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侦查程序的反思及其重构(论文文献综述)
胡凌宇,何邦武[1](2022)在《刑事自诉案件证明标准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自诉是刑法公法化之前人类社会纠纷解决的普遍形态,尽管适用范围被逐渐限缩,但仍有其独特的制度理性和价值。在立法层面,虽然自诉制度同公诉制度有诸多差异,但由于对刑事自诉制度缘起及社会功能的认知模糊,当前的刑事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制度设计上与公诉案件混同,以致实践中自诉案件无罪率畸高,未能发挥自诉制度的实效而使该制度虚置,即为制约自诉制度功效的最大桎梏。为此,应当澄清自诉制度的本质,还原其作为"私犯"救济的历史真相和社会属性,基于提高诉讼效益和自诉人举证能力偏弱的现实,剔除公诉案件证明标准中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制度设计理念,重新建构不同于公诉案件的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语言表述上可以将其界定为"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事实基本确信",以此推进刑事自诉的实行化。
常洁琨[2](2021)在《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适用与完善》文中指出不起诉权是公诉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和起诉权共同构成公诉权的一体两面。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权的行使既不充分也不规范。要正确认识不起诉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权、用活用好不起诉权,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在新型"公诉引导侦查"的检警关系下,在扩大不起诉权适用的同时,还需防止不起诉权的异化与滥用。
罗筠莲[3](2021)在《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补充侦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崔子琦[4](2020)在《亲亲相隐原则及其现代法律重构研究》文中认为起源于春秋、确立于汉朝、集大成于唐朝的亲亲相隐原则是我国一项流传千年的经典法律原则。虽然古代统治者们延用该原则时,更多地是考虑其对于维护专制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但也不能忽视该原则本身所蕴含的体恤亲情、关爱人性的精神。因此,即便该原则在近代社会具体化为亲属拒证制度,不过,尊亲、爱亲依然是其设立的出发点。遗憾的是,基于建国之后种种特殊的政治、历史等原因,该原则在中国大陆地区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与此同时,“大义灭亲”却越发受到立法者们的青睐。法律虽有派系,亲情却无国界。纵观整个世界,“亲亲相隐”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均有体现,并对公民权利以及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虽然亲亲相隐在我国曾一度被“抛弃”,但历经千年的相隐理念早已深入人心。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权保障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吁,蕴含着相隐精神的刑事政策、法律规定、司法解释陆续出台,使得亲亲相隐的回归已然成为一种趋势。只是该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正式适用依然不尽人意,这在追求良法善治、倡导法律人性化的今天无疑是一个憾点。对此,笔者通过研究相隐原则的历史演变和立法现状,分析该原则在当今社会重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构建出新时期亲亲相隐的应有之义,以推动其在现代法律中的回归和适用。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亲亲相隐原则的历史探究。首先,介绍了传统亲亲相隐原则的内涵。之后,对该原则从春秋时期到建国以后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梳理,并对其主要特点进行总结。最后,分析了该原则在传统社会中适用的历史成因。第二部分,亲亲相隐原则在当代立法中的现状及其成因。首先,对建国初期亲亲相隐遭到摒弃的原因进行分析。其次,研究亲亲相隐原则在我国当代立法中的现状及其成因。最后,分析该原则缺失产生的弊端,由此引出相隐原则在当代进行法律重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亲亲相隐原则法律重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首先,对亲亲相隐在人文、社会、司法、法治等方面的价值进行论述,以表明该原则在现代社会中重构的必要性,并由此引出相隐原则的重构是否具备可行性。在此基础上,从刑法理论、刑事政策以及司法解释、域外法规、科技发展的实践等层面,分析了亲亲相隐原则法律重构具备的各种条件,为该原则进行法律重构的具体设想做出铺垫。第四部分,亲亲相隐原则在现代法律中重构的设想。由于亲亲相隐具备法律重构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因此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先从实体法的角度对亲亲相隐涉及的主体范围、主观动机、隐匿范围、行为范畴以及法律责任进行重构,之后从程序法的角度对近亲属拒证权在内容和程序性规定上提出建议,力求亲亲相隐原则能够尽快回归于现行法律中,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陈德霞[5](2020)在《环境犯罪中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犯罪问题愈演愈烈,已严重威胁到人民健康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在我国环境刑事司法体系中,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中多采用罚金刑和监禁刑的刑事惩罚措施,通过严厉刑罚以达到震慑与惩戒的作用,但在环境犯罪中其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有限。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目的在于重建社会关系,解决当事人纠纷,更加关注犯罪人、被害人、社区以及相关机构在司法和执行程序中的协同参与。应用在环境犯罪中,该制度不仅更加有益于生态恢复,还能更好的弘扬环保意识、预防环境犯罪,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和生态价值的统一。但是,作为一种更加多元化、更为复杂的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制度尚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法学理论上,法学界对该制度的内涵与原则还存在争议,尤其是对于该制度是否属于刑事司法以及是否会导致“同罪不同罚”、“以钱代刑”现象更为严重等问题的争议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制度的发展。第二,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法律体系、配套制度与监督机制有待健全。第三,现有的刑事司法惩治模式及刑事责任承担方式难以确保执行效果的顺利实现,如何更好的发挥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恢复性效益尚需要深入研究。为了更好的实现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法律价值,针对该制度适用中存在的症结,本文对在环境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完善路径。一、完善立法规范。在环境刑事司法体系中明确恢复性司法制度之适用范围,建立健全其配套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恢复中的监督检察职能,保障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恢复的监督权力。二、完善适用模式。规范恢复性司法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司法程序,针对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阶段分别给出改善建议;细化和完善环境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的责任承担方式。
