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社是否侵犯了陆某的肖像权(论文文献综述)
马忠法,任成[1](2020)在《从实证角度再议艺人肖像权侵权问题》文中研究指明艺人肖像往往与其商业价值和社会关注度密不可分,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艺人肖像,都会侵犯艺人的肖像权。随着网络信息传播效率的提高,艺人肖像权比过去更易受到侵犯,艺人肖像被侵权的方式也随之"迭代",不再是单一利用呈现艺人全脸的形象制作实物广告和销售实体商品。2019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对肖像权也做出了全新的规定。面对因侵犯艺人肖像权的行为方式"迭代"而产生的一些特殊问题,从实证研究角度重新梳理肖像权保护的"肖像"范畴,明确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行为对应的赔偿责任的确定方式,并据此完善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无疑对保护艺人肖像权,规范使用艺人肖像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张玉华[2](2019)在《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互联网传播媒介发展以及“名人效应”等因素共同作用下,“注意力”经济时代的营销模式催生了人格权商品化现象,人格权的行使为权利人带来了经济价值。人格权内涵得到扩张,其产生的财产利益受到肯认,遭受侵害产生的财产损失也应当得到救济。并非所有人格权均可发生商品化现象,只有一些商业利用价值高的精神性人格权,尤其是具有可识别性的人格权在此列。人格权保护模式关系到获利返还的请求,世界各国对人格权的保护模式以将财产利益独立为财产权的二元模式以及将该利益纳入人格权中统一保护的一元模式为主。我国应当选择最符合我国法律体系、解释成本最低的保护模式,坚持人格权一元化的保护模式。由于经济利益趋势,常发生侵权人未经授权擅自利用他人人格特征谋利的情况,受害人的人格权益遭受侵害并因此产生财产损失,而侵权人会因此获得不法收益,需要通过获利返还既救济受害人又能去除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达到利益平衡的效果。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正当性在于其价值性、功能性以及对行为违法性和权益归属错位的否定性评价。本着便于法律适用、方便普通民众找法以及使受害人得到圆满救济的宗旨,为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寻找适宜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获利返还存在功能、返还范围以及逻辑上的不同。不法无因管理请求权缺乏法律依据,将获利返还类推于此超出了鼓励互助共存的立法原意,过度拟制当事人意思。如以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为请求权基础,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为获利返还提供了救济空间,得采用财产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具体条文《侵权责任法》第20条为其提供支撑,获利返还在该条文项下是损害赔偿的一种计算方式,获利与损失是计算上的替代关系,能达到以上各种请求权竞合的效果。虽权利人有可能因获利返还而“得利”,但仍在损害赔偿框架内,注重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发展。因此,侵害人格权获利返还宜采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救济路径。在侵权法中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适用存在适用条件与返还范围的疑难问题,使得司法适用效果不佳。在适用条件上,除应满足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外,还应满足侵犯人格权类型的条件,以标表型人格权居多,还包括一些未被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格利益;此外,“损失难以确定”不宜作为获利返还的先决条件。在返还范围上,因果关系只能大概划定范围,具体返还数额的计算应当以侵权人总获利减去其主营业务成本再减去其自身劳动、智慧等隐形成本的剩余获利为准,由侵权人提供账册确定总获利并自证主营业务成本和隐形成本,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非返还利益的范围,则该无法证明部分应当返还受害人。在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多种因素综合决定。
武沁[3](2018)在《肖像权侵权行为法定构成要件的语境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肖像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是公民个人外部形象的再现,彰显着个人的基本特征,是人之尊严的展现。对肖像权的保护体现了对人之尊严和个性的重视,更体现了自然人对其所享有的人格利益的维护。不同于传统的人格权,肖像权除精神利益外还蕴含着丰富的财产利益。在大众传媒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背景下,肖像权具有的可商业化特征,使每一个自然人的肖像都存在进入大众视野的可能。这就有可能引发肖像权纠纷,但是对于肖像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学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这种不确定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一法领域的不确定,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因此,笔者尝试从司法实务入手,以相关案件的生效判决为分析对象,在分类梳理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厘清并去除同一法领域在不同语境中的表面偏差,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潜在的权利救济提供较为清晰的参考路径。文章首先引入多年来学界对肖像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争论,由学界要件的多样性参照实务界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检讨法定要件的适用性及相关的争议根源,为下文论证提供立论。其次,选取截止2017年以肖像权纠纷为案由并经过实体审判的972个案件,分别以时间、地域、法院级别及审理程序等标准,归类分析,在此基础上,着重以其中120件案件的实体裁判为依据,甄别和考查法定两要件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比对并评估法定两要件的实际救济效果和纠纷解决功能,从而证成法定两要件可适性。最后,对于依法定两要件认定不构成肖像权侵权行为的其他情形的肖像利用方式给肖像权人造成的潜在侵害,尝试探索以一般人格权为主张的救济路径,以消除法定两要件适用过程中存在保护缺口的疑虑。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并评析学理语境中对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存在的争议。