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行政组织内部传播及其改善(论文文献综述)
杨洋[1](2021)在《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研究(1874-1949)》文中研究表明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是时代文明进步的体现,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残疾人权益平等,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几千年的中国古代教育史上,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关注十分有限,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特殊教育。清末民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特殊教育在中西文化的碰撞交融中产生,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调适和完善。基于对这一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背景审视、内容考察、影响因素分析与特点归结以及对发展历程的评析与启示思考的探讨与研究,为当代中国特殊教育的本土化发展累积经验、提供借鉴。论文以历史的角度,对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考察,从特殊教育各时期具体的内容入手,以全局和局部相结合的方式,描绘出这一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图景。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及比较研究法等,探索变迁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从中积累了何种经验,并对历史进程进行分析解读,以达到以史鉴今的目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清末特殊教育的滥觞与起步。主要探讨了自西学东渐伊始,社会有识之士对特殊教育的舆论宣传及教会特殊教育机构建立所经历的初期探索历程,具体包括特教师资培养、特殊教育课程体系建立与教学方法移植、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及生源和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清末特殊教育的初创历程进行描述,分析这一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受哪些外界因素的影响,揭示其发展背后的推动力。第二章民初特殊教育的规范化发展。国家通过制定教育宗旨、划定特殊教育的行政管理来确立特殊教育在学制体系中的地位,对特殊学校的管理发挥着若隐若现的作用,特殊教育开始逐渐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中。同时,特殊学校的办学实践有了新的起色,在特教师资培养、课程教学、经费来源等方面趋向正规学校发展,生源和学生就业也较原来有了较大变化。第三章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发展的转型渐变。随着国家在政治上得到统一,教育行政也趋于稳定,政府除了制定特殊教育宗旨和对其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划分外,开始加强对私立特殊学校的立案监管。同时,义务教育政策的完善,卫生教育、慈善救济政策的强化实施,对这一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辅助推动作用。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课程设置、语言教学、办学经费等方面“中国化”的色彩愈益浓厚。第四章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发展的挫折复兴期。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给本就薄弱的特殊教育事业重创一击,但在民族生存危机意识强烈的时代背景下,受过教育的残疾人接手开办特殊教育的重任,政府在保存和发展特殊教育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使特殊教育事业得以存续。战后,政府对特殊教育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规划,但受政局动荡影响并未实施。不过,特殊教育在民间推动与政府引导的合力作用下,特教师资培养专业性逐渐增强,课程体系和教学实践日渐规范,经费来源也逐渐有了稳定的保障,特殊教育逐渐向制度化的方向迈进。第五章在对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历程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影响特殊教育发展的内外因素,来揭示其自身与所处环境的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外在大环境的更迭所产生的影响,同时特殊教育自身功能的转换,人本价值的逐渐突显,以及适应本土发展的自我调整,也是促成其具有独特发展态势的关键因素。在多重因素的交互影响下,清末民国时期的特殊教育显现出了鲜明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也是这一时期的特殊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发展的重要时代标识,更有助于厘清特殊教育的发展思路。第六章从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中,辩证地评析特殊教育发展的经验和局限性,并以史为鉴,探索当前特殊教育发展的方向,即拓展特殊教育观念视角,社会融合与自主发展并举;加强特殊教育政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师资专业化发展;丰富特殊教育课程教法内涵,把握借鉴与创新合理尺度;扩充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凝聚多元力量均衡发展,这些经验可以为当下特殊教育体系的充实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张贝尔[2](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夏安能[3](2019)在《环保督察背景下我国环境法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环境保护的制度性构建将在“五位一体”的框架下得到重视。基于环境问题背后所涉及的环境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环境治理实践的复杂性考量,以“权力-权利”对立统一为基本内容的环境法权研究范式,对我国环境治理基本矛盾具有高度的解释力与指导力。在诸多环境规范法权结构中,环境治理的基本矛盾主要体现为“环境权力-环境权力”、“环境权利-环境权利”以及“环境权力-环境权利”三个面向。中央政府作为整体意义上的国家和人民的代表,享有全国性的环境利益,而各地方政府则在区域环境治理中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体现了央地环境权力的内部矛盾;公民的环境权利内部矛盾主要通过私益诉讼或公益诉讼的规范途径实现有限度的司法保障;依靠政府环境权力的行使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则进一步产生地方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力与权利矛盾。对于如何化解地方政府不作为以及环保职能部门难作为的难题,存在常规方案与运动方案的争论。常态社会下的环境治理需要以法治化的常规方案进行,但难以杜绝“政府失灵”的产生,并体现为地方环境权力面临的“权责倒错”困境:中央对地方施加大量的环境治理任务却尚未对其给予相应的政治、物质以及精神激励;地方党委书记享有辖区内最大的环境权力,地方环保部门则负有辖区内最大的环保责任;地方环保部门的环境权力还被其他资源开发类部门分享与稀释,使得其在常规环境执法活动中极度无力;尽管地方环境权力被社会公众寄予高度的环境善治期待,但其在常规行使中的威权主义倾向消磨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针对常规方案的失灵,环保督察运动方案的政策实践成为必要。其将环保任务加以政治化,在突破了传统科层制法权结构中实现环境治理的功能主义转向。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颇具连带色彩的环境归责方式,构成了“党的环境权力-地方政府环境权力-公民环境权利”的环境法权结构。该方案在督促地方政府积极行使环境权力的同时,在短期内实现了大量存在已久、民众长期关心的环境问题的高效解决,客观上保障和救济了公民环境权利。但依旧无法避免形式合法性与实质有效性的追问。基于化解环境治理基本矛盾的考量,常规方案与运动方案内部均存在合理要素,并呈现出互补关系。而两种方案更存在欠缺对公众环境权利的全面考量和疏于对社会环境自治的支持与激励的共有弊端。总之,环保督察制度实践表明,执政党的政治权力的运用有利于凝聚各方共识,调动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投入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故需要实现党政关系的区分化与法治化;地方政府积极行使其常规环境权力则利于环境执法的规范,故在央地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地方环境治理需要来自中央的多层次的激励;作为最终受益者的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则有利于公私分化的环境利益各方达成治理共识,故需要拓宽公众实质性参与的方式与渠道;而在权力与权利均“难以企及”的环境共用物领域,国家与个人共同支持与鼓励兼具公私属性的社会公共团体以其内生规则保护特定范围内客观存在的环境利益亦成为必要。而要构建足以协调与凝聚上述各方力量的长效共治机制,仍然期待一项高位阶的环境立法的开展。
