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人大常委会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论文文献综述)
张社教[1](2022)在《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文中提出各位代表:我受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过去五年工作回顾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极不平凡,极为不易。五年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
覃天卫[2](2021)在《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文中指出各位代表:受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我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本届的五年,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历史性伟大成就的五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五年,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市不?
尚颖[3](2021)在《河北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现实图景与问题破解》文中提出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称新《立法法》)规定,各设区的市人大及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本文以河北省各设区的市为分析样本,采用实证分析和文献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辖区内8个新获授权的设区的市进行调研。其中,河北省会石家庄市由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地方立法权,唐山市于1984年、邯郸市于1992年分别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而拥有地方立法权。根据新《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保定市、廊坊市、邢台市、秦皇岛市自2015年8月1日起拥有地方立法权,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衡水市自2016年3月29日起被赋予地方立法权。截至2020年底,8个新获授权的设区的市积极作为,均制定了若干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大部分能够紧贴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当地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同时,由于各设区的市立法经验不足等原因,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以河北省为例,深入研究新《立法法》新赋权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现状及问题,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全面梳理河北省新获授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之上,深度剖析了河北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问题的根源所在。笔者认为,根源主要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立法公开程序不到位,让公众难以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过程中来;立法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导致不合理的地方性法规未能及时被发现;最后是京津冀区域对立法的协同性考量不够周全这四个方面。应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针对性改进:首先应通过科学列举厘清设区的市权限范围,以避免越权立法和重复立法情况;其次是应加快进行设区的市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扩充立法机构配置及人员,将立法培训常态化;加大设区的市立法公开力度,通过制定上位法方式统一立法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完善设区的市立法监督制约机制,研究起草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建立立法监督责任制;最后提出由于河北省的特殊性应建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搭建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信息交流平台。通过提出这五个改进建议,以期对河北省设区的市提高立法质量尽一些微薄之力。
王雪晴[4](2021)在《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长时间以来,我国地方立法工作中关于立法项目的确定与选择问题上,一直采用立法项目申报制度进行。随着实践的深入,在此制度下地方立法工作衍生了诸多问题。例如,造成地方公权力寻租,地方立法工作“行政化”标签严重等。为了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加有效地进行,解决立法项目申报制度下带来的种种问题,从2002年云南省开始,随后在四川、山西省太原市等地一些省份开始尝试实行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地方立法立项工作作为地方工作中的第一道工序,通过研究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对于优化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在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过程中各地实施状况不一,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暴露了许多问题。本文尝试总结了现行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较低,难以调动其参与度,而且公民参与立法项目征集渠道缺乏保障,没有一个移动网络平台,来实现建立综合信息公布、意见征集、反馈评析等综合功能。其次,在进行完前期的立法项目征集活动后,有关的立法项目建议并不能实现其应有的目的,难以对立法规划产生相应的效力。同时,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降低了人大的主导性。由于政府与人大之间的立法权限不清晰,且党、人大、政协三方的协商机制不畅通,地方人大在立法立项工作中的参与度较低。对于上述问题,应当积极拓宽与改进公民参与地方立法项目的渠道,通过完善立法建议与反馈机制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而且要创新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方式,吸引专业人士确立立法工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立法项目征集工作。然后,明确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效力,建立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数据库,培养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的立、改、废并行思维。最后,要加强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构建地方人大与政府的协商机制,建立党、人大、政协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以减少立法项目征集工作中内耗,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龚着宝,何再胜[5](2021)在《严格实施立法规划 推动立法工作稳步前行》文中认为立法规划是每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任务表""施工图"。鹰潭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在2016年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着手启动了第一个五年(2017年至2021年)立法规划(项目库)编制工作。经过广泛征集,综合筛选,确定了20个规划建议项目编入项目库。之后随即开展立法调研、评估、论证等工作,确定了可以立法的项目9个,暂缓立法的项目8个,不宜立法的项目3个。