法律规定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许可且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但学界对法律上这一规定提出异议,认为不能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断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标准。这一争议也使得对于肖像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学界和实务存在脱节。第二部分以数据分析为基础阐述司法语境中对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通过查阅、收集和处理相关案件,多角度多层次检讨肖像权侵权案件的事实及裁判思路,得出法定两要件在实务界的普遍适用性这一结论,并由此探索法定两要件可适性的原因,弥合学理与实务的表面冲突。第三部分针对法定两要件保护范围之外的潜在的肖像权受损情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求可能的救济路径,并论证该补充路径的理论基础和可行性。
李鹏[4](2018)在《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今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往往未见其人也可对其了如指掌,人们通过研究与个人相关的信息、数据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个人信息背后所蕴含的商业价值日益彰显。与此同时,互联网科技的全球普及和个人信息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都不可避免地导致个人信息侵权现象日益增多,引发全世界的关注与探讨。纵观发达国家民事立法,均对个人信息做出了相关规定,甚至单独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拥有网民数量第一的国家,但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却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也并未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仅有学者和人大代表以个人名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讨论稿、建议稿),现阶段发生个人信息侵权纠纷也多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等予以法律保护,使得个人信息处于一种潜在危险的状态无法得到全面保护。本文以个人信息侵权司法实践为基础,运用数据统计分析的方法,总结目前个人信息侵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成因追根溯源,以此作为依据界定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结合现有民事立法确定个人信息侵权主体和表现形式,对个人信息侵权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详细分析,分析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与免责事由,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
葛江虬[5](2017)在《论网络虚拟名誉及其民法保护》文中指出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的虚拟社会评价未被纳入名誉利益的范畴,故侵害虚拟名誉却未造成民事主体现实社会评价下降的情形无法得到名誉权制度的救济,这一立场应予修正。理由在于,网络虚拟主体的法律性质应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载体,虚拟社会评价同样属于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故损害该社会评价并导致精神痛苦与财产损失的,应属侵害现实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损害要件是核心内容,应考察虚拟主体存在名誉、该名誉受损、民事主体名誉利益受损、衍生损害这四个构成要素。就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来说,赔礼道歉应以不表明虚拟主体真实身份为原则;基于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处于核心位置,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程序法层面,大部分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唯独妨誉信息的真实性和过错两项可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倒置。此外,不希望披露自己真实身份的原告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申请不公开审理。
许瑞超[6](2017)在《民事裁判中的基本权利保障 ——以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当一项民事裁判涉及到宪法基本权利保护问题的时候,若法院罔顾宪法之规定,完全依据民法作成,虽在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内,判决是可证成的(内部证成),但因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护,在整体宪法秩序内,判决却又是不可证成的(外部证成),从而就会出现“是而然,是而不然”的矛盾。因此,须将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结合以化解此矛盾。是以,本文即从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的角度去分析民事裁判中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文章主要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下问题的缘起、研究现状以及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学界对于民事裁判中的基本权利保障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民事裁判过程中对私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等几方面,而对于民事裁判的证成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关系则未予研究。因此,本文尝试着引进民事裁判证成的方法来保障私法主体的基本权利。第二部分主要是探讨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含义及其关系。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主要是规范与事实的涵摄关系,系在于表明一个判决根据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是可证成的,是一个有效的法律决定。