徐洁[4](2019)在《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文中提出人民司法传统是中国共产党自陕甘宁边区1创建司法制度以来,所形成的司法理念、技术与实践的总称。它并非固定不变的实体,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环境的改变,自身不断调适的动态过程。作为一种司法形态,人民司法传统是国家司法职能在实践层面的具体展开,其一方面是执政党合法性再生产的重要领域,因而需要体现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又要满足有效性的需求,以实现司法领域的社会整合。在这层意义上,人民司法传统暗含的政法逻辑与国家体制运作的原理是同构的。具体来说,人民司法传统的形成与嬗变伴随着中国20世纪初以来的革命叙事与80年代以来的改革叙事,这一过程以中国被迫卷入现代化浪潮并开启现代性为宏观背景。换句话说,对人民司法传统的深入理解离不开对中国现代性发生与建设特点的认知,后者嵌入在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价值系统与社会系统两个层面变迁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中。基于此,为了对人民司法传统在当下的定位有更为准确的判断,在中国现代性的视域下对人民司法传统历时性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加以阐释便是较为恰切的路径。中国现代性的发生是一部由革命谱写的历史。从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共和的实践失败到新文化运动对保守主义的批判,再到五四运动开辟的革命激进主义道路,以及在此背景下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到共产党建立起新政权,中国最终以人民民主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这一政权选择过程既体现了中国革命现代性的平等价值,又承继了儒家政治文化传统泛道德主义的深层特性。建国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人民民主的理念与以其为核心的制度性建构和相关话语形塑着新中国的政治实践,人民司法传统便是这一政治实践的重要组成。人民司法传统从陕甘宁边区大众司法的确立到建国后日益成熟的实践,与政权的形成到完善同步,并始终贯穿着人民民主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与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决定了中共领导下人民司法传统的终极目标是善,法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者,更是新中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布道者。在司法的体制建制中,体现在对司法审判人员选任与管理的要求以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两个方面。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与其政治面相的教化性是一体两面,其法律面相更注重可操作性层面的相关制度规定,具体体现在服从党的领导和为中心工作服务两个方面。在革命的主旋律以及通过国家运动来实现社会改造的背景下,人民司法传统走向道德评价的极端,最终自我消解。中央吸取建国初三十年国家建设的教训,及时将国家工作的中心转向经济建设,中国步入改革开放的新阶段。综观改革开放四十年,以微观领域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中观层面资源配置机制的市场化和宏观政策环境变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推动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也即日益理性化。经济社会的理性化体现为个体的自主性和趋利性、交互关系的抽象性以及通过知识的制度化维系的社会秩序。法律是最主要的制度形态,它代表国家意志,将社会各个系统纳入制度的轨道,通过作为抽象机制的专家系统对社会进行技术型治理。这种社会整合方式不再以先验的价值认同为纽带,而是建立在以深度自我和欲望生产为基础的个人主义之上。司法系统是理性化的经济社会中作为专家系统存在的抽象机制,它以社会信任为运作基础,具有抽象机制的“脱域”特征。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发生嬗变。在政-法关系的视角下,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体现为:一是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在去政治化的过程中加强了司法专业性的提升,具体通过法官资格与晋升标准对专业性的考量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两方面体现出来;二是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由对政治的依附性逐渐变得具有自主性,这从服从党领导司法以及司法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内容与方式两方面体现出来。尽管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推进,但历史多维度的演进并没有使得人民司法传统彻底褪去自身的特性从而变成一个全新的司法形态,而是在中国法律秩序、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相反相成的关系下逐渐形塑出道法二元的司法格局:一方面,通过司法的常规化途径进行的社会整合体现了司法覆盖的广度与延伸的深度,但司法的基础能力较为薄弱,其无力整合转型时期多重性质交织的社会秩序,这集中体现为实践中司法供需失衡的困境;另一方面,在常规化的司法“无力”处,由司法至高的道义性与国家专断权力发动的“继续革命”以司法动员的形式试图集中有限的资源克服常规化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种司法的去政治化与政治化的往复之间,司法道义性与合法性的冲突不时显现,并成为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追根究底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困境,这一困境在全球化背景下得以进一步放大。西方现代性的根本特点是信仰的终极关怀与理性的二元分裂,理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并通过孕育出立足于个人的民族认同,实现民族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耦合。非西方传统的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社会整合危机,通过重塑一元化价值与一体化整合模式来实现社会的整合。中国民族国家建设以经济社会的加速重建为表,以实现民族复兴为核心的文化政治诉求为终极关怀,这使得其仍未摆脱建立在道德一元论基础上的一体化整合模式。在资本增殖逻辑主导的全球化浪潮下,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与价值冲突愈发激烈,这一背景下,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逻辑在扞卫国族利益、实现公民的身份认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各有利弊。综合权衡国内外秩序特点,人民司法传统的定位应当区分对外以民族认同为核心的主权逻辑与对内以宪法为中心的治理逻辑。
徐文姣[5](2019)在《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冷战后,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各国交流日益密切,利益融合,依赖加深,在产生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全球卫生带来新的挑战。艾滋病、疟疾、结核以及非传染性疾病等的长期威胁未除,以“非典”、“埃博拉”、“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症”、“寨卡”等为代表的新发传染病及可能的跨国传播威胁又不期而至。显然,公共卫生问题早已不是一国内部事务,而是利害相连的世界各国必须共同面对的巨大挑战。这迫使各国必须开展跨境卫生合作,更深入地参与全球卫生治理。主权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的最主要行为体。但过往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研究的注意力大都集中于大国行为体,对中小国家的作用关注较少。加拿大是一个传统意义上发达的中等国家,尽管其人口、军事、与外交实力有限,却对全球卫生治理作出了不容忽视的重要贡献,甚至在某些特定领域发挥了领导作用。这一“中等国家扮演领导者角色”的现象值得探究。本研究以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为研究对象,以加拿大中等国家理论——“自由国际主义”为理论框架,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方法,重点探究加拿大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角色定位、路径选择以及影响其理念行为转变的各种因素。通过对加拿大参与创立世界卫生组织、推动制定《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发起《母婴儿童健康马斯科卡倡议》以及抗击“非典”和西非“埃博拉”疫情四个案例的深入分析,结果发现:加拿大不仅广泛而深入地参与了全球卫生治理,而且在某些时期和特定领域内发挥了关键作用。具体体现在加拿大推动创立全球卫生治理机制、参与制定全球卫生规范、投入全球卫生援助以及支持全球卫生行动四大方面。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加拿大主要交替扮演了参与者和领导者这两种角色,并展示出对多边或有限多边合作路径的偏好。