卫学芝[6](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蔡倩倩[7](2020)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研究》文中提出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标志着人大主导立法已经成为国家法律的明确要求。人大主导立法不仅是新形势下党的政策主张和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应有之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也应当全面贯彻这一要求。然而,在省级、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绝大多数项目建议、法规草案、法规议案均来自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成为实际上影响法案进程、左右法案内容的主体,形成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这种现象使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严重依赖于政府部门,人大的主导作用难以发挥,其他主体的参与程度受到影响,进而损害了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权威,降低了地方性法规的民主程度。同时,政府部门在参与法规制定时有着不可避免的部门利益倾向,甚至借参与法规制定的权力输送不当利益,实行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成为地方立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政府自身来看,首先,政府具有参与立法的优势。我国特定历史发展背景和社会发展需求需要政府发挥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作用保障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地方性法规制定中也需要政府积极发挥作用,承担大量工作,同时政府及其部门本身具有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这使政府积累了较多的立法经验,在立法技术上较为成熟,相关机构设置较为完善、人员配备较为齐全,更有财力物力作为保障。此外,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掌握大量立法信息,也最能发现实践对地方性法规提出的要求与期待。由此,政府在立法经验、技术、信息等立法条件上掌握优势。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等其他有参与权的主体在参与能力和条件上都无法与政府相比。其次,受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的“谁负责谁起草”、“谁起草谁提案”思想和工作惯例的影响,大量的立法任务集中到政府部门,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从提出项目建议到起草再到将法规议案提请审议均由政府部门负责。再次,由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涉及权力分配和利益调整,政府部门往往积极参与甚至主动争取参与到地方性法规制定当中。从人大的角度分析,地方人大立法能力的欠缺也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导权逐渐偏离到政府部门手中。地方人大尤其是设区的市级人大被赋予立法权的时间较短,立法体制机制不健全,受会期制度、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客观条件的影响,难以充分行使立法权。同时,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立项公开征集制度不健全、立项论证不充分,提案权配置不合理、提案接收程序给予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以区别对待等,限制了其他主体的意志表达途径和积极主动性,从而使政府部门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权力缺乏平衡和制约。对于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必须予以矫正,这也是新时期改进立法工作、提升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和关键举措。矫正当前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必须将人大主导立法贯穿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各个环节,提升地方人大立法的客观条件,完善地方人大的立法体制机制建设,加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保障,使人大代表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针对地方性法规立项、起草、提案阶段不合理的制度设计进行完善和改进:首先要从立项源头上防范行政主导现象,健全地方性法规立项公开征集机制,扩大立项来源,保障公众参与,增加立项的开放性,尽可能使更多的立法诉求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加强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对各主体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筛选、排序,通过立项论证对各主体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探讨,使真正紧急、重要、解决公众普遍利益诉求的法规项目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之中。其次,在地方性法规起草环节,要加强人大的组织协调作用,明确人大及政府的权力边界,探索人大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起草模式,通过健全委托第三方起草模式弥补人大起草能力的不足。再次,应合理配置法规提案权,建议各地赋予相应层级的法院、检察院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权力,支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积极行使提案权,完善地方性法规提案接收程序,保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能够有足够时间对非国家机关提出的法规案进行审查。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政府是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重要参与力量,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更能发现法规内容与实际操作衔接不当之处,更能发现群众的诉求,其意见更具有现实针对性。因此在立法实践中也不能忽视政府部门的优势作用,要扬长避短,使其依法、有序参与,防止出现行政主导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现象。对此,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参与立法的监督,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部门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时的组织协调作用,最大程度保障政府部门参与立法时的客观性、中立性;要完善立法回避制度,防止政府部门借地方性法规制定为不当利益“寻租”。摆脱地方性法规制定对政府部门的依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制度层面的细化完善和实践层面的严格落实相结合。对此,必须注重地方人大对立法的主导权在实质层面上得到落实,不能急于求成,要防止出现偏差,避免人大主导立法流于形式。