与内部证成相反的是,外部证成关注的是规范(大前提)与判决结果(结论)的证成,其系以整体法律秩序的法律效力为标准并以此来检验适用于系争案件事实之规范或判决结果是否是正确的、适当的、可接受的、符合宪法的论证形式。在个案中,因法的解释与适用是不可分的,所以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是相互联结的、可传递的。第三部分主要是讨论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私法基础。笔者在第一部分探讨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含义及其特征,从中可以发现,法官在对涉及宪法基本权利争议的民事裁判进行证成的过程中中,有基本权利之保护义务。另外,对我国的私法规范进行分析后可得知,我国的私法体系不仅是在私法的规范类型、私法的规范结构还是私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体系上都是具有内外联结性的,因此法官应以整体法律秩序的法律效力标准(包括宪法基本权利的价值决定)来对私法主体的行为效果进行合法、合宪性控制。是以,法官有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相联结的义务。据此,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可发挥私法规范与整体法律秩序的整合功能。第四部分主要是论述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在借镜他国以及我国宪法实践的基础上,在笔者看来,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包括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国家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人类图像理论以及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理论。但就法律适用的范围及判决的效力渊源来说,这种效力只能是间接的。因为,私法的主要任务是尽可能且合理的解决在法律上居平等地位的个体间的利益冲突。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以及基本权利与私法权利在价值理念的相似性(人类图像)系要求职司审判的法官有义务(基本权利保护义务)根据宪法的要求来发展私法,做出符合基本权利价值决定的判决结果。第五部分主要是分析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我国的法秩序中,宪法不仅具有最高性与根本性,还具有法律内在体系的维护与整合之功能。因此,在民事裁判中对宪法基本权利进行妥善的保护,系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内在要求。另外,宪法的“人权条款”对国家提出了义务性要求,具有最高的价值决定,是以法院在民事裁判中应保障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惟注意的是,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亦不违反我国宪法具体基本权利的规定,因为,我国具体宪法权利在民事裁判证成中具有适用的潜在可能性。第六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论证方法。民事裁判证成的论证方法即对私法规范或法院的判决结果作符合宪法之解释,因此,符合宪法之解释又可分规则取向与结果取向的符合宪法之解释。根据私法规范或法院的判决结果的违宪与否,又可分为合宪或依宪的规则取向与结果取向的符合宪法之解释。但因规范在个案中的适用是连续性与交互性的,故而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论证方法大体是涵盖了规则取向与结果取向的解释,是一种复合型的符合宪法之解释。基于此,按宪法的最高性与符合宪法之解释方法,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私法规范—系争民事案件之间就会形成阶层涵摄之关系,宪法基本权利在具体个案事实中可发挥放射性或间接影响之作用。准此以观,民事裁判中符合宪法之解释的目的恒有两项——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及维护整体法律秩序的统一。第七部分主要是分析与归纳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证成方式。笔者系在民事规范(大前提)与具体法律事实涵摄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去探寻基本权利在民事裁判证成中的具体作用方式(外部证成)。根据个案基本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程度的差异,基本权利在民事裁判证成中的具体证成方式概可分为补强论证、支援与保护、权衡法益等三种类型。但不管是哪种类型,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的基本权利保障都涉及到了“加害者——法院——被害者”的三角结构关系,因此,法院得遵循利益衡量与平等对待的原则,在法律或事实的范围内,选择一种更有利于当事人基本权利保障的判决结果。
靳哲思[7](2015)在《肖像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肖像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尤其是互联网络时代的来临,个人肖像被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肖像权侵害的案型多种多样,凸显的问题也不相同。肖像合理使用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存在于肖像权保护体系内,不仅有关公民个人利益,而且有时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我国法律对肖像的合理使用没有作出规定,是我国肖像权制度的一大缺陷。完善肖像合理使用理论对于界定肖像侵权意义重大,本文通过立法和实践层面的考察,论证了肖像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价值,并对如何解决实践中涉及肖像合理使用的不同案件类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首先阐述了“肖像合理使用制度”,虽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但国外法律和司法实践早已将肖像合理使用纳入法律体系内,我国许多学者也对肖像合理使用进行了很多学术探讨。接着,本文分四部分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容易涉及到肖像合理使用的案件类型,有新闻报道中肖像的合理使用、集体肖像的合理使用、死者肖像的合理使用及未成年肖像的合理使用,通过分析这些案件类型,总结出怎样认定某一使用肖像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即使属于合理使用,法官在裁判此种案件时,是否也应顾及肖像权人的利益,怎样平衡肖像使用人和肖像权人的利益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最后,通过上述分析,并比照《着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本文得出结论,即在我国确立肖像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并通过设立原则及列举的方式对我国设立肖像合理使用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高永周[8](2015)在《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经济学不仅是一种法学思潮,一种法学理论,也是研究部门法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已渗透到司法裁判实践中,尤其关涉到冲突权利如何配置。