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确立(论文文献综述)
孙浩然[1](2021)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当前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刑事司法工作要求,效率是其最为核心的本质,公正也是其重要的价值追求。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合理适当的证明标准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并能防止冤错案发生,现行的严格证明标准虽能够有效防范冤错风险,但在有所简化的庭审程序中会出现不兼容的问题;若能适当降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性标准,则能够在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之间实现平衡,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同时也顺应了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美国在控辩协商中显着降低了证明标准,意大利在辩诉交易中的证明标准也有所降低,德国在认罪协商制度中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却引来了实务界与理论界的批判,其司法机关正在重新审视证明标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虽存在诸多差异,但其正当程序可资借鉴。在结合国情探寻认罪认罚案件合理证明标准的同时,可通过对证据的开示,保证律师的有效参与以及对认罪认罚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具体途径,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的正当性基础得以夯实。
裴仕彬[2](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研究指明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白宇[3](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张铭[4](2019)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研究 ——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相比较》文中研究说明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裁判效率和诉讼效果,我国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总结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经验,于2016年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法律全面,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甚至能影响到相关司法制度的完善。但是,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的总体情况来看,司法实践呈现出一定问题,如酌定不起诉率低、值班律师作用不突出、从宽幅度不明确等。在解决上诉问题的基础上,总结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的经验,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之处,以期找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途径,使之能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独立优势。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关研究背景及理论和实践意义,梳理了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的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指出本文研究的不足和创新之处。正文第一部分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分析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认罪指的是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罪行以自愿的方式如实予以供述,对于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罚指的是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处罚包括预交罚金、刑事处罚以及主动退赃退赔等在内。从宽指的是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后,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一项兼顾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综合制度。其次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三者的关系。“宽严相济”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密切相关的同时又存在一定的差异。“坦白从宽”和认罪认罚从宽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认为是我国的辩诉交易,两者相似但却有很多不同。正文第二部分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首先总结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概况,包括各地进展工作有快有慢,适用制度的具体措施多样化和适用制度的关键问题突出的情况。其次分析试点工作情况,从裁判文书网收集有效案例17378件,从省份、法院层级、案由、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因素四个方面分析,列出相关数据图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最后提出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酌定不起诉率低、值班律师作用有限、从宽幅度难确定、量刑建议工作难开展、证据开示不充分五个问题。正文第三部分概述美国辩诉交易制度。首先分析辩诉交易制度的基础理论,辩诉交易制度指被告人与检察官、法官达成协议,为减少罪名和减轻罪刑作出有罪答辩。其次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比较,从理论和案例适用两方面分析异同。最后提出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发,包括被告人合法权益范围广、律师辩诉制度落实性强、检察官和法官有独立交易权。正文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首先是相关主体制度的完善,包括证人、鉴定出出庭制度的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和调动办案人员积极性。其次扩大适用面及严格从宽标准,包括提高酌定不起诉率、拓宽罪名和罪刑范围、严格从宽标准和幅度。最后是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包括明确证据开示的主体、细化证据开示的内容、公开证据开示的时间、选择证据开示的地点。通过提出上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找出应对之道。
李文娟[5](2019)在《辩诉交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辩诉交易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就是否达成有罪诉讼的司法交易,它起源于十九世纪的美国,这一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进行了或多或少的实践,许多国家在借鉴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纷纷制定了与本国刑事司法制度相对应的辩诉交易制度。虽然辩诉交易制度被许多国家进行了效仿甚至移植,但关于辩诉交易的争论在世界范围内却从未停歇,虽然辩诉交易有利有弊,但它带给刑事诉讼的有利之处更甚。它是缩短诉讼期限,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手段。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对于维护相对正义,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以及司法资源的节约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经济水平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司法领域的主要体现就是犯罪率的上升。