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陈丽[1](2021)在《论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新近证据立法中,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被普遍误读,并被错误建规立制。该问题系由"完整性"术语在知识转场过程中未经有效对接所致,亦与理论上缺少对传统证据完整性规则的必要整合有关。它不仅引起司法适用混乱,也有损相关立法之科学性、体系性。从制度变迁和司法实践的立场来看,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同真实性具有特殊的关系,但不能被简单认为是后者的组成部分。它可以被解析出"数据完整"和"覆盖事项完整"双重内涵,其本质在于保障收集提取、固定保管、提交法庭等各个阶段的证据具有同一性。国际上对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问题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模式,我国立法中适宜采取混同定位模式。
聂勇浩,张炘[2](2021)在《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保全模式研究——以广州互联网法院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网络诉讼的普遍化使得电子证据成为司法电子文件管理的重要对象,区块链不可篡改、可追溯和去中心化等技术特性为电子证据保全提供了新的思路。基于区块链技术,广州互联网法院构建了"网通法链"信用生态系统,以应对电子证据的可采、可信、可控和可用问题。本文从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可用性四个维度归纳了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证据保全策略,提炼出以司法认可、规范建设和规则输出策略保全合法性,以区块链全程监管、多阶段哈希值校验、多链聚合和多主体背书策略保全真实性,以哈希算法、非对称加密技术、分布式存储和系统防护机制保全安全性,以元数据抽取、格式转换、脱机存储和定期检测措施保全可用性的电子证据保全模式,并针对区块链性能瓶颈和可用性保全措施的局限性等问题,讨论了下一步的发展思路。
孟艳红[3](2021)在《微信证据司法运用实证分析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文中指出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见的通讯工具和社交软件因其便捷性在社会交往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所具有的支付功能使得民间借贷行为中的支付方式发生了改变。由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传统支付方式的变化,司法裁判中大量的案件多以微信证据的形式出现。严格说来,微信证据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类型,通常表现为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网络链接和转账支付信息。与传统的证据相比,作为证据的微信记录,其收集方式、程序及采信有极大的不同,而收集微信证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作为新类型的微信证据同样也给司法裁判带来一系列难题。加之在我国没有关于包括微信证据在内的电子数据证据方面的立法,有关的规定散落众多条文中,不成体系,仅仅就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尚未形成可用的证据指引,也没有有效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法,关联性认定也更多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导致微信证据在司法裁判中得不到有效的运用,也给法官采信微信证据造成很大障碍。众所周知,证据能否得到采信,取决于其所具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就是证据资格问题。微信作为证据的属性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司法裁判中更多的是其证明力的关注,即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把握。微信证据的“鉴真”问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应解决微信证据的原件问题,“视同原件”是微信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的关键。因微信证据脆弱性的特点要寻求多种途径和方式对微信证据进行保全,以保持微信作为证据的真实和可靠性,从而证明事件的真实。微信证据的关联性具有“双关联”的独特性,微信载体的持有人是否为使用微信的人直接影响主体与案件相关性,关系到是否被采信。而微信内容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则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由于对自由心证的过度依赖,证据的关联性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原因。因此要综合考虑影响案件的人、事、物、时、空等各种因素,按照每个因素的重要程度建立客观化采信标准,同类案件的标准尽量相同,实现关联性的客观化,减少对自由心证的依赖,达到同案同判的诉讼目的。
王彩霞[4](2021)在《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研究》文中提出大数据时代下,区块链技术在各行业迅猛发展,区块链进驻存证领域,弥合了电子数据自身诸多不足,使得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发展。但由于区块链在司法应用中还处于起步阶段,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在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方面存在多重不足和隐患。而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立法,这给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法官审查判断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带来了极大困扰。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目前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给出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如何审查判断的方法,进而就审查判断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给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从而进一步明确审查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基础理论的介绍,首先对电子数据以及区块链的基础知识进行相关介绍,之后通过典型案例提出目前我国在审查判断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的审查判断,通过具体分析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在证据资格三性存在的问题,给出审查判断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证据资格的方法;第三部分是对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通过具体分析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在可靠性,内容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给出审查判断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证明力的方法;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审查判断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若干设想,主要集中在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立法完善、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升级以及对区块链存证技术层面进行相关立法,从而在第四章给出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标准。以期能为未来法院法官审查判断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提供帮助,更期待在立法的保障下,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能更好得为司法实践服务。