在我国,无论是法学理论界抑或法律实务界对开创法律经济学鼻祖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联邦通讯委员会》、《社会成本问题》所蕴含的法律经济学思想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讹误。因此,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究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源头就具有了现实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摒弃主观道德评判的基础上,科斯提出了损害相互性,并运用边际原理,蕴含着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天才思想。科斯定理不仅动摇了庇古传统,更是奠定了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哲学基础,开创了总体的边际的替代的研究方法。科斯定理乃至整个科斯思想,产权界定是其胚胎与酵母。当从交易成本为零的假想状态转换到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在资源有限与竞争无限张力中,界定产权成为定分止争,约束竞争的重要手段。这就是张五常所精辟概括的局限条件下合约选择的科斯思想了。产权界定意味着资源转化为权利、资源配置转化为权利配置,这不仅实现了法学与经济学的无缝对接,也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步骤和必经阶段,而且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即如何选择规则或者作出制度安排。因为在不同产权规则下同一资源所呈现出的产权性质和结构是不同的。因此,就某一待决的具体特定的案件而言,应在特定法律领域内而非越出该领域去寻求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则、原则和原理解决。如公司法中的疑难案件首先应该在公司法的框架下选择规则,似不应从民法中寻求根据。这也符合传统法学方法在确定法律适用的顺序时,一贯主张的特别法较之普通法优先适用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当规则不明或者缺失时,该如何选择适当规则来解决纠纷时,科斯有关资源转化为权利、资源配置转化为权利配置的理论就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在有关妨害案件中,往往诉诸于(合理)容忍义务或权利相对性理论。实际上所谓的容忍义务是一个有关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考量的现实问题,之所以容忍仅仅在于容忍的收益大于成本。从这个角度看,容忍义务实质上就是法定义务的另一称谓而已。权利相对性是权利的本质特征。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权利相对性就意味着节约交易成本。法学界将权利的实现受制于客观的物质文化条件的制约称之为权利相对性有悖于权利的本质,这实际上是权利的实现受交易成本制约的问题。试图以权利相对性理论来解释、解决有关妨害案件似乎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从法律的视角看,产权界定/合约选择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冲突权利如何配置。科斯法律经济学在秉承社会总产品最大化这个核心的前提下,将生产的制度结构即经济系统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在该系统中任何一个影响因子的变动都有可能触动整个体系,增加交易成本。产权规则是否变迁、如何变迁取决交易成本的大小。因此,在有效产权规则下,为维护法治的权威、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情感,避免陷入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泥淖,在先权利应受保护;在产权规则不明或缺失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产权视交易成本为依归,并考虑相关因素。另外,既定产权规则建构的权利配置格局是检视法律规则适用妥当与否的重要依据,尤其在存在不同规则竞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近年来,经学者引介到中国的利益衡量论似有扩张之势,尤其在民法解释学的领域。从表面看,作为法学方法论之一的利益衡量论和科斯局限条件的合约选择是两种平行且无交集的两种法学理论。实际上,利益衡量论和合约选择一样都是产权界定方式的表现形式。利益衡量论是为克服概念法学并为超越概念法学的形式主义,意在改变概念法学的刻板和机械。但法官恣意司法不可避免地与具有主观任意性内核的利益衡量论相伴而生。为驯服利益衡量论的主观任性,有学者建构了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层次结构。但该层次结构终因缺乏科学标准,且内在冲突、模糊不清等原因,似乎难有作为。利益衡量论只是言辞包装下的利益考量的断语具有了可信性和真实性。科斯法律经济学根据交易成本界定产权具有客观真实性,符合局限条件下争取利益最大化的人类本性,具有自然法的意味。通过界定产权界分市场和国家,划定两者的边界,为正确处理市场和国家的关系提供理论根据,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蕴含着法治精神。
任江[9](2015)在《姓名权私法功能论》文中研究表明姓名权作为第一项被近现代民法典创设的具体人格权,对人格权理论的发展与制度构建都有着重要意义。在研究的总体趋势上,对姓名权的含义、权能等基本理论并无较大争议,而对其权利性质、客体的探讨亦未超出传统姓名权理论的范畴。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多件姓名权争议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热议却已经超出了姓名权、人格权理论探讨范畴,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姓名权所实际满足的权利人客观利益需求与法律制度的预设是存在差异的。这种权利人在意思自治法律空间内自由行使姓名权,借助姓名权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来满足自身客观利益需求的司法实践活动,是姓名权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层面的客观法价值实践活动。姓名权在这一法价值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即为姓名权私法功能的核心内涵。厘清姓名权所实际保护的权利人客观利益,是完善姓名权法律制度,使姓名权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前提与基础。而通过相对全面司法实证案件调研,我国当前姓名权案件可依据情节特点大体划分为十种类型。