本研究认为加拿大对外政策理论中的自由国际主义理论可为这两种角色定位及其路径选择提供较为可信的诠释,而加拿大在参与者和领导者之间的角色互换则是国内外诸多影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本研究表明,在全球卫生治理这个“低政治”领域,加拿大有意愿亦有能力担当主要推动者和领导者的角色。尽管这一角色在中等国家整体实力与资源限制的条件下难以维持其系统性和持续性,但这并不影响加拿大阶段性、选择性地发挥领导作用,对解决全球卫生治理的内在困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崔文帅[6](2019)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征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粗放式的经济发展引起了全球性环境问题,当环境问题日益加重,发达国家发现问题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时,世界各国都开始意识到要改善环境、优化经济行为和治理污染必须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经济增长与生态维护之间的矛盾关系。各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环境情况和对税收的研究,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对环境和经济之间的平衡和谐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中国根据国内环境情况和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在2016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酝酿九年的环境保护税法终于颁布,这是我国对税收体系进行的创新,是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高度重视的体现,也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黑龙江省位于中国最东北部,是我国农业大省、重工业发展基地,其独特的地理特点和经济发展方式导致黑龙江省的环境问题与其他省份也有一定不同,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在黑龙江省有其独特性。本文主要研究在黑龙江省的省情下环境保护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本文总共包含六部分,分别是:第一,对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简要阐述,分析国内外对环境保护税的理论研究;第二,研究了环境保护税的含义和特征,介绍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包括庇古税理论、外部性理论、双重红利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接着说明环境保护税征收后产生的影响;第三,介绍与环保相关的排污费和其他税种在黑龙江省的情况,说明其缺陷,以此引出黑龙江省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并分析征收后给黑龙江省带来的影响;第四,通过前文对环境保护税理论知识的梳理,分析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情况,总结黑龙江省征收环境保护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五,总结问题,提出针对黑龙江省征收环境保护税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第六,结论。
谢锐勤[7](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张凯[8](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拉开了帷幕,并经过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全面推行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其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队伍日渐强化,社会参与不断提高,刑事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然而,囿于指导理念偏颇、配套制度欠缺以及保障条件匮乏等客观因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仍面临适用与执行的双重困境。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已逾十五年,及时梳理并正视其发展阻碍,寻找破解路径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承载的时代使命。本研究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以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为契机,以刑事一体化、刑罚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为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制约其深化进步的复杂因素,从指导理念、制度完善与保障条件的不同层面探讨其改革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素材与思路。本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旨在从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实事求是地讲,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两大支柱”,但目前监禁刑仍占据主导地位,假释犯、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偏低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突出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以及特殊对象简单化等现实阻碍,急需改善。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旨在从指导理念、配套制度与保障条件三个角度解析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在指导理念层面,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导致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的受阻,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失调;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造成重罪重刑的刑罚结构,监管理念的刑位理念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应心态;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致使社会组织介入的不充分,社会成员参与的不积极,形成社会参与低能化的窘境。在配套制度层面,假释制度设置的局限、特殊主体矫正制度的漏洞以及社区矫正自身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张,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以及矫正措施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条件层面,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差异化,以及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简单化处置,诸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区分不够,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制度不力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方法不多等;同时,社区矫正执法者警察身份尚未明确,造成收监难、组织追查难与常规管理难等执法活动低能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酿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矫正措施粗放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执法效率降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协作不力等弊端。第三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旨在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刑事一体化理念、刑罚人道化理念以及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何贯彻与推广。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内外协调、机制顺畅。据此,我们应当构建“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矫正模式,加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协作,同时,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也有助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纵向联系,这也是一体化理念的题中之义。