随着犯罪率的升高,有限的司法资源变得相对匮乏,这就会导致案件的积压,从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过程正在稳步推进,像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推行,都相应地解决了现阶段的一些刑事司法问题,但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在此,必须寻找一种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应对案件多发,资源匮乏的难题。我国尚未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但就目前的现状来看,辩诉交易对于处理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许多问题是有极大帮助的,它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相对意义上正义的实现,司法效率的提升,司法资源的节约,司法权威的维护与树立都是有益的,同时也能满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虽然我国推行辩诉交易存在许多障碍,但就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现实需求以及实践基础来看,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并非没有可能。本文从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入手,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其存在发展的理论基础,并对其存在的价值冲突作了一定的分析和整合,从部分国家和地区推行辩诉交易的理论及实践出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找寻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障碍以及理论支撑和实践,得出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陆海[6](2019)在《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刑事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改革刑事领域中实践性的前沿问题。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速裁程序之前,围绕着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实务界已经启动了大规模的立法试验。2014年起,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在18个城市展开,此次试点经全国人大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推,旨在减轻司法压力。2016年、2017年“两高”分别公布的《刑事速裁试点中期报告》与《认罪认罚试点中期报告》表明,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着效果。然而从整体上研究,在立法层面,我国尚未形成层次性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存在一些交叉重合的问题,配套措施的设置也不够科学;在司法层面,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方式、量刑减让、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本地化差异,试点期间暴露出来的操作标准不统一、人权保障不足、值班律师角色不明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因此,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具体规则设计,赋予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相关配套措施,是我国刑事速裁制度改革的应然选择。从改革的态度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研究,首先要厘清作为改革对象的刑事速裁程序之范畴。在理论上,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包括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等在内的所有快速审判程序;狭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仅仅指被告人认罪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量刑多为社区服务和罚金刑的速裁程序。从认罪、轻罪、协商这些刑事速裁程序内涵的因素,可见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割裂的个体,而是交叉结合的整体。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依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是刑事诉讼程序在朝着科学化、精细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简易程序类型。诉讼价值观、刑罚目的观、法律实用主义、权利本位主义等观念的转变,为各国构建刑事速裁程序提供了理论支撑。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改革其次需要全面把握其理论基础、价值目标以及改革背景,如此才能保证改革路径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控制犯罪是刑法的目的之一,刑事速裁程序的规范适用能够鼓励被追诉人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进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刑事速裁程序以被追诉人认罪为前提,法官裁判时会在量刑上予以优惠,从而使其能尽快从诉累中解脱出来,有效避免被告人与社会的长期脱节。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包括诉讼程序的多元化、起诉便宜主义、当事人核心主义的内涵。在经济理性的影响下,只有注重法律的实用主义价值和效率价值,设置与其重要性、复杂性对应的诉讼程序,才能应对复杂多样的刑事案件。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既是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现实需求、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也是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与刑事诉讼构造调整的必然反映。厘清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理后,只有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出发,才能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实践作出有效的分析。尽管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对刑事诉讼效率的促进已经被三年有余的试点所证明,并且被纳入了《刑事诉讼法》规范之中,但在立法层面仍然属于崭新的尝试。故有必要对域外先进、成熟的法律规则进行学习与借鉴,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提升在刑事速裁程序规范方面的立法能力。基于此,通过选取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域外典型国家,以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不同刑事诉讼规范特色概括切入,介绍与分析前述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轻微刑案简化处理的主要规定,从该类制度的适用、建构、选择及救济四个方面,在比较和归纳不同国家规范方法的基础上,提炼出可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修缮参考的立法启示。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建制的过程中,域外的相关经验无疑具有借鉴意义,但要真正发挥其对我国各项具体程序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以对该项程序的清晰认知为前提。对于我国而言,刑事速裁程序并非是全新的舶来之物,而是一直属于轻罪案件快速办理制度中的有机组成。从我国近代有关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立法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速决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的刑事和解程序以及近年来与速裁程序有关的工作意见或办法,展现了我国速裁程序立法发展的过程。