丁娇[8](2020)在《山西省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规划研究》文中指出立法规划是有权编制主体采用科学的立法技术和方法,合理预测国家政治经济的需要,遵循既定的程序,对未来几年的立法工作做出科学的安排与部署。我国自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伊始,历经五届,都只是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种实践惯例,并未上升到国家法律。直至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立法规划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同时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立法规划制度自在我国诞生以来,取得的实效并不如人意,由此引发了部分学者关于其存在的必要性的质疑。诚然,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但不能在不加修正之前便予以否决。在笔者看来,我国立法规划因改革开放后社会发展对法律的迫切需求而产生,当下孕育该制度的历史条件并未根本变化,立法规划不可轻易废止。从法律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立法规划是法律系统化、科学化的必要手段,是提高立法效率的必由之路。地方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规划同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一样,主要是按照启动立法项目、各有权主体提出立法项目并经人大法工委整理汇总及筛查、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后市人大委员长会议审议批准、公布实施等环节实行。不容乐观的是,立法规划的实施效果远未达到制定立法规划时的预期。究其原因,不论是在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的征集过程中还是立法规划制定过程,乃至立法规划实施过程中都存在诸多问题。笔者通过整理山西省11个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规划的现状,探寻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最后提出建议对策,一是做好立法项目的征集工作,二是拓宽立法规划的公众参与度,三是规范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论证程序,四是健全立法规划的监督反馈机制。综上,本文通过数据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希望为山西省地方立法规划、立法实践提供借鉴。
郭伟[9](2020)在《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规划研究 ——基于243部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文中认为自获得立法权以来,大多数设区的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都在编制本地立法规划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和探索,但由于立法规划立法不规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立法规划的编制质量,从而影响到作为立法“输出产品”的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和时效。作为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立法规划有其自身内在规律和外在特征,制度规范应当契合这一规律或者特征。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本文以243部有立法规划相关规定的设区的市现行有效的立法条例为样本,从立法规划编制主体、完成编制时间、编制程序和法律保障四个方面展开分析,进而指出现有规范中存在立法规划编制主体不适格、编制时间不统一、法定程序不明确和法律保障不完善等问题,并提出规范编制主体、统一编制时间、完善编制程序、细化法律保障等立法完善建议,其中完善编制程序建议包括明确建议征集程序、确定意见征求对象、细化草案编制规范、明晰审议公布程序、规定党委批准程序等内容。通过规范的完善一方面可以加强立法规划制度的可操作性,使设区的市人大立法部门在编制立法规划各阶段都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则是从法规范源头上保证立法规划编制的质量,解决立法规划执行率不高的问题。然而,任何制度都不能脱离其依存的基础条件而孤立存在和发展,因此本文就文本分析所总结的问题和提出的完善建议,还需要结合具体实际进一步审视和完善。
李振宁[10](2020)在《立法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法律制度”》文中认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原则和立法准则,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的第一属性。立法践行"党的领导"原则,"把党的领导融入法律制度",体现在立法工作和实际操作的诸多方面:党领导和控制立法项目的确定和启动;立法以党的组织机构作为工作核心主体,展开起草、修改和协商等工作程序;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需要以党的精神、理念和主张作为基本依循来明确立法理念、目的和制度设计;立法将"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形成条款内容;立法以各种规范形式明确表述和保障"党的领导"。通过立法机制、程序和法文本,体现党对法律制度的领导力和法律制度对"党的领导"的融入水平。
二、市人大常委会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市人大常委会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论文提纲范文)
(1)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
五年来,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对标对表、坚定坚决,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
五年来,始终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聚力发展、聚焦民生,充分发挥制度优势 |
五年来,始终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以法为纲、崇法善治,大力推进法治建设 |
五年来,始终把人大代表作为工作主体,尊重代表、服务代表,切实增强工作活力 |
五年来,始终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履职保障,提高站位、提升能力,切实打牢工作基础 |
今后五年工作建议 |
相关名词解释: |
(2)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 |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聚焦中心服务大局实现新提升 |
二、地方立法提质效,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取得新成果 |
三、监督工作重实效,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彰显新作为 |
四、科学决策抓大事,依法做好决定任免体现新担当 |
五、保障履职有举措,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焕发新活力 |
六、守正创新强引领,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新形象 |
今后工作的建议 |
一、突出政治建设,进一步强化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
二、筑牢法治保障,进一步深化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 |
三、紧扣中心大局,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的水平和实效 |
四、围绕科学民主,进一步规范依法行使决定任免权 |
五、强化服务保障,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
六、坚持强基固本,进一步提高人大机关的履职能力 |
相关名词解释 |
(3)河北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现实图景与问题破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案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河北省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现状 |
2.1 河北省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概况 |
