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责任共担(论文文献综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金融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2021年9月17日广州市金融发展"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 "十三五"时期广州金融业发展成就第二节 "十四五"时期广州金融发展环境
牛喜堃[2](2021)在《合法激励与非法集资的边界——论员工持股计划排除二百人计算的例外规定》文中研究表明《证券法》第9条将依法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公开发行"二百人"标准的例外规定。法理逻辑在于其属补偿性而非筹资性证券交易,不符合证券监管的立法本意。具体适用中,依法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无须穿透计算,作为直接持股主体视为一名股东,且豁免范围不宜限于本公司员工,可放宽至关联实体范畴。科创板首次公开募股(IPO)审核问答需相应完善,建议取消"闭环原则",明确员工持股计划"依法实施"要素,通过负面清单设定要求,健全发行对象激励约束机制。
齐晓丹[3](2021)在《私募基金涉刑民交叉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辨析——以私募基金违法公开募集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法集资犯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四个特征,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打击要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国现有刑事法律规范涵盖范围的广泛性与实践中刑事司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适度性,是金融犯罪领域司法实践的一个特点。私募基金违法公开募集的行为与其本身具有的"利诱性"特征相结合,使其可以被归入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范围。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后的司法程序处理,应当注意法院与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同时发挥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互补性作用。需要统筹好金融监管政策、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李云[4](2021)在《非法私募基金刑法规制原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岳毅[5](2021)在《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界定》文中提出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度应用,层出不穷的金融科技创新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造成冲击,我国现有的金融犯罪体系在规制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方面存在失能,进而导致我国金融市场混乱,金融犯罪案件高发。通过相关概念辨析,本文将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定义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为主)通过利用信息技术,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反复持续提供存款、贷款、中介等金融服务的活动。相较于传统金融经营行为,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具有跨时空性、主体多元化、法益复合化、共犯层级复杂化、行为模式异化等特点。本文结合H省S市L某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司法实务部门很难准确认定此类行为性质,出于打击目的,往往按照较重罪名处罚,罪名适用并不准确,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均不佳。在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中普遍存在新旧风险交叉融合,风险高度聚集且识别困难;前置部门法不明确,行刑界分困难;传统刑法理论失能,罪名认定困难等刑法适用疑难。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行刑衔接标准,在违法性判断方面,应当采用“质量的差异理论”对刑事违法性进行综合判断,坚持刑法独立认定的同时,兼顾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对于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制应当从积极治理主义的立场出发,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构建起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打击的完整刑事治理链条,在刑事政策方面,要结合具体的金融政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出具体解释,同时要注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例外适用,尊重由市场机制主导的网络金融创新,不轻易对该类经营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给网络金融经济创新发展留下足够的自由空间。确立合理的入罪基准则要围绕保护法益与行为方式两方面展开讨论,金融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正从“秩序”一元结构,走向“秩序、权益”二元结构,此类行为的行为方式可做两层五类划分,按照是否具有经营目的分为欺诈类与经营类,经营类再分为四种,即吸收资金类、发放贷款类、中间服务类、数据安全类,欺诈类行为方式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吸收资金类行为方式主要涉及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经营罪;发放贷款类行为方式主要涉及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罪;中间服务类行为方式主要类涉及非法经营罪、洗钱罪、虚假广告罪;数据安全类行为方式主要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针对传统刑法理论在规制网络金融违法行为时出现的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理论“扬弃”,在不作为犯罪认定中,应对网络金融平台经营者的不作为义务展开实质判断;在共犯认定中,应采“行为共同说”,强调共犯的独立性,弱化共犯的从属性,正确评价帮助犯特别是技术帮助犯的行为危害性;在被害人过错认定中,要根据不同金融参与者的特点进行分类处理。
于海鹏[6](2021)在《河北农村合作金融研究(1996~201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古人云:民以食为天。过去、现在、将来均如此。农业自古以来就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作为农业大国,至今农村经济依然比较落后和三农问题仍然很严峻。资金缺乏是困扰新农村建设的最大难题,就目前中国的体制和小农经济形态来说,合作经济才是中国农业实现现代化的成功之路。发展好合作经济根源在于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中国农村拥有合作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土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农村金融仍然是个老大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在体制机制顶层设计上下功夫,鼓励开展农民合作金融试点,建立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道路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很多国家普遍存在且发展很成功的选择。河北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祥地,建国以来河北地区乃至全中国一直为农村合作金融事业而探索,目的就是解决三农问题。但是,河北乃至全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发展一直很缓慢,农村合作金融背离合作制发展方向,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名不副实,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都出现了异化,这并不能证明我国不需要合作金融和没有合作金融发展的条件,而是各种其他因素限制了其发展。