2014年,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在18个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2016年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扩大了刑事速裁适用范围。2018年10月26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刑事速裁程序”以专节的形式被纳入立法体系,与之相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等制度也反映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法律实证研究较之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的补强意义,能够让研究者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情况。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地区的实施,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缓解了刑事案件司法诉讼的压力,为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开创了良好路径。特别是当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1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其处理轻罪案件的分流功能迅速增强,更为契合刑事司法圈扩大的需要,在试点地区也获得了本地化的改良与发展。但另一方面,速裁程序在一些地区依旧存在适用保守、落实不够等情况,适用率尚存一定的进步空间。更值得重视的是,量刑减让标准的不统一、被告人诉讼权益保障力度的不足等问题,使刑事速裁程序的科学性、合法性无法完全落实,这都为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机遇。作为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轻罪快速审理方式之一,刑事速裁程序无论是在其他国家还是在我国都表明其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如果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不能彰显,刑事案件就难以实现繁简分流,也无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宏大改革目标。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首先,应当在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案件层面和主体层面来设计刑事速裁程序的体系化标准。其次,从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四个方面,来制定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改革方案。最后,行之有效的刑事速裁制度应当有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因此配套措施的完善必不可少,庭前认罪机制、量刑减让机制、值班律师制度、社区矫正机制等一系列与速裁程序相关的配套措施亟待进一步完善。
刘宇[7](2014)在《辩诉交易及其中国化探究》文中认为辩诉交易是指控方与辩方就是否达成有罪诉讼而进行的司法交易。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和传播,目前在许多国家作为提高司法效率、缩短诉讼期限的有力手段,发挥着巨大的法律作用。辩诉交易已经成为一项广泛适用的司法实践制度,它的实行能够体现法律的正义、效率和民主的特点,缓解司法资源匮乏的现状。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诉讼制度,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虽然尚未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但在现行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格局上,已表现出对辩诉交易制度的需求。我国有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可以通过辩诉交易提高诉讼效率,减轻目前积案的情况,有利于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合理的运用辩诉交易也可以减少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的情况,保障被告人利益,鼓励被告人认罪,进而弥补简易司法流程的不足。经过近些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及在刑事诉讼上对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体系的借鉴,已经逐渐具有了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思想、文化以及制度基础。实用主义在中国的不断深入奠定了思想基础;契约文化在中国的持续发展奠定了文化基础;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引入奠定了制度基础;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奠定了实践基础。中国式辩诉交易应当在吸收传统辩诉交易制度优势的基础上,基于本国国情进行发展和改良。中国式辩诉交易应当确立起被告人自愿明知、被害人同意、有限适度、法院审查和交易公开的原则。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设计,应在交易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效力方面立足本土文化,从而保证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此外,我国在诉讼制度上对于辩诉交易的引入仍然存在着缺失,在引入辩诉交易之前,还应建立庭前控辩双方证据展示制度、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确立被告人沉默权制度、扩大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和完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论文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来分析我国引进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探讨该项制度如何在我国具体建构。论文的重点在于,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对国外辩诉交易的制度设计及其价值进行研究,探讨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建构。
崔晋华[8](2012)在《论辩诉交易制度的中国移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辩诉交易制度是一项特别程序,尤其在美国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程序中被广泛应用并且发挥了举重轻重的作用,该项制度在美国是随着适用不断上升的犯罪率及刑事积案压力应运而生的,它具有高效率为处理刑事案件的特点,它的产生与发展一直伴随着尖锐激烈的争论,但是,这些争议并没有成为该向制度发展的绊脚石,相法,正是在众多关注的推动下,其无论是在理论合法及合理性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范畴,都发展得原来越完善,而且逐渐得到世界各国司法界的普遍认可。正是由于该项制度具有效率、公正等法理价值,不仅被加拿大、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也被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吸收参考。而一直以来,我国传统法学理论界都否定辩诉交易在刑事程序中适用的做法,也不承认我国一定程度上已经存在辩诉交易。但实际上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已经出现了关于辩诉交易色彩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通过辩诉交易途径解决的实际成功案例。本文首先尝试介绍了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及发展,在此基础上详细介绍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各项内容,然后,系统的对该项制度进行了利弊分析和价值评价。继而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立足点,在理论层面上分析了我国将辩诉交易制度本土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该项制度完全可以被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所吸收借鉴,进而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并且具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意义。本文最后对构建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尝试,笔者设计了我国辨诉交易的适用原则、案件范围、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的有效要件、交易程序、救济和监督机制,以期对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引进起到一点作用。