李文杰[6](2019)在《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让一般民众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制度设计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彰显民主和保障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典型的参审制度,是中国式的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实践成效,但其却几度沉浮和复苏,表现出极不稳定的发展历程和实践运作。至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行和实施,预示着法治语境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再度起航。然而,《决定》的出台与实施并未彻底消除理论和实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诘问,由此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从价值论到结构论再到实践论,不一而足。理论争议的趋向和程度加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力度,并催生了《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和实施。作为对理论诘问和实践问题的回应,该法吸纳了诸多理论建议,使其在制度目的、结构安排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更具合理性和精细化,趋向于理想型的制度模型。当然,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失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凸显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中国道路。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一转向,是理论逼供使然还是审慎实践需求的考量仍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化分析和研讨,力图从本源上攫取保证人民陪审运行和效果彰显的理论资源。基于这一问题的设定,本文在梳理陪审制度历史的基础上以人民陪审实践活动为研究视角,重点分析了制度认同、陪审员遴选、参与庭审和庭审评议等环节中的现实状况,并结合量化分析对制度运行中的相关因子作了假设验证分析。全文除导言外共分7章,各章概要分述如下。导言部分,确定了论文的研究进路,厘定了当下陪审制度的不同形式并作了概要性的陈述,为后文研究展开和分析确立了逻辑思路。作为国家司法体制中的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陪审制度是为学界耳熟能详的话题。目前,关于陪审制度的渊源、种类、制度内容、运行机理和功能的学术研究已日臻完善,分析也愈发透彻和明晰。但是,这一研究现象的背后,却缺乏对具体制度实践的翔实考察,造成理论阐述上的错位和实践运作的乱象,尤其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定位。正因如此,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普适性价值和理念指导下的陪审制度,是否存在制度构造和具体实践的差异性。并且,这种差异性在不同时期和地域有存在何种表现?进一步的追问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制度构造是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唯一参照系和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究当今社会中存续并与我国司法环境、诉讼构造和政治结构等相近的国家陪审制度,更有助于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内容深化。第一章以陪审制度的萌芽样态为起点,主要解释和分析了陪审制度的古代类型、演变形态及相应的制度构造。考虑到学界对陪审制度起源的争议,文章将以下述逻辑展开论述,(1)古雅典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重点阐述了古雅典的赫里埃和古罗马百人团会议等参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2)在前述解析的基础上,文章转向对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分析。英国陪审团经历了由起诉陪审制向审理陪审制的演进过程,最终形塑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3)论述了美国对陪审团制度的移植,并建构了适应本土政治气候条件的大小陪审团制度类型及各自的运行程序。(4)论述了陪审制在欧亚的移植及运行的情况。内容涉及制度移植经历及其失败的成因,以及后期陪审制度的建设和改造。第二章论述了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以类别化方式将基本理念划分为传统型和发展型理念。传统型理念分为民主价值、公正价值和分权制衡功能。发展型理念是以司法改革需求和精神而界定的制度理念,包括增进国民对司法的理解,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强化司法的民主正当性;深化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改造。第三章以历史视角论述了近代中国陪审制度建设和变革的状况。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清末陪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概况,揭示了引进陪审制度的必要性和欲以达至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解析了制度构造、运行机理,以及其与中国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的冲突,并推导出陪审制度难以贯彻落实的真实原因。第二节介绍和分析了民国时期的《参审陪审条例》和《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的立法背景、具体内容和运行程序,并论证了两部法律难以实施并彰显功能的真实原因。第三节简要分析了工农政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以各期陪审法的具体内容,探讨了陪审合议制、陪审员来源和庭审评议等程序问题。第四章回归到1949年1999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状况。以数据逻辑看,该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呈显着弱化的趋势。依据这一趋势,发现政治结构、治理方略、司法功能和司法理念等变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显着影响,尤其是司法功能的几度转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曲折发展的历史,也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反复更迭。