在这十种类型案件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直接保护的利益则包含了人格利益、亲属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属于个人的社会资源利益等多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利益。这些不同性质的利益构成了姓名权保护的客体,其所具有的共同载体姓名,则是权利人所直接支配的对象。姓名权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利益的保护方式,亦同样存在着类型化的共性,呈现出四种具体的姓名权私法功能,即主体识别利益表达功能、社会整合利益平衡功能、社会资源利益重整功能与社会记忆利用功能。这四种姓名权私法功能,是建立在姓名功能与法律的利益调控功能基础之上的,具有客观性、物质性、普遍联系性等特点。因此,姓名权多元私法功能的发现,证明了在经济基础发生变革后,或者权利制度功能发生改变,或者权利制度内容发生改变,否则,停滞的权利制度与权利功能将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在其多元私法功能发现的过程中,同时也发掘了姓名权本土法律资源,对这些本土法律资源的梳理,有助于将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法律实践理性转化为未来人格权法中的形式理性,进而完善姓名权法律制度,最终有助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人格权编。
孟祥润[10](2015)在《肖像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肖像利益等人格标识利益的保护,是民法的重大课题。民法是人法,它体现着法律对人的关怀,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对人的利益的保护。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胜过整个国家”。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大众传媒及商业广告的日益发展,肖像权等人格权的某些方面具有了财产内容,或者说具备了可转让的特性。肖像权中的财产价值日益显现,对肖像进行商业化利用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比如商家使用影视和体育明星的肖像等人格标识替产品做广告,从而大大带动了产品的销售,使产品成为市场同类中的热销品。但是社会的发展速度往往快于现有规定的更新速度,高调地向人们抛出急待解决的新问题。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具有以下一般属性:其一,专有性,它与自然人的人身相伴而存在,不可分离,且不能够进行转让;其二,非财产性,即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其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无法用金钱去衡量。显然,如今面对已非常普遍的肖像商业化利用现象,用传统民法理论的解释难免出现理论不周延的尴尬。因此,本文的研究范围就限定在如今肖像商业化利用中产生的有关法律问题。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对文章展开论述。基本写作思路是:首先,对肖像商业化利用的相关概念和性质进行界定。肖像商业化利用是指,基于商业目的将人之肖像用于产品、服务或者某种活动中,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或者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在此基础上,对现行立法有关肖像商业化利用进行规制和保护的现状做出梳理和分析,并且总结了立法存在的问题。除此之外,以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典型案例为线索,归纳整理出实践现状和凸显的问题,得出认识。其次,介绍美国及德国采取的肖像商业化利用规制模式,以期对我国肖像商业化利用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美国采取公开权模式,公开权脱胎于隐私权,其与隐私权的独立使各自的保护范围得以明晰。德国采取一般人格权模式,就肖像商业化利用而言,其以一般人格权为请求权基础。再次,对肖像商业化利用涉及的利益进行介绍,概括肖像商业化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提出应诉诸利益平衡的方法对冲突进行调和。最后,带着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在借鉴美国和德国的肖像商业化利用规制模式优点的基础上,提出设计和完善我国肖像商业化利用制度的建议:在立法中明确承认和保护肖像中的财产利益、坚持在肖像权的框架内完善对肖像商业化利用的规制和保护等等。
二、报社是否侵犯了陆某的肖像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报社是否侵犯了陆某的肖像权(论文提纲范文)
(1)从实证角度再议艺人肖像权侵权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艺人肖像权之“肖像” |
(一)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 |
(二)艺人“肖像”的特殊体现方式 |
1. 艺人的侧脸、半脸、背影形象 |
2. 艺人的影视剧角色形象 |
二、艺人肖像权侵权要件 |
(一)立法层面 |
(二)司法实践 |
1. 法院对于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
2. 法院对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认定 |
3. 法院对于“不侵犯肖像权的例外情形”的认定 |
三、艺人肖像权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 |
四、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路径 |
(一)肖像权侵权要件认定的制度完善 |
(二)肖像权侵权赔偿责任认定的制度完善 |
五、结语 |
(2)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基础理论 |
(一) 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背景因素 |
1. 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趋势 |
2. 人格权内涵之扩张 |
3. 人格权类型之扩张 |
(二) 人格权一元保护模式下的侵权获利返还 |
1. 人格权保护模式概览 |
2. 我国人格权一元化保护模式下的侵权获利返还 |
(三) 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正当性分析 |
1. 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价值分析 |
2. 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违法性分析 |
3. 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功能分析 |
二、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
(一)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否定 |
1. 内在逻辑悖反 |
2. 返还范围有限 |