杨毅炯[9](2011)在《辩诉交易及其中国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辩诉交易是指控方因举证困难或者举证不充分,致使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认定被告人犯罪,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并避免被告人被法庭宣判无罪,控方以降低指控强度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具有效率、正义、谦抑、民主四大价值。为了保证辩诉交易的良性运行,以美国为代表的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普遍确立起辩诉交易的四大原则,即被告人自愿、各主体参与、程序保障和法院形式审查原则。辩诉交易是一种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制度,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有着借鉴意义。我国具有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表现在:辩诉交易能提高诉讼效率并减少积案;减少刑讯逼供并真正鼓励被告人认罪;可以弥补简易程序的不足;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同时,我国也具有引进辩诉交易的可行性,表现在:实用主义在中国的不断深入奠定了思想基础;契约文化在中国的持续发展奠定了文化基础;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引入奠定了制度基础;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奠定了实践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社会基础。中国式辩诉交易并不完全等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必须确立起被告人自愿明知、被害人同意、有限适度、法院审查和交易公开的原则。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设计,应在交易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效力方面立足本土文化,借鉴域外经验,以确保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能够良性运行。同时,我国还应该做好辩诉交易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如建立庭前控辩双方证据展示制度、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确立被告人沉默权制度、扩大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和完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
陈超[10](2010)在《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由引言和五章正文组成。采取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解读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剖析其特色。着重解读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最新变革,不仅有助于全面把握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而且有助于澄清和纠正我国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认识偏差或误解。针对中国简易速决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以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为蓝本,构建我国多元化的刑事特别程序体系。就研究方法而言,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研究采用法律文本和实务分析相结合方法进行的。在文本分析方面,力求全面系统地解读法律规定,并对最新发展进行理论剖析。在司法实践方面,力求依据司法实践数据进行分析,避免理论循环解释。在文本分析和实践研究基础上,摒弃粗线条轮廓式研究方式,努力使研究结论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司法实际相吻合,力避误读和曲解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引言部分以刑事诉讼程序融合为背景,概括性地分析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立法与司法适用。在全球化进程加快背景下,主权国家权力出现部分让渡,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再处于非此即彼的对立态势,两大法系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地融合和借鉴。意大利国内刑事案件积压严重,司法迟缓,民众对司法失去信任。鉴于国际国内的刑事司法实际,意大利进行了刑事司法改革,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基于解决积重如山的案件问题,1988年刑事诉讼法专门确立了多元化的刑事特别程序,成为意大利刑事诉讼的特色。可是,刑事特别程序初期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目的出入很大,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褒贬不一。意大利议会和宪法法院秉持司法公正下的诉讼效率理念,对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进行多次修改,使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制度设计更加合理。伴随意大利法律文化的包容性增强,当前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渐入佳境。据此,本文指出学界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制度设计、法律变革和司法适用存在认识误区。这是本文的亮点之一。我国与意大利都有着大陆法系传统,同样面临人权保障和效率提升问题。因此,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对我国刑事刑事特别程序完善和改革更具有借鉴价值。第一章从立法背景和比较法角度,分析和解读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立法过程及其特色。本章第一节分析了意大利刑事司法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的过程,剖析对抗制刑事司法的特色。在分析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中,全面梳理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孕育过程,指出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与众不同的立法目的和多元化的制度设计。为便于全面了解和认识刑事特别程序,第二节对与刑事特别程序相对应的普通程序做了简单介绍。意大利普通程序包括初期侦查、初步庭审和审判三个阶段,本文对三个阶段及其法律规定做了简述。第三节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特色。这是文章的亮点之一。首先,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与三个代表性国家刑事特别程序相比较,分析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具体制度的特色。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与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和辩诉交易进行比较,分析其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适用刑罚程序和处罚令程序的特色;与普通法系代表国家美国辩诉交易、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进行比较,分析意大利协商型司法的特点;与混合制代表国家俄罗斯法院判决特别程序进行比较,分析两国刑事特别制度的异同。在比较分析中,注重与最新变革后的刑事特别程序相比较,凸显时新性,也使结论更具有适当性。