2.2 河北省各设区的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制定情况 |
2.3 河北省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程序法规情况 |
2.4 河北省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按调整领域分布情况 |
2.4.1 城乡建设与管理类立法概况 |
2.4.2 环境保护类立法概况 |
2.4.3 历史文化保护类立法概况 |
2.5 小结 |
第三章 河北省设区的市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
3.1 河北省设区的市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乡村领域立法所占比例较少 |
3.1.2 立法重复比居高不下 |
3.1.3 立法操作性不强 |
3.1.4 立法针对性不强 |
3.1.5 立法工作队伍人员能力薄弱 |
3.1.6 立法过程中地方人大主导性作用不强 |
3.1.7 立法过程中民众参与度不高 |
3.2 河北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问题的根源所在 |
3.2.1 立法权限划分上不够明确 |
3.2.2 立法公开程序不到位 |
3.2.3 立法监督制约乏力 |
3.2.4 立法的协同性考量不够周全 |
第四章 改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对策建议 |
4.1 应明确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 |
4.1.1 通过科学列举厘清设区的市权限范围 |
4.1.2 明确设区的市与省、自治区在立法重叠领域的权限划分 |
4.1.3 实现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与原较大的市立法权限的有效衔接 |
4.2 应加快设区的市立法队伍建设 |
4.2.1 立法机构配置和人员应尽快扩充 |
4.2.2 增强立法协调制度的顶层设计 |
4.2.3 建立立法培训常态化机制 |
4.3 应加大设区的市立法公开力度 |
4.3.1 坚持立法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
4.3.2 以制定上位法方式来统一公务信息公开 |
4.3.3 强化表决前评估程序,扩大公众参与 |
4.4 应完善设区的市立法监督制约机制 |
4.4.1 对现行监督制约体系进行系统完整的评估 |
4.4.2 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 |
4.4.3 研究起草备案审查工作规范 |
4.4.4 建立立法监督责任制 |
4.5 应建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
4.5.1 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建立必要性考察 |
4.5.2 应设立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协调机构 |
4.5.3 应搭建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 |
4.5.4 应依托公众参与平台建立京津冀协同立法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选题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概述 |
2.1.1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的概念 |
2.1.2 与地方立法项目申报制度的比较 |
2.2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历史演变 |
2.2.1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产生 |
2.2.2 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发展 |
2.3 建立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必要性 |
2.3.1 优化立法程序,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
2.3.2 扩大公众参与,提高立法的民主性 |
2.3.3 监督立法权运行,提高立法的合法性 |
第三章 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各地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现状的比较考察 |
3.1.1 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范围 |
3.1.2 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渠道及内容 |
3.1.3 征集立法项目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
3.1.4 建议结果与采纳情况的反馈 |
3.2 现行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调动公众参与度难度逐年提升 |
3.2.2 公民参与立法项目征集渠道缺乏保障 |
3.2.3 立法项目征集活动对立法规划难以产生相应的效力 |
3.2.4 立法征集制度降低人大的主导性 |
第四章 国外立法项目征集制度考察与借鉴 |
4.1 国外立法项目征集制度考察 |
4.1.1 英美法系 |
4.1.2 大陆法系 |
4.2 国外立法项目征集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4.2.1 提出立法项目的渠道多元化 |
4.2.2 立法助理库与立法市民库机制并行 |
4.2.3 利用立法前成本与效益分析法 |
第五章 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完善对策 |
5.1 积极调动公众参与的主动性 |
5.1.1 拓宽与改进公民参与地方立法项目的渠道 |
5.1.2 完善立法建议反馈与奖励机制 |
5.2 创新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方式 |
5.2.1 协调立法项目参与主体,落实多部门协商机制 |
5.2.2 开展基层调查研究,吸引专业人士确定立法项目 |
5.2.3 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立法项目征集工作 |
5.3 明确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的效力 |
5.3.1 对立法规划产生约束力 |
5.3.2 建立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数据库 |
5.3.3 培养地方立法项目公开征集的立、改、废并行思维 |
5.4 加强地方人大在立法项目征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
5.4.1 积极探索构建地方人大与政府的协商机制 |
5.4.2 建立党、人大、政协三方联席会议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严格实施立法规划 推动立法工作稳步前行(论文提纲范文)
一、强化规划认识,凝聚全市上下共识 |
二、明确征集原则,把握具体选项范围 |
三、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集建议项目 |
四、跟进制度规范,合理确定入库项目 |
五、严格规划实施,维护规划主导权威 |
(6)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应然状态 |
(二) 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实然状态 |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中行政主导现象的体现 |
(一) 地方性法规立项阶段的行政主导现象 |
(二) 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的行政主导现象 |
(三) 地方性法规提案阶段的行政主导现象 |
三、地方性法规制定中行政主导现象的弊端 |
(一) 降低地方性法规的民主程度 |
(二) 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 |
(三) 政府部门利益本位倾向突出 |
四、地方性法规制定中行政主导现象的成因 |
(一) 行政机关的立法优势 |
1、行政机关具有立法经验和技术优势 |
2、行政机关具有人员和物质条件优势 |
3、行政机关具有立法信息优势 |
(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能力有待加强 |