3. 不具有预防功能 |
(二) 不法无因管理请求权之否定 |
1. 悖于立法原意 |
2. 过度拟制权利人意思 |
3. 欠缺法律依据 |
(三)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肯定 |
1.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对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支撑 |
2. 侵权责任具体条款对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支撑 |
3. 侵权损害赔偿的定性对侵犯人格权获利返的支撑 |
4. 侵权得利返还的路径对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支撑 |
三、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适用分析 |
(一) 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适用条件 |
1. 侵犯的人格权类型多为标表型人格权 |
2. “损失难以确定”不应为获利返还的先决条件 |
(二) 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范围 |
1. 获利数额的计算 |
2. 法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 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的举证责任分配 |
1. 受害人对人格权受害财产损失的证明责任 |
2. 侵权人对返还利益及其范围抗辩的证明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肖像权侵权行为法定构成要件的语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学理语境中的肖像权侵权行为 |
第一节 关于肖像权侵权行为的学理争议 |
一、肖像及肖像权 |
二、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法定两要件 |
三、两要件说和多要件说 |
第二节 学理语境的可能误区 |
一、学理要件“诉”法定要件 |
二、学理与实务的偏移 |
第二章 司法语境中的肖像权侵权行为 |
第一节 判决取样的实证分析 |
一、案件的来源与取样方式 |
二、案件分类描述 |
三、裁判要旨的分类分析 |
四、取样分析结论 |
第二节 法定两要件在司法实务中的可适性 |
一、法定两要件对肖像权的周密保护 |
二、回应学理争议的缺失 |
第三章 潜在侵权语境中以人格权主张为补充路径的肖像权救济 |
第一节 以人格权主张为补充路径的肖像权救济的可能性 |
一、以一般人格权保护补充肖像权救济的域外经验 |
二、以人格权主张为补充路径的肖像权救济在我国的可行性依据 |
第二节 以人格权主张为肖像权救济之补充路径的实务经验 |
结语 |
附件:案件样本信息一览表 |
参考文献 |
(4)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一)个人信息立法研究 |
(二)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研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个人信息基本法学理论的形成 |
第一节 个人信息的界定 |
一、个人信息法律用语的确定 |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方式 |
三、个人信息的分类 |
第二节 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 |
一、作为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客体保护的局限性 |
二、作为独立的个人信息权客体保护 |
三、作为法益由侵权法保护 |
第二章 我国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统计分析 |
一、研究方法 |
二、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总体性统计分析 |
第二节 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数据分析中呈现的问题 |
一、对个人信息侵权认定不明确 |
二、适用法律依据不统一 |
三、对公权力机关存在偏袒 |
四、举证责任分配有所不同 |
五、因果关系认定存在随意性 |
六、个人信息侵权赔偿缺少明确标准 |
第三节 个人信息侵权司法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对个人信息缺乏足够的认识 |
二、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 |
三、对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审判标准不够明确 |
第三章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的完善 |
第一节 确立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多元归责原则 |
一、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个人信息侵权归责原则立法例 |
二、对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谨慎适用 |
三、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分别适用 |
第二节 细分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主体 |
一、个人信息侵权主体的认定 |
二、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主体的分类 |
第三节 明确个人信息侵权的表现形式 |
一、个人信息收集中的侵权形态 |
二、个人信息买卖中的侵权形态 |
三、个人信息整合中的侵权形态 |
四、个人信息存储中的侵权形态 |
五、个人信息遗失中的侵权形态 |
第四节 明晰个人信息侵权的认定标准 |
一、存在个人信息侵权行为 |
二、造成个人信息损害后果 |
三、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四、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
第五节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特殊免责事由 |
一、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性公共利益的免责 |
二、基于“通知—删除”规则的免责 |
三、基于网络私力救济的免责 |
四、基于新闻自由或学术研究的免责 |
五、基于个人信息合法比对的免责 |
第四章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展望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民法总则》对于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不足及建议 |
二、细化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侵权认定的对策 |
一、构建个人信息侵权二元利益保护模式 |
二、确立个人信息侵权认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加快完善个人信息民事保护立法 |