第五章以社会转型的视阈,分别以社会转型的速度、深度、方向和可控性等方面剖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度兴起的背景和原因,并以近十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数据对其效果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析显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果评价因评价指向的差异而形成了“一种制度,两种评价机理”的现象。其中,官方评价遵循了民主化的逻辑,将参审人数、参审案件数量等参数作为评价指标,并得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喜人效果;而理论评价则以实践过程中的参数为验证指标,指出人民陪审工作严重虚华,未能彰显制度的预期功能。第六章以上海三区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实践为分析对象,重点检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各项环节的运行状况。第一节为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介绍了展开研究的前期工作和内容安排,包括调查法院、受试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等内容,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具体说明;第二节是确定研究问题并依文献提出相应假设。为能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本文设计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分析方式,并根据问题设计相应验证假设。第三是统计结果。主要包括问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包括陪审员信息资料、遴选资料、庭审调查和庭审评议等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作统计技术的处理。第四节是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根据统计结果,对制度实践中陪审员的遴选情况、专业结构、来源结构和庭审表现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释明。在此基础上,结合先期理论研究的结论采取回归分析和相关性分析,诊断文中假设是否成立,并由此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理论建议和改革举措是否得当。第七章内容是依据前文分析结论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的展望和具体设计。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导致陪审效果不彰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制度性问题,而是涵盖了文化因素、主体性问题和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等。为此,本章内容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主体性建设和规范的互补机制建设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其中,主体性建设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意识之缺失为分析和推演基点,提出法治自觉、陪审自信和陪审自强等主体意识的建构路径;规范互补机制则围绕人民陪审规范建设和理论研究的单一性为出发点,论证了规范脱轨或偏误所引致的问题及其风险;进而,提出内部规范的优化、互补和外部规范互补机制两种建设路径。内部规范互补强调制度内部各项规范的完善及相互协调关系;外部规范互补强调诉讼规范与人民陪审规范之间的协调与支持。
李训虎[7](2018)在《逮捕制度再改革的法释义学解读》文中提出在我国,面对逮捕条件难以把握、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造难获实质性突破、短期内难以通过修法对逮捕制度进行根本变革的复杂情势,逮捕制度再改革应超越过度依赖立法式刑事司法改革的思维定势,寻求借助法释义学开拓改革空间。通过宪法维度的法释义学分析,实现逮捕由强制措施到基本权干预的转换,这不仅能为逮捕条件的再解释提供理念支持,而且有助于证成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造的正当性;运用法释义学思维,可以对逮捕三要件进行阶层化重构,建构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证明对象体系,并重新厘定证明标准。
詹复亮[8](2015)在《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研究》文中提出贪污贿赂犯罪,是人类社会十分古老的一类犯罪,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是现实社会矛盾问题的集中反映,也是执政的大敌。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利性犯罪,故之往往与权力紧密联系,严重亵渎公共权力和公共职责,是腐败现象最严重、最集中的表现,也是引发社会矛盾,诱发社会风险,毒化社会风气,恶化政府与民众关系,危害国计民生,并最终威胁执政党地位和政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安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源头性因素。根据中国现行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具体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为利用影响力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14种罪名。贪污贿赂犯罪是国际社会的顽疾,不是中国一国的特产。从中国的实际看,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反对腐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始终坚持一手搞经济建设,一手抓反腐败、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从总体上说,国家工作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奉公守法、执政为民、廉洁从政,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问题趋于严重化,不断衍生出新花样、新手法,具体表现为犯罪活动进一步隐蔽化、预谋化,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犯罪领域进一步拓宽,犯罪链进一步拉长,区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等不断发生,呈现出区域性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共存、体制外和体制内挂钩,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同在,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盘根错节,形成了“共腐关系圈”。更为严重的是,腐败问题与政治问题相互渗透,搞官商勾结、上下勾连,利用权力设租寻租、保租护租,政治上搞阴谋诡计,严重危害党的领导和团结统一,侵蚀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动摇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其严重性、危害性升级。如果不坚决反对,不有效遏制和预防,任凭腐败滋生蔓延,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从国际上看,全球社会包括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都没有逃脱腐败的厄运。比如美国,虽然标榜民主自由,法制比较健全,物质生活也有保障,但是腐败仍然成风。而有的执政党比如日本自民党,因腐败等诸多因素,在执政大半个世纪后竟然丢掉政权,黯然走下执政舞台。时至今日,只能联合公民党共同执政,颇令人深思。可以说,几乎全世界每一个国家都对外宣称反对腐败,却都没有找到根治良方。