河北省是农业大省,河北省三农问题关乎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农村合作金融问题已经成为河北乃至全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难点、热点,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势在必行。直到1996年,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走向独立发展道路,也标志着河北农村合作金融进入了独立发展的新阶段。农村合作基金会曾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重要补充、填补了农村金融空白。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断进行改革深化,从名称中删除了“合作”二字,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兴起。到2015年,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初步完成了股份制改革,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走向商业化和股份制,成为向农村商业银行和股份制联社方向发展的走向异化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村金融体系中,商业性金融成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发展不足,合作性金融逐步消失。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兴起,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大量存在,形成了以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多样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共同发展的局面。首先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了概念的界定,把河北农村合作金融分为独立发展、探索发展和快速发展三个历史阶段,探讨了河北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历程,进行了正面和负面分析,分析了存在问题及原因和发展特点等问题。
段威[7](2021)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涉案财产处置中的疑难问题》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飞速发展,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随之翻新,由直接吸收存款发展至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延伸至股权、债权相结合等手段[1],由线下路径扩大至线上平台,由个体化发展至组织化、智能化,手段愈发隐蔽,欺骗性更强,增加了案件侦查难度[2]。非法集资类犯罪不仅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3]。其中,涉案财产的追缴与处置是集资参与人最关心的利益焦点所在,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之一。合理的非法集资处置模式对于查处、认定涉案财产性质,清退集资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郭善甲[8](2020)在《私募基金清算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由于私募基金清算程序制度构建并不完善,导致实践中清算工作启动存在困难,启动后投资者也难以实际参与清算并进行监督。此外,投资者即便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也不是一片坦途,司法裁判标准的不一致导致投资者的清算收益存在差异。为应对清算中投资者面临的困境,需要完善基金清算的启动制度、构建清算中投资者参与制度;优化投资者司法救济制度并设定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以使投资者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向剑波[9](2020)在《致命的诱惑——民间金融诈骗纪略》文中指出投资理财被骗的事情近年来频频发生,骗子的手段五花八门,令人防不胜防。本文作者以丰富的材料向您揭秘金融诈骗的手段和危害,读了本文,有助于防止您上当受骗。千万不要上骗子的当了!护紧你的钱袋子!钱,味甘,大热,有毒。偏能驻颜采泽流润,善疗饥寒,解困厄之患立验……贪者服之,以均平为良;如不均平,则冷热相激,令人霍乱。——唐·张说《钱本草》
李婷[10](2020)在《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问题研究 ——以XDF村镇银行为例》文中认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自联合国将2005年作为“普惠金融年”以来,我国在普惠金融尤其是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01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原银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双牵头”的工作部署。一方面,积极推动普惠金融改革顶层设计,先后推动出台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关于加大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另一方面,鼓励地方摸着石头过河先行先试,先后选择河南兰考、陕西宜君、浙江台州、浙江宁波、福建龙岩、福建宁德、四川成都等多地作为普惠金融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融资难题,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地普惠金融改革,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从不方面对农村地区普惠金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三农”领域长期存在的融资成本高、效率低、不均衡、供需难匹配、商业不可持续等金融难题,在金融扶贫、乡村振兴、稳企业保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在经历了短时期内的高速发展之后,遇到了“普而不惠、惠而不普”以及“双重绩效困境”的瓶颈和困境,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践证明,数字普惠金融可以解决传统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瓶颈和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传统普惠金融的不足,更有利于实现农村地区金融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的目标。因此,在当下数字经济时代,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必须借助金融科技手段,找准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痛点和难点,通过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来解决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同时,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广泛凝聚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服务对象等多方的力量,更需要综合考量金融服务、信用环境、风险防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方的因素,既要做好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顶层设计,解决体制机制、思维方式等深层次的问题,又要立足实际摸着石头过河,加强普惠金融创新和实践,为我国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积累丰富的经验。论文主要从七个方面入手,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问卷调查的方法,在对我国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现状及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问题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前期国内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一个中心五个基本点”的普惠金融发展理念,以期推动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快速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一个中心”就是以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为核心,“五个基本点”包括普惠金融政策、普惠金融服务、金融生态环境、金融风险防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二、非法集资责任共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非法集资责任共担(论文提纲范文)