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制度孕育及发展的根基,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都应当予以推广。刑事立法的人道化,要求推动轻罪制度的建立以及刑罚结构趋轻,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创造空间;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率;刑事执法的人道化,要求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氛围,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设计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经费渠道,等等。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旨在从假释制度的修缮、轻罪制度的建立、特殊对象矫正制度的健全以及评估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探索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首先,主张完善并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假释率低限制社区矫正进步,也增加监狱矫正工作的压力,因此,转变“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通过完善假释条件,扩大假释对象,摈弃相关限制制度的方式,真正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其次,主张建立轻罪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拓展空间。犯罪圈的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立要求与之相应的轻罚体系。进一步讲,轻罚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再次,主张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及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解决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无从指导或效果不佳的障碍。此外,针对监管措施粗放化,侧重控制的现象,主张建立定量式的风险评估与效果评估制度,以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进而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第五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旨在从立法、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的层面,探讨促进社区矫正进步的条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区矫正的性质,执法者的警察身份,以解决执法活动低效化的现实难题,并规范社会调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保障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的专业化水平,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以及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执行与顺畅运行提供外在保障。
刘亚娟[9](2018)在《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研究》文中指出居住是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在现代社会中,“人应当享有适当的居住条件”已经超越了一般的社会道德,被法律理论所认可并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体现。住房权成为了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并成为住房保障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而政府保障义务相对受到忽视,但是从制度设计的需要来看,政府住房保障义务才应当是核心所在。本文就政府的住房保障义务展开探讨。第一章从住房权切入转换到政府住房保障义务论题。在住房问题成为重要社会议题的背景下,住房权成为理论讨论的热点和实践探索的前沿。然而,虽然住房权的理论论证可以自洽,但它并未给住房保障的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审视住房权理论的不足,吸收其理论资源而转向对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关注,可能是住房保障制度研究中理论突破的方向和实践推进的可靠基础。将住房保障制度的理论视角从住房权转向政府住房保障义务实有必要。第二章探讨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理论证成。现代政府并非全能型政府,政府在住房保障中应当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承担义务,需要对其理论基础进行探讨,明确其界限。政府住房保障义务应当为法律义务、行政义务和给付义务的结合,应以法定义务为边界、以基本保障为原则、以特殊保障为目标,并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范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都应承担相应的政府住房保障义务,在宏观上制定政策、规划和计划、标准以及相对具体的方案,在微观上履行好自身职责,以行政决定、行政合同等方式,筹集、分配、管理好住房保障资源。目前我国的政策环境中,政府住房保障职责的法律定位不明,应当在法律上将其明确为政府的作为义务,完善其履行机制。第三章探讨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法律界定。在明确政府住房保障义务之理论定位的前提下,需要在法律框架之下对其进行具体的法律界定。首先,应当确定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法律形式。应将政府住房保障义务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并据此制定《住房保障法》,为高效和有序推进我国住房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法规体系。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履行需要遵循一般行政程序规则,其具体规范也应进一步明确,包括制定住房保障范围、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保障管理、政策制定、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要明确政府住房保障的职权与职责,对政府住房保障职权进行规范化,通过制定具体的规则对政府在住房保障事务中的决策权及管理权进行规范。其次,应当对政府住房保障义务进行层次化划分。决策方面,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制定权原则上属于中央政府,制定住房保障的规划和计划则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职权;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职权,住房保障方案的制定原则上是市县政府的职权。管理方面,市县级政府是住房保障管理的主要层级,乡镇政府承担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事务。再次,应当明确政府住房保障的目标,包括总体目标、范围目标和建设目标。最后,应当明确政府住房保障的程序规范,从人大监督、社会参与、决策程序、管理程序等方面对程序进行约束。第四章分析政府住房保障义务实现的具体路径。将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理论及其法律界定构想落实到实践中,才具有现实意义。一是政府住房保障的政策选择需要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其体系应包含对舒适住房消费的引导、对适足住房权的支持、对基本住房权的保障及相关配合政策,明晰直接提供保障和间接提供政策支持的具体政策内容,并完善政策的实施和终结制度,以保障政策落实。二是政府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当建立包括限制产权住房制度、租赁住房制度、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制度、商品房市场调控制度在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此外,还应具体建立政府住房保障的管理措施,涵盖政府住房保障方案、保障性住房房源、住房保障资源分配、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等内容。第五章对中国住房保障制度进行分析评价并探讨其可能的改进路径。如果对照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理论分析和现实设想,可发现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需要改善的地方。在住房保障政策上,我国应当确立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的程序规范,明确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的权限和执行效力,回归住房保障政策内容的指导性地位,并减少住房保障政策对具体规则的规定。