一、对个人信息予以单独立法保护 |
二、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应关注民事赔偿 |
三、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 |
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 |
五、个人信息的跨境流通与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论网络虚拟名誉及其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虚拟主体及其名誉的法律性质界定 |
(一) 虚拟主体的法律性质界定 |
(二) 虚拟名誉及其法律保护 |
二、保护虚拟名誉的法理基础 |
(一) 虚拟社会评价的现实性 |
(二) 精神痛苦与财产损失的现实性 |
三、保护虚拟名誉的具体路径 |
(一) 基于我国名誉权制度的构成要件考察 |
1. 侵害虚拟名誉的行为 |
2. 民事主体名誉利益被损害的后果 |
3. 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具有过错 |
(二) 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
四、虚拟名誉保护涉及的程序法问题 |
(一) 证明责任分配及相关证据 |
(二) 适用匿名诉讼的可行性观察 |
(6)民事裁判中的基本权利保障 ——以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
一、何谓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
(一)内部证成的含义及其特征 |
(二)外部证成的含义及其特征 |
(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关系 |
1.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相互联结性 |
2.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可传递性 |
二、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私法依据 |
(一)私法规范类型的内外联结性 |
(二)私法规范结构的内外联结性 |
(三)私法主体法律依据体系的内外联结性 |
(四)私法规范体系的内外联结性对基本权利保障的影响 |
1.法院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相联结与基本权利保护的义务 |
2.私法规范体系的内外联结性可发挥私法规范与整体法律秩序的整合作用 |
三、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 |
1.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含义 |
2.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产生的条件 |
3.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在宪法实践中的体现 |
(二)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 |
1.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的含义 |
2.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产生的条件 |
3.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在宪法实践中的体现 |
(三)人类图像理论 |
1. 人类图像理论的含义 |
2.人类图像理论的历史渊源 |
3.人类图像理论在宪法实践中的体现 |
(四)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理论 |
1.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理论的含义 |
2.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产生的原因 |
3.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交互性影响理论的意义 |
四、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我国宪法在法秩序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内在要求 |
1.我国宪法的优位性与拘束性 |
2.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的最高价值决定 |
(二)我国宪法具有法律内在体系的维护与整合之功能 |
1.我国宪法具有维护法秩序一致性的功能 |
2.我国宪法具有调和私法规范与整体法律秩序的功能 |
(三)我国宪法权利在民事裁判证成中具有适用的潜在可能性 |
1.政治自由权与平等权 |
2.个人自由权 |
3.社会权 |
五、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解释论证方法 |
(一)规则取向的符合宪法之解释 |
(二)结果取向的符合宪法之解释 |
(三)复合型的符合宪法之解释 |
六、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实践方式 |
(一)补强论证型的实践方式 |
(二)支援与保护型的实践方式 |
(三)权衡法益型的实践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出版或发表的着作和论文 |
致谢 |
(7)肖像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肖像合理使用制度 |
1.1“肖像”的涵义 |
1.1.1 何为“肖像” |
1.1.2 肖像的法律特征 |
1.1.3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 |
1.2 肖像合理使用制度 |
1.2.1 合理使用的法学分析 |
1.2.2 肖像合理使用制度的域外规定 |
1.2.3 我国肖像合理使用制度理论探讨 |
第2章 新闻报道中肖像的合理使用 |
2.1 新闻报道中肖像的合理使用 |
2.1.1 新闻报道对公众人物肖像的使用 |
2.1.2 新闻报道对普通公民肖像的使用 |
2.1.3 新闻报道使用肖像的其他情形 |
2.2 新闻报道不构成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
2.3 新闻自由与公民肖像之间利益平衡 |
第3章 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的合理使用 |
3.1 集体肖像的概念 |
3.2 集体肖像的合理使用 |
3.2.1 集体肖像中成员对肖像的使用 |
3.2.2 集体肖像成员以外的第三人对肖像的使用 |
3.3 集体肖像的合理保护 |
第4章 肖像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 |
4.1 死者肖像的合理使用 |
4.2 未成年人肖像的合理使用 |
第5章 确立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 |
5.1 确立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现实意义 |
5.2 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思路的建议 |