具体制度分析后,该节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进行了总体评价。力求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具体制度特点和总体特色把握更加全面和适当。第二章和第三章是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全面文本解读以及制度评价,以期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全面理解。由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缩略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缩略审判阶段的刑事特别程序,主要是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和处罚令程序;二是缩略初步庭审阶段的刑事特别程序,主要是直接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为了便于解读两种类型刑事特别程序和文章框架合理性,分两章进行解读和剖析。第二章分别对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和处罚令程序进行具体分析,第三章分别对直接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进行具体分析。每一种制度都是从法律规定、法律变革和制度评析三个层面进行解读,力求全面客观,而不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为我所用”式的介绍和分析。尤其是,解读了刑事特别程序最新的法律变革及在此基础上对具体程序的评价。这亦是文章的亮点之一。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变革不是单纯地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诉讼效率,更多地考量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职权主义的真实发现,坚守司法公正下的诉讼效率原则。这种似乎矛盾的价值考量,也凸显了刑事特别程序在意大利刑事诉讼中适用的艰辛。这也正是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特色。第四章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司法实践及其变革。由于书本法律和实践法律差异,有必要从司法实践分析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理清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司法实践变化,分析其变革的制度和司法理念因素。这是本文的亮点之一。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20年来,刑事特别程序的司法实践不断变化,其适用数据表明:适用率由低到高,适用效果由差到好、当事人接受程度由消极到积极。本文没有局限于司法实践变化表象,而是着力分析其变化缘由,探寻其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变迁。第五章是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立法与司法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是文章的落脚点,也是选择此课题的目的。笔者从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特别程序制度设计两个层面提炼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价值和教训。从刑事司法理念层面上,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属于权利主导型的简易速决模式,在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基础上,赋予法官部分证据调查权和检察官部分程序启动权。权利主导型刑事特别程序理念,保证了刑事诉讼的公正也彰显了效率价值,对于我国刑事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完善意义重大。相对于普通程序,被追诉人权利受到部分侵犯,但被追诉人的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和辩护权等最基本的权利必须要得以保障,否则,刑事特别程序就可能成为一种纯粹的治罪模式。从制度层面,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借鉴价值更多的表现在多元化的制度设计和多样化的适用依据。犯罪的复杂性、刑罚的多样化、当事人提出适用的多阶段性等表明,多元化的制度设计比单一的刑事特别程序更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刑事特别程序效果如何还必须由其他配套制度来支撑。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初期的司法实践之所以不理想,就是缘于司法配套措置的缺失或者不适应。这也是不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常见的问题。最后,以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为蓝本,构建我国的刑事特别程序。针对我国犯罪特点和刑事司法实际,对我国刑事特别程序进行了重新构建。改造简易程序,在扩大适用范围基础上,更多地赋予被告人程序的选择权和量刑的适当减轻。废除普通程序简易审,汲取其被告人认罪审理方式,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本文确立的我国辩诉交易程序具有中国式特色:被告人认罪是该程序的适用要件;限制控辩双方协议内容,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对量刑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对法官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确立法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汲取直接审判“当场发现”和“被告人坦白”适用要件,而不是汲取处罚令程序适用要求。
二、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确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确立(论文提纲范文)
(1)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认罪认罚案件的现行证明标准及争议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案件的现行证明标准 |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 |
一、证明标准“同一说” |
二、证明标准“差异说” |
三、证明标准“降低说” |
第二章 降低证明标准的合理性与风险分析 |
第一节 降低证明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
一、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之统一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贯彻 |
三、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之平衡 |
第二节 降低证明标准之冤错风险分析 |
第三章 域外认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美国控辩协商制度下的证明标准分析 |
第二节 德国认罪协商制度下的证明标准分析 |
第三节 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下的证明标准分析 |
第四章 降低证明标准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
一、降低证明标准的立法建议 |
二、可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的案件范围 |
第二节 强化认罪认罚案件的正当程序保障 |
一、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
二、律师帮助权之保障 |
三、全面强化司法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二、私诉到公诉 |
三、任命到民选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一、法典化运动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三、改革思路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研究 ——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相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的意涵 |
一、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 |