王艳丽[5](2021)在《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出现人类视野中,记录着人们的一举一动,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与此同时,大量的电子证据出现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作为新型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发挥着传统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随着电子证据案件逐年的不断增长,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2021年新《刑诉法解释》对《刑事电子数据规定》中电子证据审查规则进一步细化,体现了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关怀。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相关条文,尤其是审查方面的条文还很零散,整体不成体系。由于还存在司法人员技术水平有限,电子证据本身的脆弱性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审查面临着诸多问题尚未解决。因此,要解决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审查的困境,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探索其出路。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对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研究共分成五个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对电子证据相关经典案例——快播案进行分析,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表明电子证据目前在刑事诉讼中的大量应用,指出目前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引出论题;第二部分为电子证据审查概述,从电子证据审查的基本内容、重要性、及我国目前立法状况三方面对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进行阐释,引出接下来立法欠缺导致的问题;第三部分为我国电子证据审查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从立法、取证程序、取证人员、审查人员的不同角度分析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电子证据审查规则,总结我国可以参考的,在电子证据立法、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电子证据证明力三方面上的域外先进经验;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审查的建议。结合第三部分电子证据审查中的问题及域外可借鉴经验,提出完善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建议,包括更新电子证据立法、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完善电子证据认证及构建主体权益保护。
付刘圣佳[6](2020)在《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文中指出鉴真规则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所确立的一项专门针对实物证据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初步证明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揭示了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为进一步运用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挥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奠定了证据基础,有助于防止虚假、不真、无关证据进入法庭,促进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在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实物证据的准入几乎不受限制,不真证据进入法庭被采纳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现象时有出现,同时,由于取证和管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使实物证据真实性、同一性存疑,控辩双方就此问题展开激烈对抗,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的认定与证明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本文以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为研究主题,分析和借鉴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重要法治经验,以期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优化实物证据的审查模式,防范冤假错案,解决因实物证据真实性和同一性引发的认证难题。导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缘起、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现状和创新点及不足。正文第一章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主要介绍了鉴真规则的概念、性质、功能及其与其他证据规则的辨析。鉴真一词源自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九章“Authent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的规定,本章主要从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方面分析了鉴真的内涵,鉴真对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无需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仅需达到表面可采,其次,鉴真是证据相关性的一个特殊层面,鉴真是为满足实物证据可采性之先决条件——相关性,证明实物证据与所声称的实物证据同一的证明活动。鉴真规则之建立源于证据的相关性、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推定证据不真实三个理论基础,作为美国证据可采性体系的一部分,鉴真属于典型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或证据能力规则,但又具有其特殊性,它属于非技术性法律规则,因它解决的是证据的逻辑相关性问题属于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故而在适用该规则时法官在其中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鉴真为实物证据的可采性进行了证据铺垫,有利于排除实物证据在动态变化过程中受到的干扰,保障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利于防止虚假伪造的证据进入法庭。就鉴真和其他证据规则的关系而言,它与最佳证据规则形成了互补关系,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同构成了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体系,二者存在显着区别但也会发生竞合。正文第二章第一节是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及实践的分析,这一章节主要是回答了我国是否确立了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这一问题。对于我国2010年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中一类规范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的规则的性质在法学理论上存有争议。本文从规范目的、立法形式、规则内容、启动阶段等各个方面将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上这一类难以归类的证据规则与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进行了对比,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尚未形成像美国证据法上一样的证据鉴真规则体系,但可将我国已经初现鉴真精神的、与美国鉴真规则相似的这一类证据规则概括总结为“中国式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雏形。第二节论证了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分别从侦控审三机关的角度、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和审查模式、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三方面论证了我国构建和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正文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与不足。