(5)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现状 |
2.1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现状分析 |
2.2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界定 |
2.2.1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概念辨析 |
2.2.2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特征分析 |
第三章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适用疑难分析 |
3.1 基于典型样本H省S市L某案件的展开 |
3.2 对“XL平台”经营行为的刑法认定分析 |
3.3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适用疑难 |
3.3.1 风险高度聚集,风险识别困难 |
3.3.2 行政监管失灵,行刑界分困难 |
3.3.3 传统理论失能,罪名界定困难 |
第四章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刑法规制反思 |
4.1 部门法衔接视野中的金融领域网络经营行为违法性判断 |
4.1.1 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区分 |
4.1.2 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衔接 |
4.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法适用理念 |
4.2.1 积极治理主义的刑法立场 |
4.2.2 刑事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关系 |
4.2.3 基于刑事政策的例外适用 |
第五章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合理界定 |
5.1 入罪基准的合理确立 |
5.1.1 法益分析 |
5.1.2 行为方式分析 |
5.2 罪名认定的准确选择 |
5.3 作为义务的实质判断 |
5.4 传统共犯理论的适用困境 |
5.5 信息边缘群体被害人过错之否定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6)河北农村合作金融研究(1996~201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四 研究对象的基本说明 |
第一章 农村合作金融概念的界定 |
第一节 合作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
一 现代合作思想的发展 |
二 现代合作经济的发展 |
第二节 合作金融概念的界定 |
第三节 现代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 |
第二章 河北农村合作金融独立发展阶段 |
第一节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 |
一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背景 |
二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走向独立发展 |
三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发展阶段分析 |
第二节 农村合作基金会 |
一 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背景 |
二 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历程 |
三 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河北农村合作金融探索发展阶段 |
第一节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全面深化改革 |
一 正面分析 |
二 发展问题分析 |
第二节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
一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背景 |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的资金互助 |
三 其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河北农村合作金融快速发展阶段 |
第一节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改制 |
一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
二 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 |
三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 |
四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正面分析 |
五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分析 |
第二节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
一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快速发展 |
二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整顿规范 |
第五章 河北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分析 |
第一节 正面分析 |
一 肩负了三农的历史责任和支持三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
二 推动了河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
三 推动了城市化和工业化,为河北省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
四 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储蓄动员 |
五 做出了很大的社会贡献 |
第二节 发展问题分析 |
一 正规农村合作金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
二 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畸形发展 |
三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难以承担三农历史重任 |
四 农村合作金融历史问题复杂 |
五 农村合作金融供给不足 |
第三节 发展特点分析 |
一 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
二 政府在其中扮演着关键性角色 |
三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占主要地位 |
四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特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非法集资类犯罪涉案财产处置中的疑难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财产处置概况 |
(一)涉案财产概念的界定 |
(二)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产范围的认定 |
二、法院处置非法集资类犯罪涉案财产遭遇的困境 |
(一)关于涉案财产的确认与甄别 |
1. 关于审判中权属未界定清晰的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 |
2. 关于审判中同时涉及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 |
3. 关于审判中同时涉及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资产如何处置的问题 |
(二)关于涉案财产的执行与追缴 |
1. 关于涉案财产处置中的“善意第三人”问题 |
2. 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执行范围问题 |
3. 关于非法集资案件中新发现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 |
(三)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置与监管 |
1. 关于易毁损、灭失的财产处置程序 |
2. 刑事诉讼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相关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 |
三、构建处置非法集资类犯罪涉案财产的路径 |
(一)贯彻以诉讼终结处置为原则,诉讼终结前处置为例外 |
(二)建构民刑交叉案件的良性互动机制 |
