]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构建及运行研究[D]. 李新锋. 重庆理工大学, 2017(02)
- [6]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D]. 陈姜. 广东财经大学, 2014(02)
- [7]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研究[D]. 梁明慧. 西南大学, 2014(10)
- [8]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D]. 汤茂仁. 南京师范大学, 2013(12)
- [9]我国信息公开商业秘密例外制度研究 ——基于《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分析[D]. 吴厚. 浙江大学, 2012(08)
- [10]特许经营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研究[D]. 邓颖.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