第一,我国立法上未确立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规则内容比较简单粗疏;第二,我国的鉴真方法单一、不够灵活,并未建立美国鉴真体系中核心的证据保管链制度,鉴真主要依赖笔录证据,形式化特征明显;第三,我国的鉴真规则并非显性规则,尚为一个隐性的制度,鉴真实践隐含在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之中,缺少独立的程序作为依托;第四,在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具体适用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补正与合理解释应用广泛,鉴真规则的效力偏软。正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首先,按照两步走的立法策略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其次,应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后文设专章讨论了鉴真方法体系,总结了传统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和新型实物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代表)通用的鉴真方法,讨论了新型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特殊的鉴真方法,对证据保管链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倡导引入自我鉴真制度,以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提议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相关程序规则;最后,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鉴真效力偏软的问题,需整治司法实践中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泛化的现象,限制补正与合理解释的适用范围,明确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的前提条件。
郭昌通[7](2020)在《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与方法》文中提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催生了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三大诉讼法陆续将电子证据增设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在刑事案件中,关于审查判断电子证据也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电子证据区别于其它的传统证据种类,为了适应司法实务中审查判断刑事电子证据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解决电子证据在审查判断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有必要研究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和方法。研究这些规则与方法,要从界定电子证据的范围入手,将电子证据与其它的证据形式相区别,在充分了解电子证据在刑事证据证据体系中的定位的基础上,归纳概括刑事电子证据适用较为集中的案件类型。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真实性认定难、关联性确定难、权益平衡难的现象,为解决相关的规则缺失、技术人员不足、技术和设备落后等一系列问题,规则与方法的研究迫在眉睫。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离不开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就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而言,这三个证据属性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此外,传统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在电子证据审查判断中的应用有其共同特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有特有的规则。就其审查判断的方法而言,与其它传统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因其电子证据搜集、移送和审查判断等各个阶段的特殊性,其审查判断的方法也有值得归纳总结的经验。刑事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处理案件彰显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电子证据具有其独立的证据价值,其审查判断的规则与方法也能够解决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适用的相关问题。鉴真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及最佳证据规则等传统性证据规则在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也大都围绕这些规则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此外,在审查判断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完整验证原则、技术标准原则、身份统一原则、义务提供与私权保护规则等规则。在刑事案件认定中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也越来越重要,具体的方法包括环节审查法、检验法、鉴定法、推定法、印证法、模拟试验法等。
胡已珍[8](2020)在《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证据相较于传统证据而言具有易复制性,易破坏性以及高科性等特点,使其更难确定侦查人员所获取的电子证据有无发生改变,因而对电子证据的鉴真进行系统的归纳介绍尤为重要。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可分为电子证据的内在载体鉴真和外在载体鉴真,具体内容为电子证据的内在载体未遭到篡改、损毁和污染,其外在载体未发生形态、数量上的变化,电子证据的提取和收集程序以及提取或收集的信息需要真实性保证。根据电子证据的内部和外部载体的不同,对电子证据进行鉴真的方法也不同。如,针对电子证据的外在载体主要是依靠“独特性确认”鉴真方法和完整的笔录形成的“保管链条证明”。而电子证据内在载体的鉴真方法主要是比对完整性校验值,查看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以及鉴定。我国的电子证据鉴真是隐性存在的制度,目前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其本质上是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因而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电子证据适用鉴真的比例不高,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笔录类证据的过度应用,使电子证据鉴真流于形式;其次电子证据鉴真程序缺乏系统化,即未形成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章证据鉴真流程,目前仍然依靠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用;此外,由于缺乏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电子证据鉴真的安全性保障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转移和存证都需要专业的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技术支持。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由于是一般的诉讼参与人,其缺乏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容易产生操作失误,从而使所提取的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存疑。最后,电子证据的鉴真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保管链体系,其仍可对无法通过鉴真的电子证据进行事后补正。在实践当中,需要提高电子证据鉴真的适用比例,降低转化为书证、笔录类等证据方式移交法庭。在电子证据鉴真保管链问题上,其中针对电子证据的内在载体可运用区块链中的可信时间戳技术形成完整的可验证的电子证据,它能够证明一份电子证据存在于哪个特定时间点,这样使电子证据拥有独一无二的证据特征。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可以尝试在预审会议中鉴真部分电子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子证据鉴真只能存在于预审会议中,而控辨双方仍可以在审判中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而其前提不是在法庭审判中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是要确保法院审判的最大效率和专业性。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建议建立必要的自我鉴真制度。电子证据由于本身具有很强的信誉度,因此无需传唤或出示其他证据来证明或澄清电子证据形式的真实性,法院应将其视为形式真实。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电子证据鉴真不能的情况下仍允许可补正后适用的情况,应当确立电子证据鉴真不能的刚性后果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的机制。