在政府住房保障制度上,现行制度仍存在理论基础不牢、法律依据不充分、体系化不足及政府职能边界不清等不足,应当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尽快完成《住房保障法》的制定,推进相关地方立法和规章的制定,并完善住房保障的制度体系,改进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划制度、标准制度以及限制产权房制度、租赁住房制度、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制度、商品房市场调控制度等具体制度。政府住房保障义务是应对现实问题的需求,从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角度考察住房保障问题,可使住房保障制度获得更高的法律确定性,有助于构建良好的政府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因此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陈瑶[10](2018)在《组织传播学视阈下链家的企业文化传播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上面临着更多更艰巨的挑战,促使企业的管理者去深入思考企业发展的方向和环境。企业文化是当代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企业竞争的基石和兴衰成败的关键,甚至可以说,企业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文化的较量,而出色的企业文化传播模式则是优秀的企业文化的重要推动力。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更关乎着国计民生。而房地产中介行业目前掌握着国内的存量房交易市场,牵动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房地产中介企业文化传播模式对整个房地产中介行业乃至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必将产生重要影响。本文立足于传播学的基础理论,从组织传播和企业文化的关系入手,运用了文献分析、个案研究、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探讨了企业文化传播的类型和功能,并以链家作为房地产中介企业文化传播模式的个案研究,归纳分析了链家企业文化传播的主要内容、传播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深入探讨了链家企业文化传播的三大循环路径,并总结出链家的企业文化传播模式。最后,以链家的企业文化传播模式和经验给予我国其他房地产中介企业在企业文化传播方面的一些启示,如,加强培训和仪式等传播媒介在企业文化对内传播中的利用、拓宽企业文化对外传播渠道、强化口碑传播等都是促进房地产中介企业文化有效传播的具体方法。希望本文提出的链家企业文化传播模式对改善我国房地产中介企业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局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并能为推动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壮大提供重要参考。
二、论行政组织内部传播及其改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行政组织内部传播及其改善(论文提纲范文)
(1)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研究(187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问题 |
三、文献综述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五、研究的价值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清末特殊教育的滥觞与起步(1874—1911) |
一、清末特殊教育产生的历史背景 |
(一)动荡政局为开办特殊教育提供宽松土壤 |
(二)西学东渐的文化传播为特殊教育的产生创造条件 |
(三)新教育发展为特殊教育移植创设宽容氛围 |
二、清末特殊教育的嚆矢 |
(一)清末特殊教育的舆论宣传 |
(二)教会特殊教育机构的兴起 |
三、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启蒙 |
(一)盲教育师资培养的肇始 |
(二)聋哑教育师资培养的肇始 |
四、特殊教育培养目标与课程教学的初步探索 |
(一)确立“识字明道”的培养目标 |
(二)尊西仿新的课程体系初具 |
(三)教学方法的移植与改进 |
五、特殊教育经费对西国的依附 |
(一)教会慈善人士的联合募捐 |
(二)国内教会组织的支持资助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教会办学的零星尝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国初期特殊教育的规范化发展(1912-1926) |
一、民初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军权至上的政局导致特殊教育发展边缘化 |
(二)城市社会变动改变残疾人的救助观念 |
(三)教育热潮迭起为特殊教育发展创设民主氛围 |
二、民初特殊教育政策的形成与确立 |
(一)民初特殊教育宗旨的流变 |
(二)特殊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的初定 |
(三)特殊学校确立地位与规范管理 |
三、特殊教育师资来源的自给自足 |
(一)特殊学校毕业生扩充师资队伍 |
(二)特殊学校附设短期师资训练班 |
四、特殊教育培养目标变革与课程教学完善 |
(一)确立“塑造独立国民”的培养目标 |
(二)课程内容的丰富充实 |
(三)语言教学方法的改进与调试 |
(四)上海盲童学校的个案考察 |
五、广源众筹的多渠道经费来源 |
(一)特殊学校的外源性筹资 |
(二)特殊学校的内源性筹资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教会办学增加,国人积极仿办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的“中国化”渐变(1927-1936) |
一、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教育行政渐趋稳定与教育秩序规范 |
(二)国内预防残疾意识逐渐增强 |
(三)儿童学研究的发展促使国人关注残疾儿童 |
二、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特殊教育政策的调整与发展 |
(一)特殊教育宗旨的核心确立 |
(二)特殊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的调整 |
(三)私立特殊学校的管理权过渡 |
(四)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变通政策 |
(五)卫生教育与慈善救济的强化实施 |
三、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的初步形成 |
(一)确立职业性与师范性相结合的培养目标 |
(二)注重专业知识技能的课程设置 |
(三)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经验积累 |
四、特殊教育培养目标革新与课程教学的本土探索 |
(一)确立“盲哑教育职业化”培养目标 |
(二)课程内容的宗教性弱化 |
(三)国人对语言教学的尝试与突破 |
五、西方母国经费来源缩减 |
(一)国内捐款与政府补助增加 |
(二)制定学费标准,补充学校经费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教会与国人办学数量的此消彼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发展的挫折复兴(1937-1949) |
一、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致使特殊教育重心南移 |
(二)特殊教育专业组织的兴起助力 |
(三)战后中国经济崩溃导致特殊教育生存举步维艰 |
二、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特殊教育政策的规划与完善 |
(一)战时特殊教育政策的应时调整 |
(二)战后特殊教育政策的完善性规划 |
三、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专业性增强 |
(一)专业性与师范性相结合的培养目标 |
(二)注重系统理论学习的课程设置 |
(三)延聘专业教师开展培训 |
(四)战后拟定专业师资培养方案 |
四、特殊教育办学目标与课程教学体系的日趋完善 |
(一)确立“培养社会有用公民”的培养目标 |
(二)课程内容的规范设置 |
(三)特色教学法的形成 |
五、经费来源渐趋稳定 |
(一)社团组织的经费补助 |
(二)政府经费投入渐增 |
六、特殊学校生源就业与发展规模 |
(一)学校生源及就业情况 |
(二)学校数量扩充,残疾人渐成办学主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影响因素及特点 |
一、特殊教育发展的外生性影响因素 |
(一)政权更替与国家权力触角的延伸 |
(二)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新生与生产力的客观需求 |
(三)中西方文化碰撞交融的强势推进 |
二、特殊教育发展的内生性影响因素 |
(一)特殊教育自身的功能转换 |
(二)特殊教育的人本价值逐渐突显 |
(三)适应本土发展的自我调整 |
三、特殊教育发展的特点归结 |
(一)教育观念由“养”到“教”不断明晰 |
(二)教育监管由“放”到“收”的集权化 |
(三)特教师资培养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
(四)课程教学体系杂糅走向融合的本土化适应 |
(五)经费来源由单一走向多元的开放化集资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评析与启示 |