二、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宽严相济政策的关系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坦白从宽”的关系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关系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概况 |
一、各地工作进展有快有慢 |
二、制度适用的具体措施多样化 |
三、重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总体情况分析 |
一、省份分析 |
二、法院层级分析 |
三、案由分析 |
四、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的三因素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酌定不起诉适用率低 |
二、值班律师作用有限 |
三、从宽幅度难确定 |
四、量刑建议工作难开展 |
五、证据开示不充分 |
第三章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和内容 |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 |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 |
第二节 辩诉交易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比 |
一、理论对比 |
二、案例适用对比 |
第三节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发 |
一、律师辩护制度落实性强 |
二、被告人合法权益范围广 |
三、检察官和法官有独立交易权 |
第四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相关主体制度 |
一、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三、调动办案人员积极性 |
第二节 扩大适用面及严格使用标准 |
一、提高酌定不起诉适用率 |
二、拓宽罪名和罪刑范围 |
三、严格从宽标准和幅度 |
第三节 完善证据开示制度 |
一、明确证据开示的主体 |
二、细化证据开示的内容 |
三、公开证据开示的时间 |
四、选择证据开示的地点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243 份刑事案件判决书一览表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5)辩诉交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本课题的研究历史和发展现状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 |
2 辩诉交易制度的源起 |
2.1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思想原因 |
2.2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 |
2.3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制度原因 |
3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冲突 |
3.1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基础 |
3.1.1 契约自由理论 |
3.1.2 正义的时效性理论 |
3.1.3 司法效益理论 |
3.2 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冲突 |
3.2.1 公正与效率的冲突 |
3.2.2 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
3.2.3 权力与权利的冲突 |
3.3 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冲突之整合 |
4 域外国家和地区的辩诉交易制度 |
4.1 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与和解程序 |
4.2 德国的刑事协商程序 |
4.3 意大利的协商程序 |
4.4 日本的司法交易制度 |
4.5 我国台湾地区的认罪协商制度 |
5 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路径选择 |
5.1 我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障碍 |
5.1.1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 |
5.1.2 契约文化发展的不成熟 |
5.1.3 沉默权的缺失和证据开示制度的不完善 |
5.2 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
5.2.1 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化的思想基础 |
5.2.2 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化的规范基础 |
5.2.3 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化的实践基础 |
5.2.4 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化的现实基础 |
5.3 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
5.3.1 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的需要 |
5.3.2 正义价值实现的需要 |
5.3.3 当事人自由民主权利实现的需要 |
5.3.4 保障社会秩序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 |
5.3.5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内涵 |
二、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历史沿革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缘起与现实背景 |
二、刑事速裁程序在英美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三、刑事速裁程序在大陆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四、两种历史脉络的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主要特征 |
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
二、办案方式的简略化 |
三、公诉机关的主导性 |
四、诉讼环节的简捷性 |
五、诉讼结果的轻缓化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社会学基础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经济学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刑法学基础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价值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价值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实用价值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自由价值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理念 |
一、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司法需求 |
二、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 |
三、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 |
四、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逻辑推演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美国:以控辩协商为适用重心的速裁程序 |
二、英国:以正当性为建构原则的速裁程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德国:以公权力为启动核心的速裁程序 |
二、日本:以精密监督为建构主旨的速裁程序 |
三、意大利:以分流与多层为指导的速裁程序 |
四、法国:以检察官权力为中枢的速裁程序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启示 |
一、程序适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二、程序建构:种类与范围应当明确地界定 |
三、程序选择:发挥法官和检察官的裁量权 |
四、程序救济:被告人有限上诉机制的思考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规范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渊源 |