何爱伟[9](2020)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文中认为在电子证据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对于采信未有较统一正式的规则与程序,司法审判人员在这一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司法审判人员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呈现出质量不高的状况。由于审判人员对于新技术的不确定性,而将电子证据的采信大部分转到公证。经过公证的“书证”是认定电子证据的重要标准,因此诉讼的压力就转化成了取得电子证据公证文书的压力,这一情况明显地脱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论体系。面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电子证据的司法采信问题,本文展开研究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判决关于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分析研究,具体而言,对电子司法采信结果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程序的进行分析,并且总结出其中的问题。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判决结果分析,包括电子证据采信的理由分析、电子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分析,采信结论分析以及基于适用法律条文的立法情况分析。第二部分,研究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等相关概念、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原件的学说、建立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必要性分析和公证必要性分析、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标准,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最佳证据规则与真实性鉴证及有关背景和程序的比较。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和总结国内外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和理论,并从中分析出可借鉴和完善立法的合理因素,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观点。
龙扬凡[10](2020)在《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演进大大地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与此同时,互联网世界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也日益凸显,各种网络犯罪同样以超越常规的速度应运而生。电子证据在打击网络犯罪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审判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成为了证据审查判断的重点及难点。然而作为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新生事物,我国电子证据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巨大挑战。本文在裁判文书网上将“电子证据”与“合法性”共同作为关键词,以“刑事”为案由,以“判决书”为文书类型进行检索,在查阅后排除了部分与刑事审判中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无关的案件后,以裁判文书中证据部分是否详细罗列,说理部分是否清晰为筛选标准,随机选取了100份刑事判决书为研究分析样本,对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进行考察,重点分析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所涉及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在对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进行考察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在立法现状上对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内容规范、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范进行了考察,在司法现状上对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法院对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异议的审查结果及理由进行了考察。从考察结果来看,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存在着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简单粗疏、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模糊、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不明确、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主体知识和技术存在不足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在完善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时首先应当规范刑事电子证据取证操作流程,从建立系统化的法律规范着手,确定电子证据取证的工作原则,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涉密信息处理机制,使侦查机关在进行电子取证工作时能够有序开展;其次应当明确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使补正规则能够合理适用;再其次应当构建独立的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将电子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司法实践过程中常见的争议性较大的情形为基础构建我国独立的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并对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进行说明;最后应当完善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配套制度,如建立专业化的审查认定队伍、构建计算机专家顾问引进制度、提高鉴定意见专家出庭率、明确刑事电子证据举证质证原则,从配套制度上保障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有效运行。
二、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论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电子证据完整性之问题审视 |
(一)立法审思:完整性与证据三性关系之立法模式 |
(二)司法检视:电子证据完整性的裁判乱象 |
二、电子证据完整性立法与司法混乱之原因阐释 |
(一)理论转场:计算机与法学领域共享“完整性” |
(二)规则重构:完整性规则的当代继受与扬弃 |
(三)概念混用:电子证据完整性双重内涵澄清 |
三、电子证据完整性之学理阐释与立法出路 |
(一)学理辨正:双重内涵之本质是“同一性” |
(二)立法完善:混同定位模式 |
结语 |
(2)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保全模式研究——以广州互联网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背景 |
2 文献综述 |
3 核心概念与研究思路 |
3.1 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保全 |
3.2 研究方法 |
3.3 分析框架 |
3.3.1 电子证据保全的基本要素 |
3.3.2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证据保全模式 |
4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证据保全策略分析 |
4.1 合法性保全策略 |
4.1.1 司法认可 |
4.1.2 规范建设 |
4.1.3 规则输出 |
4.2 真实性保全策略 |
4.2.1 形式真实性的保全策略 |
4.2.1.1 区块链全程监管 |
4.2.1.2 多阶段哈希值校验 |
4.2.2 内容真实性的保全策略 |