科学有效地防控贪污贿赂犯罪,是反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实践表明,腐败与反腐败是一种政治博弈,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危害性上讲,贪污犯罪使大量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入少数当权者手中。而贿赂犯罪把交易规则带入政治领域直至污染全社会,严重破坏经济基础和政治秩序,诱发国家和社会治理之混乱。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控属于历史范畴。如何科学有效地防控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为全球各国执政者及广大民众所高度关注,业已成为现时国际社会所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和共同的难题。在人类社会和当今世界,究竟有没有一个既能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又能有效避免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的良方?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理当由哪些带有普遍性的、最基本的规律性要素构成?本文带着这样的疑虑和思考,从防控原理的角度研究控制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性问题,试图探索科学有效地防控贪污贿赂犯罪,深入推进反腐败,促进廉洁政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福祉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措施、方法和策略。本文按照这一意图和思考逻辑展开研究,以唯物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为指导,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及总分结合等方法,较为系统地研究阐述了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性质、特点、危害、成因、演变趋势和规律,以及防控措施比较和立法完善、侦查程序和措施、预防措施和策略等内容,初步检讨当下贪污贿赂犯罪防控的思路、措施、方法及存在的问题,用以提升防控贪污贿赂犯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层次、决策层次、战略层次,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增强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果等内容。从行文结构和内容上讲,全文包括六部分:一是引言。这是总论部分,对研究全文作一个简要的交代,主要阐述研究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的缘起、基点、途径,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及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的含义,贪污贿赂犯罪的种类、法律特征、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以及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等内容,主要目的是为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研究提供基本的前提和基础。二是贪污贿赂犯罪现象。这是现象论部分,是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的重要基础,主要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规律、趋势、危害及原因等内容,重点是对我国改革丌放30多年来贪污贿赂犯罪进行总体分析、归纳、评估,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指出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具有领域广泛化、手段智能化多样化、活动群体化和有组织化、跨区域化国际化等特点,以及贪污贿赂犯罪将长期存在,在一定时期仍然会呈现易发多发态势、起伏性和波浪式滋生蔓延,表现出一定的流向轨迹、新旧交替和“黑数”等现象,并将更加趋向复杂化、有组织化和智能化等趋势。同时,本文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对执政党和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道德文化等具有严重危害性,表明了对贪污贿赂犯罪有效防控的迫切性。此外,本文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条件等要素,以权力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从权力的因素、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和环境的因素等方面,比较系统地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滋生蔓延、屡禁不止等深层次原因,主要目的是为制定防控政策措施提供基本素材和依据。三是贪污贿赂犯罪防控措施比较借鉴。这是比较借鉴论部分,主要研究古今中外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控措施和策略等内容,首先从我国古代入手,深入考察了有着几千年文明的古中国防控贪污贿赂犯罪的智慧和有效的措施,然后考察外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控措施和策略,再次对当代中国防控贪污贿赂犯罪的措施、做法、要求及借鉴等进行比较全面的回顾和分析。研究过程中,为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了采用宏观的视角,也涉及对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及运用等问题的研究。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丰富防控的内涵、把握防控的方向和实际效果。四是贪污贿赂犯罪立法。这是立法论部分,主要研究中国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完善的对策等内容。通过对当前立法现状及问题的考察分析,提出理性对待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及修改完善,包括强化刑事立法的正确理念,把握立法重点于刑事政策,坚持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刑事立法与时俱进等系列观点,主要目的是为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严密法网,增强防控犯罪的能力和效果。五是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这是侦查论部分,主要研究侦查的概念、法律性质、侦查规律、侦查职能、侦查目标和侦查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梳理和归纳提炼,主要目的是为强化侦查职能,增强侦查能力,提升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和防控的实际效果。六是贪污贿赂犯罪预防。这是预防论部分,主要研究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基本定义、基本要素、基本属性、目标体系建立、政策措施落地等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本部分重点研究提出确立维护人民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道德力量和维护执政党的地位和执政队伍免受侵蚀等“四位一体”防控价值目标等,最大限度地推动构建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不断提升防控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努力适应强力反腐、高压反腐、依法反腐的新形势要求。总之,研究建立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尚无先例可循。由于贪污贿赂犯罪防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必将博大精深,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因篇幅所限,本文仅选择六部分内容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阐述。这些内容之间紧密联系、相互影响,是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的核心部分,对于研究构建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都具有积极意义。鉴于本人学力之不逮,日常事务又十分忙碌,文中浅陋和诸多的讹误皆由本人自负,并尚希各位老师、专家、学者不吝赐教!