1、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机制相对滞后 |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职能未充分行使 |
3、人大代表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作用未有效发挥 |
(三) 地方性法规立项阶段的问题 |
1、地方性法规项目公开征集效果不理想 |
2、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不充分 |
(四) 地方性法规起草阶段的问题 |
1、“谁负责谁起草”观念使法规起草任务集中于政府部门 |
2、部门利益驱使政府部门争抢法规起草权 |
(五) 地方性法规提案阶段的问题 |
1、地方性法规提案权配置不健全 |
2、国家机关与非国家机关提案接收程序存在差别 |
3、“谁起草谁提案”工作惯例的影响 |
五、地方性法规制定中行政主导现象的矫正之策 |
(一) 加强地方人大主导立法的能力建设 |
1、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制 |
2、完善地方性法规审议机制 |
3、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作用 |
(二) 完善地方性法规立项机制 |
1、强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项的统筹和监督 |
2、完善地方性法规项目公开征集制度 |
3、加强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 |
(三) 完善地方性法规起草机制 |
1、明确法规起草中人大及政府的权力边界 |
2、落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前介入法案起草机制 |
3、健全委托第三方起草机制 |
(四) 完善地方性法规提案制度 |
1、完善地方性法规提案权配置 |
2、完善地方性法规提案接收程序 |
(五) 规范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政府参与 |
1、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 |
2、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回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山西省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规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规划的内涵 |
(一)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规划的概念 |
(二)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规划的作用 |
二、山西省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规划的现状分析 |
(一)山西省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的队伍现状 |
(二)山西省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规划在各市人大地方立法条例中的规定 |
(三)山西省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规划的出台情况 |
(四)山西省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规划的进展情况 |
三、山西省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规划的经验与不足 |
(一)山西省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规划的经验 |
1.发挥地方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
2.拓宽公众参与立法形式 |
3.广泛向社会收集立项提议 |
4.立足地方特色 |
(二)山西省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规划的不足 |
1.立法规划的程序性较弱 |
2.规划项目来源渠道较为单一 |
3.立法信息公开程度不够高 |
四、山西省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规划的完善建议 |
(一)做好立法项目征集工作 |
(二)提高立法规划的公众参与度 |
1.扩大立法信息的公开事项范围 |
2.拓宽立法信息的公开渠道 |
(三)规范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论证程序 |
(四)建立立法规划的监督反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规划研究 ——基于243部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样本说明 |
(四)研究方法 |
一、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规划的文本分析 |
(一)编制主体 |
(二)编制时间 |
(三)编制程序 |
1.收集建议 |
(1)提出建议规定 |
(2)征集建议规定 |
2.征求意见 |
(1)征求时间 |
(2)征求对象 |
3.草案编制 |
(1)编制主体 |
(2)编制方式 |
4.审议通过 |
5.对外公布 |
(四)法律保障 |
二、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规划的问题剖析 |
(一)编制主体不适格 |
(二)编制时间不统一 |
(三)法定程序不明确 |
1.建议收集程序不充分 |
2.意见征求对象不明晰 |
3.草案编制程序不规范 |
4.审议公布程序有缺失 |
5.党委领导机制缺失 |
(四)法律保障不完善 |
三、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规划的立法完善 |
(一)规范编制主体 |
(二)统一编制时间 |
(三)完善编制程序 |
1.明确建议征集程序 |
2.确定意见征求对象 |
3.细化草案编制规范 |
4.明晰审议公布程序 |
5.完善党委领导机制 |
(四)细化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10)立法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法律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项目动议依循党的领导 |
(一)立法规划/计划编制 |
(二)具体立法项目动议 |
二、工作机制保障党的领导 |
(一)组织法律起草 |
(二)听取请示汇报 |
(三)主导立法协商 |
三、基础理念依遵党的领导 |
四、制度设计贯彻党的领导 |
五、文本内容落实党的领导 |
六、行文规范表述党的领导 |
(一)定性描述 |
(二)原则概括 |
(三)权力彰显 |
(四)职权细化 |
七、结语 |
四、市人大常委会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论文参考文献)
- [1]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N]. 张社教. 黄冈日报, 2022
- [2]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N]. 覃天卫. 钦州日报, 2021
- [3]河北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现实图景与问题破解[D]. 尚颖. 河北大学, 2021(02)
- [4]我国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研究[D]. 王雪晴. 河北大学, 2021(02)
- [5]严格实施立法规划 推动立法工作稳步前行[J]. 龚着宝,何再胜. 时代主人, 2021(02)
- [6]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7]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行政主导现象研究[D]. 蔡倩倩. 山东大学, 2020(12)
- [8]山西省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立法规划研究[D]. 丁娇. 山西大学, 2020(01)
- [9]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规划研究 ——基于243部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D]. 郭伟. 山西大学, 2020(10)
- [10]立法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法律制度”[J]. 李振宁.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