一、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经验 |
(一)特殊教育本质功能的表达与强化 |
(二)政府主权意识觉醒加强特殊教育整顿规范 |
(三)特教师资培养体系的形成与教学经验积累 |
(四)西式课程与教学方法的植入与改造 |
(五)多方支援加强特殊教育根基巩固 |
二、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困境 |
(一)角色定位摇摆不定,教育观念难转变 |
(二)政策法规零散不健全影响特殊教育规范管理 |
(三)师资培养体系欠缺阻碍教学工作进展 |
(四)课程教学过度依赖制约特殊教育独立发展 |
(五)经费支出基础薄弱导致特殊教育发展缓慢 |
三、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当代启示 |
(一)拓展融合教育观念视角,社会融合与自主发展并举 |
(二)加强特殊教育政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建设 |
(三)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师资专业化发展 |
(四)丰富特殊教育课程教法内涵,把握借鉴与创新合理尺度 |
(五)扩充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凝聚多元力量均衡发展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3)环保督察背景下我国环境法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环境法权概念分析 |
(一)环境法权本位的证成 |
(二)环境法权的结构分析 |
二、地方环境法权的规范性分析 |
(一)环境法权的宪法结构 |
(二)环境法权的基本法律结构 |
(三)小结 |
三、环境法权常规方案及其失衡 |
(一)环境法权的常规方案 |
(二)地方环境权力的外部失衡及其原因 |
(三)地方环境权力的内部失衡及其原因 |
四、环境法权运动方案:环保督察制度的利弊 |
(一)督察机制的借鉴 |
(二)环保督察的演变历程 |
五、环保督察逻辑的法治化思考 |
(一)运动与常规的相互消解 |
(二)运动与常规的相互补充 |
(三)两种方案对公众环境权利的共同忽视 |
六、结论 |
(一)执政党的督察权力 |
(二)地方政府的常规权力 |
(三)地方公众的参与权利 |
(四)公共团体的自治权力(利) |
(五)总结 |
参考文献 |
(4)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一、为什么以人民司法传统为研究对象? |
二、为什么以现代性为视角?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布局 |
第一章 革命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演绎 |
第一节 中国民族国家建立的合法性诉求与政权选择 |
一、共和国实践与新文化运动 |
(一)共和国幻象 |
(二)新文化运动:启蒙及其两歧性 |
二、马列主义的重构与人民民主的缔造 |
(一)马列主义中国化 |
(二)人民民主的缔造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政法逻辑 |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 |
(一)政治教化性与司法的终极目标 |
(二)通过司法实现政治教化的路径 |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 |
(一)服从党的领导 |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理性化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
第一节 “经济-社会”的理性化 |
一、“经济-社会”的重建 |
(一)微观: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 |
(二)中观:建立健全金融体系 |
(三)宏观:调整价格政策 |
二、“经济-社会”理性特质之阐释 |
(一)个体的自主性与趋利性 |
(二)主体交互关系的抽象性 |
(三)知识的类型化与普遍化 |
三、“经济-社会”中的司法系统 |
(一)作为技术治理工具的司法系统 |
(二)作为脱域机制的司法系统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去政治化 |
(一)强化司法人员录用与晋升的专业考量 |
(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 |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自主性 |
(一)党对司法的领导:领导方式的改变 |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内容与方式的转变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道法二元结构下人民司法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司法供需失衡 |
一、人案矛盾加剧 |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加 |
(二)解纷劳动力时间相对缩减 |
二、司法能力薄弱 |
第二节 司法道义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张力 |
一、多元目标的实现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以曹某上访为例 |
(一)曹某上访案简述 |
(二)曹某上访案分析 |
二、民意与司法合法性对立的内卷化:以彭宇案为例 |
(一)彭宇案事件中不同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 |
(二)彭宇案事件的负面效应 |
三、司法动员的国家意志与功能实现的矛盾:以大调解为例 |
(一)大调解机制的产生与性质 |
(二)大调解机制的异化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人民司法传统的功能审视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现代革命及其现代性再思 |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及启示 |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民族复兴 |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体现的政治观 |
二、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困境 |
(一)全球化浪潮下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 |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挑战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再定位 |
一、对外:维系司法主权的民族认同 |
二、对内:辅助司法理性化的培育 |
(一)对内定位的认知前提和路径 |
(二)助力司法理性化的具体方面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问题、假设和案例选取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五、主要内容和框架 |
第一章 全球卫生治理的源起、发展与内在困境 |
第一节 全球卫生治理的源起及基本要素 |
一、全球卫生治理兴起的背景 |
二、全球卫生治理的概念及特点 |
三、全球卫生治理的主要对象 |
四、全球卫生治理的主要行为体 |
第二节 全球卫生治理的机制与规范 |
一、国际卫生治理机制与规范的产生 |
二、全球卫生治理机制与规范的发展 |
第三节 全球卫生治理的内在困境 |
一、全球卫生领导权和协调机制模糊 |
二、全球卫生资金投入不足 |
三、全球卫生问责、监督和执行机制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的动机与目标 |
第一节 加拿大自由国际主义理论思潮与其战后的国际行为 |
一、自由国际主义思潮的兴起及内涵 |
二、自由国际主义理论对加拿大参与全球事务的影响 |
第二节 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的动机 |
一、维护国际、国家和人的安全 |
二、建构良好海外形象与提升国际影响力 |
三、推广国家价值观 |
第三节 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的主要目标 |
一、促进全人类健康和卫生平等的实现 |
二、追求全球卫生大国和人道主义大国的地位 |
小结 |
第三章 参与卫生机制的创立:加拿大与世界卫生组织 |
第一节 加拿大与世界卫生组织的缘起 |
一、早期国际卫生会议的召开 |
二、二战前国际卫生组织的建立 |
三、卫生问题纳入《联合国宪章》 |
第二节 加拿大对世界卫生组织创立的推动 |
一、加拿大在技术筹备委员会中的作用 |
二、加拿大在国际卫生大会中的作用 |
三、加拿大在临时委员会中的作用 |
第三节 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与奇泽姆当选总干事 |
一、世界卫生组织的成立与总干事人选 |
二、加拿大对世界卫生组织的支持 |
小结 |
第四章 推动卫生规范的制定:加拿大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第一节 加拿大与《公约》的由来 |
一、烟草使用危害及全球控烟挑战 |
二、世界卫生组织对全球控烟的早期努力 |
三、加拿大对授权制定《公约》的倡导 |
第二节 加拿大对《公约》制定的推动 |
一、对《公约》制定的资助 |
二、对《公约》谈判的推动 |
三、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约》制定的倡导 |
第三节 《公约》的出台与加拿大的执行 |
一、《公约》的出台及其意义 |
二、加拿大对《公约》的执行 |
小结 |
第五章 主导卫生援助与平等的实现:加拿大与《马斯科卡倡议》 |
第一节 加拿大与《马斯科卡倡议》的缘起 |
一、妇女儿童健康的意义及困境 |