郑青[9](2015)在《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文中认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载体,与检察权运行机制相伴而生、紧密关联。检察权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具体形式和构成要素,反过来,检察权的有效运行也需要一套设置合理、运行高效的组织体系作为载体和保障。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宏观层面的检察系统、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办案的基本单元,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廓清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内涵与外延,剖析其本质特征和运行规律,对于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促进检察组织体系健全完善,保障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新一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负有重要职责。检察权的有效运行需要一套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模式为组织保障。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发展呈现新趋势,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包括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伴随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以及相关法律修改完善,检察机关面临着职能拓展、任务加重、约束趋紧、办案难度加大等一系列新形势、新挑战,使得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显得尤为紧迫、极为重要。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规定并不完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以“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三级审批制”。几十年来,这种办案模式和组织形式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难以适应法治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期待。为此,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相继推出了主诉、主办、主任检察官等制度,在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近期,中央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试点地区也紧密结合实际,在完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但必须看到的是,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没有成熟经验和固定模式可以遵循,亟待从理论层面给予指导和智力支持,确保办案组织建设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检察工作实际。从理论层面看,我国学术界直接以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为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目前,对办案组织的研究多从两个方面切入:一是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角度,将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的一个方面进行研究;二是从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角度,探讨办案组织建设与检察组织体系建设的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载体,其健全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何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如何优化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没有统一意见。由于研究视角不一,研究方向不明确,导致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基本类型上缺乏基本共识,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办案组织建设的实践探索。基于以上考虑,笔者结合长期检察工作实际,立足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现状和改革要求,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解读现行办案组织形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在理论上,尝试提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概念,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实践中,侧重分析办案组织建设的历史沿革、目前状况、改革动向,尽可能地提出科学、理性的改良样本。本文分六章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进行研究:第一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述。以“组织”和“检察组织”的概念为逻辑起点,递次解读“组织”和“检察组织”的内涵和外延,进而界定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这一概念。深入剖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案件承办权、决定权统一,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一本质,推导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应当是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或检察官所领导和负责,若干检察人员参与和协助,依法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和承办(执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对稳定的执法办案单元或团队。依据不同的标准,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类别,并指出各自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历史发展。