4.2.2.1 多链聚合 |
4.2.2.2 多主体背书 |
4.3 安全性保全策略 |
4.3.1 哈希算法加密存储 |
4.3.2 非对称加密算法保密传输 |
4.3.3 分布式存储 |
4.3.4 建立系统防护机制 |
4.4 可用性保全策略 |
5 结论与展望 |
(3)微信证据司法运用实证分析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选题的背景 |
2.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的内容 |
2.研究的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1.本文创新 |
2.本文的不足 |
一、微信证据的基本问题 |
(一)微信证据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微信证据的特征 |
1.科技依附性 |
2.无形性 |
3.脆弱性 |
4.封闭与开放共存性 |
5.内容无限性 |
(三)微信证据的具体类型及功能 |
1.微信证据的类型 |
2.微信证据的功能 |
二、微信证据运用的实证考察 |
(一)案例检索样本的采集说明 |
1.采集的范围 |
2.采集样本的局限 |
3.案例研究的重点 |
(二)样本案例的争议 |
1.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点 |
2.司法审判的审查要点 |
(三)微信证据采信样态分析 |
1.微信证据采信基本概况 |
2.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微信证据运用的困境与难题 |
(一)真实性认定面临的挑战 |
1.原件理论已经成为微信证据运用的掣肘 |
2.真实性的判断极度依赖外部介质 |
3.认定真实性的技术难题未能破解 |
(二)关联性认定无可参考的标准 |
1.微信证据关联性的新解读 |
2.关联性的认定过度依赖自由心证 |
(三)证明力与真实性合法性混合交融 |
1.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2.证明力与真实性关联性混合交叉 |
四、微信证据实操建议 |
(一)微信证据实操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确定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方法 |
1.明晰微信证据真实性的推定规则 |
2.认可微信证据真实性的自助保全效力 |
3.赋予腾讯公司的证明与保全效力 |
(三)明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
1.全面考察重点突出原则 |
2.建立微信证据的客观化采信规则 |
(四)创立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
1.微信证据的补强规则 |
2.非法微信证据排除规则 |
(五)确立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办法 |
1.区分法则 |
2.紧密程度位阶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价值 |
三、本选题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四、研究目标、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基础问题 |
一、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释义 |
(一)电子数据 |
(二)区块链 |
(三)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 |
二、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障碍 |
(一)法院运用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现状 |
(二)法院审查判断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遭遇的问题 |
三、小结 |
第二章 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审查判断 |
一、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判断 |
(一)区块链存证平台的主体合法性审查判断 |
(二)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存证合法性审查判断 |
二、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 |
(一)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入链前部分的真实性审查判断 |
(二)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入链后部分的真实性审查判断 |
三、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审查判断 |
(一)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关联性问题 |
(二)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载体关联性审查判断 |
四、小结 |
第三章 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审查判断 |
一、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审查判断 |
(一)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可靠性问题和审查困境 |
(二)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审查判断 |
二、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审查判断 |
(一)传统电子数据的完整性问题和审查困境 |
(二)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优势 |
(三)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审查判断 |
三、小结 |
第四章 完善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审查判断机制的设想 |
一、完善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立法 |
(一)明确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资质标准 |
(二)制定区块链存证平台建设的技术规范 |
(三)确定区块链存证业务的法律监督管理 |
二、完善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 |
(一)完善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的基本思路 |
(二)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主要证据规则的完善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
致谢 |
(5)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制度概述 |
(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的基本内容 |
(二)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
1.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发展 |
2.保障电子证据的正确适用 |
3.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 |
三、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的困境 |
(一)电子证据审查领域的立法不完备 |
(二)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
(三)取证人员资质欠缺 |
(四)审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 |
(五)公民权利易被侵犯 |
四、域外电子证据审查规则考察 |
(一)大陆法系国家电子证据审查规则的考察——以法国为例 |
(二)英美法系国家电子证据审查规则的考察——以美国为例 |
(三)国外电子证据审查制度可借鉴的经验 |
1.电子证据立法的经验借鉴 |
2.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经验借鉴 |
3.电子证据证明力补强的经验借鉴 |
五、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建议 |
(一)更新电子证据立法理念 |
(二)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制度 |
1.完善电子数据鉴定 |
2.建立第三方协助取证机制 |
(三)构建有关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
1.构建公民合法权益保护 |
2.构建网络运营平台、运营商合法权益保护 |
(四)完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 |
1.提高电子证据专业化认知水平 |
2.完善电子证据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 |
第一节 鉴真的词源及涵义 |