一、我国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近代立法 |
二、新中国“速决程序”的规定 |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 |
四、我国的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决定 |
五、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的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背景 |
一、刑法圈的拓展:轻罪案件的激增 |
二、程序的正当化:司法资源的挤占 |
三、“简者不简”:简易程序的功能不足 |
四、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的困境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分析 |
一、核心:2018 年《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诠释 |
二、辅助: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的规定解读 |
三、检讨:现有立法亟待完善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讨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 |
一、试点地区的总体成效: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 |
二、试点代表城市的实践情况:基于实地调研的结构分析 |
第二节 各地刑事速裁程序的对比分析 |
一、各地司法实践的相同之处 |
二、各地司法实践的不同之处 |
三、各地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与域外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实践探讨中的理论争鸣 |
一、审判中心改革与速裁程序的冲突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的融合 |
三、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衔接 |
第六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指导理念 |
一、确立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完善的具体方案 |
一、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标准 |
二、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 |
三、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四、调整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配套措施 |
一、构建独立认罪审查程序 |
二、完善法援值班律师制度 |
三、优化认罪量刑减让机制 |
四、建设专门速裁工作队伍 |
五、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辩诉交易及其中国化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
(一) 辩诉交易的概念 |
(二) 辩诉交易制度的源起与发展 |
(三) 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 |
二、 我国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 我国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引进辩诉交易的可行性 |
三、 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
(一) 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二) 辩诉交易的具体制度设计 |
(三) 构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8)论辩诉交易制度的中国移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
1.1 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 |
1.2 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 第2章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
2.1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
2.2 美国的辩诉交易的构成要素 |
2.2.1 辩诉交易的主体 |
2.2.2 辩诉交易的主要类型 |
2.2.3 辩诉交易的有效要件 |
2.2.4 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 |
2.2.5 辩诉交易的效力 |
2.2.6 辩诉交易的程序操作 |
2.3 美国的辩诉交易的生命基础及内在机理 |
2.3.1 思想基础——实用主义 |
2.3.2 文化基础——契约观念 |
2.3.3 制度基础——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 第3章 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评价 |
3.1 辩诉交易制度的积极因素及价值 |
3.1.1 辩诉交易的效率价值 |
3.1.2 辩诉交易的主体价值 |
3.1.3 辩诉交易的证据价值 |
3.1.4 辩诉交易的秩序价值 |
3.1.5 辩诉交易的刑罚谦抑性 |
3.2 辩诉交易制度可能存在的消极因素及为其的申辩 |
3.2.1 辩诉交易与司法公正 |
3.2.2 辩诉交易与罪刑法定原则 |
3.2.3 辩诉交易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 |
3.2.4 辩诉交易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
3.2.5 辩诉交易与司法腐败 第4章 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 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
4.1.1 国情需要提高诉讼效率 |
4.1.2 辩诉交易可以减少刑讯逼供 |
4.1.3 增强法律民主性 |
4.1.4 有利于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
4.1.5 有利于刑事政策制度化落实 |
4.2 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
4.2.1 制度基础 |
4.2.2 实践基础 第5章 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 |
5.1 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
5.1.1 平衡原则 |
5.1.2 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的原则 |
5.1.3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原则 |
5.1.4 诉讼参与人自愿原则 |
5.1.5 法院审查原则 |
5.2 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制度准备 |
5.2.1 辩护律师的广泛参与制度 |
5.2.2 建立庭前的证据开示制度 |
5.2.3 建立对辩诉交易的审查监督机制 |
5.3 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设计 |
5.3.1 交易主体 |
5.3.2 交易内容 |
5.3.3 适用交易的案件范围 |
5.3.4 交易方式 |
5.3.5 协议的效力及救济 |
5.3.6 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辩诉交易及其中国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论文写作思路及研究方法 |
第2章 辩诉交易概述 |
2.1 辩诉交易的概念 |
2.1.1 国内外学者的界定 |
2.1.2 简要评析 |
2.1.3 辩诉交易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分 |
2.2 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发展 |
2.2.1 辩诉交易制度的萌芽与初步形成 |
2.2.2 辩诉交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成熟 |
2.2.3 辩诉交易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 |
2.3 辩诉交易的原则 |
2.3.1 被告人自愿原则 |
2.3.2 各主体参与原则 |
2.3.3 程序保障原则 |
2.3.4 法院形式审查原则 |
2.4 辩诉交易的价值 |
2.4.1 辩诉交易的效率价值 |
2.4.2 辩诉交易的正义价值 |
2.4.3 辩诉交易的谦抑价值 |