概括总结了清末、民国、革命根据地、建国初期、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等时期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历史沿革,在梳理各阶段办案组织的构成要素、主要形式、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对不同时期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了总体评价,特别指出目前“三级审批制”下办案组织的合理性和不足。第三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比较研究。首先,以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为蓝本,以分析组织要素为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进行比较研究,得出一定的规律性认识,总结可学习借鉴之处。其次,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改革文件规定,分析研究我国现行审判组织的主要类型、构成要素与改革动向,比较审判组织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异同。第四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实证分析。区分三个阶段,系统总结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在办案组织建设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成效。运用文本分析和实证数据,根据本文对办案组织的定义,对各种实践样本的组织形式进行概括和横向比较,总结有益做法,分析不足及主要原因。第五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理论基础。首先,以组织学原理为基础,从组织结构、组织环境、组织变革、组织文化等方面,论述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需要遵循的组织理论。其次,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涉及的检察权属性、检察官独立、检察一体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分析研究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第六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构想。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应当实现从科层制向扁平化、从行政化向适度司法化、从内设机构为中心向以检察官为中心三个转变。通过剖析组织主体、组织权力、组织结构、组织运行等组织要素,以及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相互关系,提出办案组织重构的基本设想和路径选择。
吴小帅[10](2015)在《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论》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双轨制,其中公诉占据主体地位,自诉作为公诉制度的补充而出现,二者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刑事追诉体系。在刑事自诉制度的诸多内容中,刑事自诉圈的划定即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大小是刑事自诉制度理论与实践中必须首先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刑事自诉圈的合理与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诉制度能否顺利运行及整个刑事司法功能是否得以有效发挥,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自诉圈进行了较为具体甚至颇具突破性的规定,大幅扩张了自诉制度的适用空间,并首次创造性地规定了自诉对于公诉的监督机制。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的不足,加之相关制度的阙如,自诉案件的实践运行与立法原意存在明显的悖离,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并无涉及。因此有必要在系统梳理刑事自诉圈的演变规律及借鉴国外自诉圈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期的时代背景和自诉制度运行的实证状况,对刑事自诉制度进行理性反思,重新合理划定刑事自诉圈。本文共分为八部分。导论部分主要就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及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交代。第一章论述了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诉权理论、刑事被害人理论、刑事诉讼谦抑理论、诉讼合意理论以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等理论对现代自诉制度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构成了自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内在依据。刑事自诉制度具有弥补公诉制度缺陷的制度性价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经济性价值、满足多元主体需要的社会性价值、反映亲亲相隐诉讼心理及体现无讼追求观念的社会性价值等价值蕴含。同时,刑事自诉制度能够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二章对刑事自诉圈的建构模式进行了考察和归纳。根据世界主要国家(地区)自诉圈立法的差异,刑事自诉圈的建构模式主要分为自诉独占模式、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和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三种。自诉独占模式发端于初民社会的私力救济,主要存在于早期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如古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以及英国1879年前的立法例。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是当今世界存在数量最多且情形最为复杂的模式,根据自诉与公诉的关系以及两者范围的消长,又可细分为德国的自诉不断扩张模式、俄罗斯的公诉扶助自诉模式、中国台湾的自诉公诉平分秋色模式、中国大陆的自诉公诉关系多元模式等几种亚模式。其中,我国的自诉圈建构的模式最为特殊:不仅自诉案件种类多,而且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之间关系复杂,分为“纯自诉”、“自诉转公诉”、“可公诉可自诉”、“公诉转自诉”四种情形。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是指一国的刑事起诉权虽统一由国家行使,实行公诉垄断,但在诉讼制度中存在有制约公诉权并体现自诉功能和价值的相关制度的一种特殊模式。由于各国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差异,“类自诉”模式在不同国家样态各异,其中美国的“类自诉”源于大陪审团制度、日本源于准起诉制度、法国源于民事原告人制度、意大利源于不告不理案件的存在。通过对刑事自诉的模式考察可知,虽然刑事起诉制度中公诉范围不断扩大、自诉范围不断缩小已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但自诉制度一直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即使在自诉缺失的国家,其“自诉意蕴”仍然通过其他制度得以体现。除此之外,各国自诉圈的性质、内容都呈现出规律性特点,这对于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提供了域外借鉴。