第二节 鉴真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证据的相关性理论 |
二、英美法上的陪审团制度 |
三、对证据的怀疑论即推定证据不真实 |
第三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及诉讼功能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诉讼功能 |
第四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相关证据规则辨析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二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及构建的价值意义 |
第一节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 |
一、关于我国立法上是否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理论争议 |
二、对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样貌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价值意义 |
一、对于侦控审三机关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优化实物证据审查模式 |
三、激活证据辩护,促进庭审实质化,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
第三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及不足 |
第一节 立法规定粗略零散,未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 |
第二节 我国鉴真方法单一,形式化特征明显 |
第三节 鉴真规则非显性,鉴真程序不独立 |
第四节 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补正与合理解释方式应用广泛,鉴真规则效力偏软 |
第四章 完善和构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和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整体性建议 |
一、在立法上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
二、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建立核心的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引入自我鉴真制度 |
三、赋予鉴真规则以优位,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鉴真的程序规则 |
四、规范法官在鉴真规则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二节 分类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多元化鉴真方法体系 |
一、传统实物证据及新型实物证据通用的鉴真方法 |
二、新型实物证据特有的鉴真方法——以电子数据为核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与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刑事电子证据概述 |
(一) 电子证据的界定 |
(二) 电子证据的特点 |
(三) 电子证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定位的学理争论及评价 |
(四) 刑事电子证据适用较为集中的领域和案件类型 |
(五) 研究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与方法的必要性 |
二、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与方法应用的前提及标准 |
(一) 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与方法应用的前提 |
(二) 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与方法应用的标准 |
三、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 |
(一) 传统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在电子证据审查判断中的应用 |
(二) 国外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则 |
(三) 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应遵循的规则 |
四、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
(一) 电子证据审查判断方法在刑事案件中运用的基本原理 |
(二) 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概述 |
(一)刑事电子证据鉴真概念 |
1.刑事电子证据的概念 |
2.刑事电子证据鉴真的概念 |
3.电子证据的鉴真与实物证据的鉴真区别 |
4.电子证据鉴真与电子证据鉴定的关系 |
(二)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的立法演进 |
(三)电子证据鉴真制度在诉讼中的功能 |
1.约束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
2.促进电子证据取证的科技化和规范化 |
3.降低错案发生风险 |
4.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
二、我国电子证据鉴真的立法与现状分析 |
(一)我国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的立法内容 |
1.鉴真程序 |
2.鉴真主体 |
3.鉴真内容 |
4.鉴真方法 |
(二)刑事电子证据鉴真的运作程序 |
(三)电子证据鉴真不能的法律后果 |
三、我国在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一)法庭上适用电子证据鉴真比例不高 |
(二)法庭鉴真程序缺乏体系性 |
(三)取证不规范导致对电子证据真实性鉴真保障不足 |
1.取证主体欠缺专业性 |
2.取证过程未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
3.电子证据原件制度体系混乱 |
(四)电子证据保管链不完善导致无法完成关联性鉴真 |
(五)鉴真不能的电子证据允许事后补正的范围过于宽泛 |
四、刑事电子证据鉴真规则在我国的构建 |
(一)提高电子证据鉴真的适用比例 |
(二)完善刑事电子证据鉴真的庭审程序 |
1.优化鉴真程序启动条件 |
2.规定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特殊主体参与电子证据鉴真程序 |
3.庭前电子证据鉴真程序的安排 |
(三)设立必要的推定鉴真及自我鉴真制度 |
(四)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保管链制度 |
(五)确立电子证据鉴真不能的刚性后果 |
1.增强电子证据鉴真不能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
2.建立鉴真相关人的问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现状 |
六、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与可适用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对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的分析 |
一、电子证据采信的理由分析 |
二、电子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分析 |
三、电子证据采信结果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有关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可适用的现行法律情况分析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特征及理论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 |
一、电子证据概念的演变 |
二、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的区分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与分类研究 |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 |
二、电子证据的分类研究 |
第三节 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原件理论 |
一、单一原件载体论 |
二、多原件论 |
三、无原件论 |
第三章 建立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提高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来源多元化的需求 |
一、电子证据公证必要性 |
二、提升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来源多元化 |
第二节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采信规则的现实必要性 |