5.2.1 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5.2.2 肖像权合理使用之认定要素 |
5.2.3 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之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思路 |
第一章 科斯法律经济学的思想脉络 |
第一节 科斯对庇古传统的批判 |
一、科斯定理动摇庇古传统 |
二、漠视交易成本的庇古传统 |
第二节 科斯定理的逻辑结构 |
一、产权界定是科斯定理成立的必要条件 |
二、产权界定是科斯定理有效的充分条件 |
三、科斯定理推论的逻辑推论 |
第三节 科斯范式的确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律与经济的对接 |
第一节 损害相互性 |
一、损害的相互性抑或权利相互性 |
二、损害相互性与产权界定 |
第二节 资源配置与权利配置 |
一、资源与权利 |
二、规则选择 |
第三节 对容忍义务和权利相对性的评析 |
一、容忍义务 |
二、权利相对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产权界定与交易成本 |
第一节 社会总产品 |
一、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 |
二、边际上的因果关系 |
三、产权结构与交易成本 |
第二节 界权成本 |
一、选择与成本 |
二、界权成本的迷思 |
三、从交易成本到制度成本 |
第三节 冲突权利配置路径 |
一、裁判冲突权利配置中的问题 |
二、冲突权利配置误区溯因 |
三、冲突权利配置路径探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衡量论与合约选择 |
第一节 什么是利益衡量论: 对问题本身的追问 |
一、司法实践对学说理论的挑战 |
二、利益衡量论的本质 |
第二节 利益衡量层次结构的剥离 |
一、虚幻的利益层次结构 |
二、利益层次结构的内在冲突 |
第三节 合约选择替代利益衡量论 |
一、合约选择的客观性 |
二、合约选择: 界分国家和市场 |
三、合约选择蕴含法治精神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姓名权私法功能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趋势 |
三、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四、本文的命题与创新 |
五、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姓名权私法功能的探索基础 |
第一节 姓名权私法功能的研究对象 |
一、概念范式特征 |
二、概念理论结构 |
第二节 姓名权私法功能的概念辨析 |
一、概念内涵诠释 |
二、概念属性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姓名权私法功能的实践呈现 |
第一节 案件的收集、整理与总体特点 |
一、案件的收集与整理 |
二、宏观数据特点 |
第二节 案件类型梳理与分析 |
一、“骗贷逾期未还”姓名权案 |
二、假冒他人身份求学、就业姓名权纠纷案 |
三、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纠纷案 |
四、姓名行政管理纠纷案 |
五、盗用他人资质从业姓名权纠纷案 |
六、盗用他人名义表达言论姓名权纠纷案 |
七、盗用他人名义参与司法、行政活动姓名权纠纷案 |
八、姓名权的推定授权使用纠纷案 |
九、祭奠悼念姓名纠纷案 |
十、姓名商业利用纠纷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姓名权私法功能的多元发现 |
第一节 姓名权的主体识别利益表达功能 |
一、基本含义 |
二、呈现形式 |
第二节 姓名权的社会整合利益平衡功能 |
一、基本含义 |
二、呈现形式 |
第三节 姓名权的社会资源主体利益重整功能 |
一、基本含义 |
二、实践呈现形式 |
第四节 姓名权的社会记忆利益利用功能 |
一、基本含义 |
二、实践呈现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姓名权私法功能的现实反思 |
第一节 姓名文化视域下的功能反思 |
一、姓氏功能与影响 |
二、名字功能与影响 |
三、谥号与社会记忆 |
第二节 姓名权本体论的若干反思 |
一、姓名权的客体与对象 |
二、姓名权的性质 |
三、姓名权的商业利用与继承 |
第三节 当前姓名权立法思路的反思 |
一、实践中的问题 |
二、立法解释分析 |
三、解释适用分析 |
四、立法解释评析 |
本章小结 |
结论:姓名权私法功能的法律实践 |
参考文献 |
后记与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肖像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肖像商业化利用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 一 ) 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 二 ) 司法实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肖像商业化利用 |
( 一 ) 美国公开权保护模式 |
( 二 ) 德国统一保护模式 |
三、肖像商业化利用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解决路径 |
( 一 ) 肖像商业化利用所涉及的利益 |
( 二 ) 肖像商业化利用中的利益冲突 |
( 三 ) 肖像商业化利用中利益冲突的解决路径 |
四、我国肖像商业化利用的制度设计和完善 |
( 一 ) 在民法上明确承认和保护肖像上的财产利益 |
( 二 )坚 持在肖像权的体系内设计和完善我国肖像商业化利用调整和保 护机制 |
( 三 ) 明确肖像商业化利用的方式 |
( 四 ) 完善对死者肖像商业化利用的保护 |
( 五 ) 明确肖像权商业化利用的保护与规制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报社是否侵犯了陆某的肖像权(论文参考文献)
- [1]从实证角度再议艺人肖像权侵权问题[J]. 马忠法,任成. 大理大学学报, 2020(09)
- [2]侵犯人格权获利返还问题研究[D]. 张玉华. 天津师范大学, 2019(01)
- [3]肖像权侵权行为法定构成要件的语境分析[D]. 武沁. 西北师范大学, 2018(06)
- [4]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研究[D]. 李鹏. 黑龙江大学, 2018(10)
- [5]论网络虚拟名誉及其民法保护[J]. 葛江虬.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4)
- [6]民事裁判中的基本权利保障 ——以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为视角[D]. 许瑞超. 苏州大学, 2017(04)
- [7]肖像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 靳哲思. 河北大学, 2015(11)
- [8]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D]. 高永周. 南京大学, 2015(01)
- [9]姓名权私法功能论[D]. 任江. 黑龙江大学, 2015(12)
- [10]肖像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D]. 孟祥润.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