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与妇女儿童健康 |
三、“母婴儿童健康”设定为八国峰会关键议题 |
第二节 加拿大对《马斯科卡倡议》的筹备 |
一、筹划国内政策 |
二、寻求国际共识 |
第三节 加拿大与《马斯科卡倡议》的出台 |
一、《马斯科卡倡议》的出台 |
二、加拿大在《马斯科卡倡议》中的领导作用 |
第四节 加拿大对《马斯科卡倡议》的执行与跟进 |
一、加拿大对《马斯科卡倡议》的执行 |
二、加拿大对《马斯科卡倡议》的跟进 |
小结 |
第六章 应对卫生危机:加拿大与“非典”和“埃博拉”疫情 |
第一节 加拿大抗击“非典”疫情 |
一、加拿大爆发“非典”疫情的应对与教训 |
二、“非典”疫情暴露的国内公共卫生问题 |
三、加拿大对遏制“非典”疫情的全球贡献 |
第二节 国内卫生机制与国内外卫生安全战略的加强 |
一、国内公共卫生机制的改革 |
二、国家及全球卫生安全战略的加强 |
第三节 加拿大抗击西非“埃博拉”疫情 |
一、西非“埃博拉”疫情的原因与危害 |
二、加拿大防范“埃博拉”疫情的国内举措 |
三、加拿大遏制“埃博拉”疫情的国际作为 |
小结 |
第七章 理论解释:加拿大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理念与行为 |
第一节 自由国际主义理论下的角色定位与路径选择 |
一、自由国际主义下的参与者和领导者角色 |
二、自由国际主义下的多边合作路径选择 |
三、务实主义哲学与加拿大角色定位和路径选择的灵活性 |
第二节 “推拉力”下的角色调整和路径转变 |
一、国际因素 |
二、国内政府因素 |
三、国内社会因素 |
四、医学研究与创新因素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征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环境保护税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环境保护税的含义及其特征 |
一、环境保护税的含义 |
二、环境保护税的特征 |
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的相关理论 |
一、庇古税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双重红利理论 |
四、公共产品理论 |
第三节 环境保护税在我国的发展 |
一、萌芽期:以费代税 |
二、形成期:融入式环保税 |
三、规范期:费改税 |
第四节 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影响 |
一、完善了我国保护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
二、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
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以筹措环保资金 |
四、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
五、与国际上重要的绿色税制改革趋势相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黑龙江省环保税的相关内容及其征收效果 |
第一节 黑龙江省征收环保税前的税费情况概览 |
一、排污费 |
二、其他税种 |
第二节 黑龙江省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 |
一、响应国家政策 |
二、直面环境污染严重问题 |
三、理顺经济社会发展关系 |
四、消解现有环保政策碎片化问题 |
五、弥补环保财政缺口问题 |
第三节 黑龙江省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效果 |
一、对黑龙江省企业税负情况的影响 |
二、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 |
三、对环保意识的影响 |
四、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黑龙江省征收环境保护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黑龙江省征收环境保护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政府执行理念片面 |
二、环保部门无法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
三、基层税务部门人员征收环境保护税困难 |
四、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协同合作存在问题 |
五、引发公众和企业抵触情绪 |
六、环境保护税税额偏低 |
第三节 黑龙江省征收环境保护税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地方政府的GDP主义制约 |
二、现行技术和工作人员核污能力限制 |
三、基层高能力征管人才不足 |
四、征管流程网络平台不健全 |
五、减少高税额带来的负面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黑龙江省优化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对策 |
第一节 执行理念的现代化建设 |
一、不断创新行政理念 |
二、以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来提高征管效率 |
三、强化对纳税人培训以扩大公众参与度 |
第二节 征收主体能力的现代化 |
一、培训环保部门人员的污染鉴定能力 |
二、培训税务人员环境保护税征收能力 |
三、培训双向人才 |
第三节 征收方式创新的多样化 |
一、根据黑龙江省省情设置适当税负标准 |
二、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环保产业 |
三、明确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责任:健全问责机制 |
四、鼓励第三方市场机构承接纳税征管和检测服务 |
第四节 征收流程设计的科学化 |
一、优化流程设计 |
二、健全信息沟通平台:增强两部门协作 |
第五节 征收保障条件的法制化 |
一、提高政府监管力度 |
二、引入第三方监管 |
三、保障公民的监督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监禁为主的格局尚未扭转 |
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比率不高 |
三、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低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困境 |
一、工作制度差异化 |
二、执法活动低能化 |
三、社会参与低效化 |
四、矫正措施粗放化 |
五、特殊对象简单化 |
第二章 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指导理念偏颇 |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 |
二、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 |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制度欠缺 |
一、假释制度适用的阻碍重重 |
二、特殊主体矫正制度不健全 |
三、社区矫正评估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条件匮乏 |
一、规范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 |
三、主要相关部门的参与流于形式 |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 |
第一节 “监狱—社区”一体化理念的贯彻 |
一、“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二、“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先行探索 |
三、“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功能分析 |
四、“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
五、“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外在保障 |
第二节 刑罚人道化理念的推广 |
一、人道化理念是社区矫正根基 |
二、推进刑罚结构向轻缓化发展 |
三、未成年犯扩大非监禁的适用 |
四、监管理念向“人本位”转型 |
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渗透 |
一、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 |
二、扶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 |
三、设计鼓励社会力量的良性政策 |
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渠道 |
五、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矫正 |
第四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并扩大适用假释制度 |
一、树立假释制度优先的理念 |
二、完善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 |
四、摈弃限制假释的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发展轻罪制度的必要与作用 |
一、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
二、轻罪制度助推社区矫正 |
第三节 健全特殊主体的矫正制度 |
一、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二、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三、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推进社区矫正的评估制度 |