一、完善我国电子证据采信的程序性和逻辑性 |
二、提高电子证据的采信结果说服力 |
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提高司法权威性 |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标准 |
第一节 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法律争点” |
一、关联性 |
二、合法性 |
三、客观真实性鉴证 |
第二节 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事实争点” |
一、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 |
二、清楚及确信的标准 |
三、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归类规则的比较 |
一、依据书证采信规则 |
二、依据书证采信规则的例外 |
三、建立独立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最佳证据规则适用的比较 |
一、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纵向比较 |
二、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横向比较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的比较 |
一、关于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背景的比较 |
二、关于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运行的比较分析 |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确立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依据 |
一、真实性鉴证规则的适用 |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审查主体 |
一、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形式审查主体 |
二、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验证主体 |
第三节 规范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审查程序 |
一、规范电子证据提取和鉴证程序 |
二、规范电子证据开示 |
三、规范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的说理性 |
四、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司法存证采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现状 |
第一节 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立法现状 |
一、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 |
二、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内容规范 |
三、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范 |
第二节 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司法现状 |
一、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中常见的表现形式 |
二、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
三、法院对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异议的审查结果及理由 |
第二章 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简单粗疏 |
一、缺乏系统化的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规范存在滞后性 |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
四、存在法益侵害的风险 |
第二节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模糊 |
一、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模糊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二、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模糊导致“情况说明”应用泛滥 |
第三节 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不明确 |
一、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依据模糊 |
二、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上存在矛盾 |
第四节 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主体知识和技术的不足 |
一、知识上的不足 |
二、技术上的不足 |
第三章 完善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措施 |
第一节 规范刑事电子证据取证操作流程 |
一、建立系统化法律规范体系 |
二、确立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原则 |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
四、建立涉密信息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明确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
一、明确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适用原则 |
二、明确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认定标准 |
三、规范合理解释的使用 |
第三节 构建独立的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 |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二、构建独立的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 |
三、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
第四节 完善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配套制度 |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查认定队伍 |
二、构建电子计算机专家顾问引进制度 |
三、提高鉴定意见专家出庭率 |
四、明确刑事电子证据举证、质证原则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四、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电子证据的完整性[J]. 陈丽. 证据科学, 2021(06)
- [2]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保全模式研究——以广州互联网法院为例[J]. 聂勇浩,张炘. 档案学研究, 2021(05)
- [3]微信证据司法运用实证分析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D]. 孟艳红.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4]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研究[D]. 王彩霞. 山东师范大学, 2021
- [5]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完善[D]. 王艳丽.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6]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D]. 付刘圣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刑事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与方法[D]. 郭昌通. 山东大学, 2020(11)
- [8]刑事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研究[D]. 胡已珍.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9]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D]. 何爱伟.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10]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D]. 龙扬凡. 吉首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