2.4.4 辩诉交易的民主理念 |
第3章 我国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3.1 我国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分析 |
3.1.1 辩诉交易提高诉讼效率并减少积案 |
3.1.2 辩诉交易减少刑讯逼供并真正鼓励被告人认罪 |
3.1.3 辩诉交易可以弥补简易程序的不足 |
3.1.4 辩诉交易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
3.2 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3.2.1 实用主义在中国的不断深入奠定了思想基础 |
3.2.2 契约文化在中国的持续发展奠定了文化基础 |
3.2.3 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引入奠定了制度基础 |
3.2.4 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奠定了实践基础 |
3.2.5 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社会基础 |
第4章 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建构 |
4.1 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4.1.1 被告人自愿、明知原则 |
4.1.2 被害人同意原则 |
4.1.3 有限适度原则 |
4.1.4 法院审查原则 |
4.1.5 交易公开原则 |
4.2 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具体设计 |
4.2.1 交易的主体 |
4.2.2 交易的范围 |
4.2.3 交易的内容 |
4.2.4 交易的程序和法院审查 |
4.2.5 交易的效力 |
4.3 辩诉交易配套制度改革 |
4.3.1 建立庭前控辩双方证据展示制度 |
4.3.2 完善律师辩护制度 |
4.3.3 建立被告人沉默权制度 |
4.3.4 扩大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和完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两大刑事诉讼程序的融合 |
三、司法公正下的程序效率价值—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突出特点 |
四. 本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立法背景 |
一、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曲折之路 |
(一) 1948年意大利《宪法》之前的刑事诉讼法 |
(二) 1948年意大利《宪法》之后的刑事诉讼法 |
(三) 现行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进程 |
二、1988年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 |
(一) 当事人主义理念的引入 |
(二) 双重卷宗制度的设计 |
(三)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
(四) 刑事特别程序的确立 |
第二节 意大利刑事普通程序简述 |
一、初期侦查程序及其法律规定 |
二、初步庭审程序及其法律规定 |
三、审判程序及其法律规定 |
第三节 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立法内容 |
一、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简述 |
二、刑事特别程序的比较分析 |
三、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总体评析 |
第二章 省略审判阶段的刑事特别程序 |
第一节 简易审判程序 |
一、简易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 |
二、简易审判程序的法律变革 |
三、制度评析 |
第二节 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 |
一、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的法律规定 |
二、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的法律变革 |
三、制度评析 |
第三节 处罚令程序 |
一、处罚令程序的法律规定 |
二、处罚令程序的法律变革 |
三、处罚令程序评析 |
第三章 省略初步庭审阶段的刑事特别程序 |
第一节 直接审判程序 |
一、直接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 |
二、直接审判程序的法律变革 |
三、制度评析 |
第二节 立即审判程序 |
一、立即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 |
二、立即审判程序的法律变革 |
三、制度评析 |
第四章 刑事特别程序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刑事特别程序初期实践 |
一、刑事特别程序初期实施情况 |
二、刑事特别程序初期实践分析 |
第二节 渐入佳境的刑事特别程序 |
一、不断改善的刑事特别程序司法实践 |
二、当前刑事特别程序实践分析 |
第五章 对我国刑事特别程序的启示 |
第一节 注重法律移植的本土化 |
一、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融合 |
二、法律移植和法律制度变化 |
第二节 确立刑事特别程序的权利主导型理念 |
一、刑事诉讼的权利与权力 |
二、权利主导下的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模式 |
三、我国刑事特别程序的权利主导型理念 |
(一) 刑事司法改革的法律背景 |
(二) 我国刑事简易速决程序的现状 |
(三) 摒弃权力主导传统,确立权利主导程序理念 |
第三节 坚守刑事特别程序的最低公正 |
一、保障被追诉人具有知悉权 |
二、赋予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三、强化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
第四节 构建多元化的刑事特别程序 |
一、确立多元化的刑事特别程序 |
二、坚持多样化的刑事特别程序适用标准 |
三、我国多元化刑事特别程序的设想 |
第五节 合理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 |
一、强化律师帮助制度 |
二、完善证据知悉制度 |
三、改革司法机关管理制度 |
第六节 我国刑事特别程序的具体构建 |
一、完善简易程序 |
(一)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二) 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的启动请求权 |
(三) 确立检察官出庭制度 |
(四) 规定量刑减轻法定幅度 |
二、废除普通程序简化审,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 |
(一) 废除普通程序简易审 |
(二) 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 |
三、建立法定的轻微案件快速处理程序 |
(一) 轻微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 |
(二) 轻微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具体操作 |
四、完善刑事特别程序相关配套制度 |
(一) 完善律师帮助制度 |
(二) 完善证据知悉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确立(论文参考文献)
- [1]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研究[D]. 孙浩然. 烟台大学, 2021(12)
- [2]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D].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4]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研究 ——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相比较[D]. 张铭. 重庆邮电大学, 2019(02)
- [5]辩诉交易制度研究[D]. 李文娟. 长春理工大学, 2019(01)
- [6]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D]. 陆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辩诉交易及其中国化探究[D]. 刘宇. 吉林大学, 2014(09)
- [8]论辩诉交易制度的中国移植[D]. 崔晋华. 山东大学, 2012(05)
- [9]辩诉交易及其中国化研究[D]. 杨毅炯. 湖南大学, 2011(03)
- [10]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研究[D]. 陈超.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