一、探索定量式的风险评估 |
二、强调定量化的效果评估 |
第五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 |
第一节 加快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
一、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 |
二、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 |
三、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规范的工作制度 |
第二节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 |
一、提高制度执法者的专业能力 |
二、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
三、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 |
第三节 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 |
一、明确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四、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意义和目标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重点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住房权与政府住房保障义务 |
第一节 住房问题与住房保障 |
一、住房问题概况 |
二、住房保障概况 |
三、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 |
第二节 住房权及其实现难题 |
一、权利话语与住房权 |
二、住房权的概念分析 |
三、住房权的实现难题 |
第三节 从住房权到政府住房保障义务 |
一、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 |
二、住房权的权利义务构造 |
三、保护住房权的义务视角 |
四、政府住房保障义务 |
第二章 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证成 |
第一节 住房保障的国家义务 |
一、住房保障国家义务的提出 |
二、国家住房保障义务证成的思想资源 |
三、社会契约论与国家住房保障义务 |
四、福利国家理论与国家住房保障义务 |
五、公共性理论与国家住房保障义务 |
六、基本权利理论与国家住房保障义务 |
第二节 住房保障国家义务的政府承担 |
一、住房保障国家义务的具体化 |
二、政府承担住房保障义务的限度 |
三、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定位 |
第三节 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内涵 |
一、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内涵 |
二、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宏观向度 |
三、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微观内容 |
第三章 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法律界定 |
第一节 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法律形式 |
一、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法定化 |
二、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则 |
三、政府住房保障的职权与职责 |
第二节 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层次化 |
一、我国的政府层级与事权划分 |
二、政府住房保障职权的层级划分 |
三、政府住房保障决策的层级划分 |
四、政府住房保障管理的层级划分 |
第三节 政府住房保障的目标确定 |
一、确定政府住房保障目标的意义 |
二、确定政府住房保障目标的考量因素 |
三、政府住房保障目标的内容 |
第四节 政府住房保障的程序规范 |
一、政府住房保障的程序约束 |
二、政府住房保障的人大监督 |
三、政府住房保障的社会参与 |
四、政府住房保障的决策程序 |
五、政府住房保障的管理程序 |
第四章 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实践路径 |
第一节 政府住房保障的政策选择 |
一、政府住房保障政策选择的法治框架 |
二、政府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 |
三、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具体内容 |
四、政府住房保障政策落实制度 |
第二节 政府住房保障的基本制度 |
一、限制产权住房制度 |
二、租赁住房制度 |
三、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制度 |
四、商品房市场调控制度 |
第三节 政府住房保障的管理措施 |
一、政府住房保障方案管理 |
二、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 |
三、住房保障资源分配管理 |
四、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 |
第五章 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的评价与改进 |
第一节 住房保障政策导向及评价 |
一、政府住房保障政策概况 |
二、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改进 |
第二节 政府住房保障制度及评价 |
一、住房保障立法概况 |
二、住房保障制度的不足 |
第三节 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改进 |
一、推进住房保障立法进程 |
二、完善住房保障具体制度 |
结语 |
一、义务转向的现实意义 |
二、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的未来面向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组织传播学视阈下链家的企业文化传播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与创新 |
1.4.1 研究难点 |
1.4.2 研究创新 |
第2章 基本理论及概念 |
2.1 组织传播 |
2.2 企业文化的定义及基本要素 |
2.3 企业文化传播 |
2.4 企业文化传播模式 |
2.5 企业文化传播的类型 |
2.6 企业文化传播的功能 |
2.7 房地产中介 |
第3章 链家的企业文化传播模式研究 |
3.1 链家作为研究案例的典型意义 |
3.2 链家企业文化传播的主要内容 |
3.2.1 链家的企业文化 |
3.2.2 链家历史大事件 |
3.2.3 链家的社会责任意识 |
3.2.4 链家的管理制度 |
3.2.5 链家的企业标识 |
3.3 链家企业文化传播的构成要素分析 |
3.3.1 传播者——链家文化传播过程中信息的传递者 |
3.3.2 受传者——链家文化传播过程中信息的接受者 |
3.3.3 信息——链家的企业文化本身 |
3.3.4 传播媒介——链家文化传播过程中的信息载体 |
3.3.5 反馈——链家文化传播过程中受传者对信息的回应 |
3.3.6 噪音——链家文化传播过程中的干扰因素 |
3.3.7 链家的企业文化传播效果 |
3.3.8 链家文化的传播情景 |
3.4 链家企业文化传播的三大循环路径 |
3.4.1 链家文化的内传播循环 |
3.4.2 链家文化的外传播循环 |
3.4.3 链家文化由内到外的传播循环 |
3.5 链家的企业文化传播模式图 |
第4章 链家对房地产中介企业文化传播的启示 |
4.1 注重领导层的行为传播 |
4.2 擅长利用培训、仪式等多种传播媒介 |
4.2.1 链家的培训体系 |
4.2.2 链家的仪式 |
4.2.3 链家的会议 |
4.2.4 链家的考核机制 |
4.3 拓宽企业文化对外传播渠道 |
4.4 重视反馈的作用 |
4.5 提升用户体验,强化口碑传播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术成果 |
附录 |
附录 A |
附录 B |
四、论行政组织内部传播及其改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清末民国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研究(1874-1949)[D]. 杨洋.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3]环保督察背景下我国环境法权研究[D]. 夏安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D]. 徐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5]加拿大参与全球卫生治理研究[D]. 徐文姣.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07)
- [6]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税征收问题研究[D]. 崔文帅.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7]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政府住房保障义务研究[D]. 刘亚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8(05)
- [10]组织传播学视阈下链家的企业文化传播模式研究[D]. 陈瑶. 成都理工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