1. 严格保障诉讼权利,充分实行权利救济 |
2. 共同犯罪案件中责令退赔的数额秉承“分赃数额说+犯罪总额说” |
3. 构建公安、检察、法院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
(三)注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效益最大化 |
(8)私募基金清算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投资者参与清算困境 |
(一)公司型与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参与清算工作制度形同虚设 |
(二)契约型基金清算缺乏投资者参与清算机制 |
二、清算启动与诉讼困境 |
(一)清算启动主体不明 |
(二)诉讼维权面临障碍 |
三、司法裁判标准不一致使投资者清算收益差异 |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并落实投资者参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
(二)健全基金清算启动机制 |
(三)优化投资者司法救济制度 |
(四)确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 |
五、结语 |
(9)致命的诱惑——民间金融诈骗纪略(论文提纲范文)
引子寻访金融街 |
第一章金鹅江孽龙 |
通告:老板失联 |
县城第一家 |
第二章遂宁不宁 |
多米诺骨牌效应 |
挤兑风波及“拾遗” |
第三章蓉城老妪与资中杨八姐 |
被判刑的老妪 |
凌晓飞与王大木 |
受骗者成为行骗者 |
第四章形形色色的投资理财 |
“双免”的170电话卡 |
茅台养生不老酒 |
胎死腹中的170卡与不“养生”的酒 |
虚拟货币不“虚拟” |
第五章谁之错 |
东大街笔记 |
涉嫌被查 |
金融街不“金融” |
(10)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问题研究 ——以XDF村镇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 创新点和难点 |
2、普惠金融概述 |
2.1 普惠金融相关概念内涵 |
2.1.1 普惠金融概念及主要特征 |
2.1.2 数字普惠金融概念及主要特征 |
2.1.3 农村普惠金融概念及主要特征 |
2.2 我国商业银行普惠金融的发展历程 |
2.2.1 普惠金融的萌芽状态 |
2.2.2 普惠金融的初步实践 |
2.2.3 普惠金融的重点改革 |
2.2.4 普惠金融的全面复制推广 |
3、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的现状 |
3.1 农村地区普惠金融供需情况 |
3.1.1 农村地区金融需求的多元化、低成本和差异性 |
3.1.2 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的多样化、创新性和数字化 |
3.2 农村地区金融设施建设情况 |
3.2.1 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
3.2.2 农村地区支付基础设施覆盖广度提高 |
3.2.3 农村地区信用体系逐步健全 |
3.3 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政策支持情况 |
3.3.1 普惠金融领域的财税支持政策 |
3.3.2 普惠金融领域的金融支持政策 |
3.3.3 普惠金融领域的监管支持政策 |
4、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
4.1 商业银行普惠金融制度不健全 |
4.2 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不充分 |
4.3 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有待完善 |
4.4 商业银行普惠金融风险控制难 |
4.5 金融消费者素养亟待提高 |
5、XDF村镇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经验借鉴 |
5.1 XDF村镇银行普惠金融主要做法 |
5.1.1 利用科技手段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 |
5.1.2 建设普惠金融服务站扩大服务半径 |
5.1.3 创新丰富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 |
5.1.4 强化金融风险管理 |
5.1.5 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
5.2 XDF村镇银行普惠金融成效 |
5.2.1 大幅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率 |
5.2.2 显着增强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 |
5.2.3 明显改善了金融服务的满意度 |
5.2.4 有效支持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
6、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建议 |
6.1 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模式、路径和方式选择 |
6.1.1 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模式选择 |
6.1.2 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路径选择 |
6.1.3 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方式选择 |
6.2 强化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制度建设 |
6.2.1 加快普惠金融立法进程 |
6.2.2 加大普惠金融政策支持 |
6.2.3 加强普惠金融机制建设 |
6.3 提升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
6.3.1 健全完善商业银行普惠金融组织体系 |
6.3.2 丰富完善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产品 |
6.4 加强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
6.4.1 加强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
6.4.2 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 |
6.5 加强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风险防控 |
6.5.1 构建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风控体系 |
6.5.2 研发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风控系统 |
6.5.3 开发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风险计量工具 |
6.6 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
6.6.1 加大金融消费知识宣传教育 |
6.6.2 完善金融消费权益救济机制 |
7、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河南某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调查问卷[个人] |
致谢 |
四、非法集资责任共担(论文参考文献)
-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J].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29)
- [2]合法激励与非法集资的边界——论员工持股计划排除二百人计算的例外规定[J]. 牛喜堃. 证券法苑, 2021(02)
- [3]私募基金涉刑民交叉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辨析——以私募基金违法公开募集为视角[J]. 齐晓丹. 法律适用, 2021(09)
- [4]非法私募基金刑法规制原理研究[D]. 李云.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
- [5]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界定[D]. 岳毅.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6]河北农村合作金融研究(1996~2015)[D]. 于海鹏.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7]非法集资类犯罪涉案财产处置中的疑难问题[J]. 段威. 天津法学, 2021(01)
- [8]私募基金清算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对策[J]. 郭善甲. 齐鲁金融法律评论, 2020(00)
- [9]致命的诱惑——民间金融诈骗纪略[J]. 向剑波. 北京文学(精彩阅读), 2020(12)
- [10]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问题研究 ——以XDF村镇银行为例[D]. 李婷. 河南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