第三章论述了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的必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范围的规定粗疏且紊乱,实践中问题重重,效果很不理想:自诉案件的公诉化现象严重;自诉案件的证据门槛过高;或公诉或自诉的选择导致了“同案不同罚”的处理结果;自诉案件的类型失衡。在法定的三类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圈”划得过宽,不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纳入此中的正当性不足,而且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自诉标准也不够清晰,有扩张性滥用之虞;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圈”边界不明,缺乏明确的自诉与公诉并存时的冲突解决机制;“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立法规定存在冲突,案件成立条件设定不够严谨,程序设置紊乱,导致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时无所适从,此类案件实践中几近名存实亡。第四章对影响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因素进行了类型化研究。一系列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心理的、历史的及文化的等因素都在影响和决定着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大小。刑事自诉圈在重构时要受到以人为本的民生政治因素、转型了的权力斗争哲学观等哲学因素的影响,受新熟人社会及民间司法资源等社会现实和刑事自诉法文化传统的制约,要考量公民对不法行为的宽容程度,衡量公民证据掌控能力的强弱,以及兼顾国际法治环境对本土立法的影响。第五章是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具体设想,系统阐述了我国刑事自诉圈构建的理念、原则及具体设计方案。在重构刑事自诉圈时应当坚持公诉与自诉关系协调原则、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案件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双低原则、以及法益侵害的个人性原则等原则。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部分侵占罪从自诉圈中剥离出去,同时吸纳相关的亲属间财产型犯罪、侮辱尸体罪、无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发生在亲属之间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强奸罪、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名;缩小司法解释中列举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应当通过制度改革来改变其近乎虚设的状态,将“公诉转自诉”从自诉案件中分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其性质为“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制度,并对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设计。在上述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提出“动态自诉圈”的思路。刑事自诉圈并不是一成不变、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动态地变化,需要不断调整和吐故纳新。第六章对于刑事自诉圈重构的配套制度进行构建。刑事自诉圈的划定不是简单的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范围界分,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地受制又影响着其他多种制度。只有合理构建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才能保证自诉圈不至于名存实亡,更好地发挥作用。一是调整自诉案件的证据制度,强化自诉人的证据收集权利、提高自诉人的证据收集能力;二是规范自诉案件的审判制度,主要从确立自诉案件时效制度、增设自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三是健全自诉案件的监督救济制度,包括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建立刑事自诉强制代理制度以及强化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四是建立公安及检察机关的自诉协助制度,明确公安机关处理自诉案件的程序,并构建合理的自诉与公诉制度衔接机制。结语部分认为在当下世界多元化的背景下,以理性、宽容、渐进、调和为价值观的法律制度设计必将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宽容的理性是刑事自诉制度独有的性格品质特征,人性化的刑事自诉制度应当防止自身的过分激进与扩张,应该保持一种自我克制。刑事诉讼应当秉承一种宽和理性的司法精神,以其人文关怀重构法律与民众之间缺失的亲和力,司法人员应当以“服务公民的主体性理念”去践行一种宽和的司法精神。
二、我国侦查程序的反思及其重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侦查程序的反思及其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自诉案件证明标准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自诉案件证明标准适用现状 |
三、刑事证明标准的文本解读与法理阐释 |
四、自诉案件证明标准重构之必要性检讨 |
(一)自诉案件的历史渊源 |
(二)自诉制度的现实功能 |
(三)自诉证明标准的比较法考察 |
五、一种可能的进路:证据基本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
六、余论 |
(2)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适用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不起诉权的多元化发展 |
二、不起诉权的地位和作用 |
(一)不起诉权是检察官履行法律守护人义务的重要体现 |
(二)不起诉权是修复社会关系、体现诉讼效率的制度设置 |
(三)不起诉权具有引导侦查权、制约审判权的重要作用 |
三、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权 |
(一)理念层面上要敢用善用 |
(二)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 |
1.正确区分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合理适用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
3.明确不起诉的对象,防止“隐性不起诉” |
4.没有诉讼能力的不起诉情形应尽快纳入不起诉制度 |
(三)从原则、精神和政策层面合理适用不起诉权 |
四、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 |
(4)亲亲相隐原则及其现代法律重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 |
一、亲亲相隐原则的历史探究 |
(一) 亲亲相隐原则的内涵 |
(二) 亲亲相隐原则的历史演变 |
1.古代社会中的确立与完善 |
2.近代社会对亲亲相隐原则的保留与变革 |
(三) 相隐原则在传统社会的主要特点 |
1.适用主体不断增加 |
2.由义务转为权利 |
3.重卑幼隐匿尊长 |
(四) 亲亲相隐原则适用的历史成因 |
1.宗法制度与封建统治的需要 |
2.儒家思想占据主流意识形态 |
3.崇尚和睦与厌恶诉讼的理念 |
二、亲亲相隐原则在当代立法中的现状及其成因 |
(一) 建国初期对亲亲相隐原则的摒弃 |
(二) 现行有关亲亲相隐原则的立法状况 |
1.实体法中的缺失 |
2.程序法中的萌芽 |
(三) 亲亲相隐原则缺失的成因 |
1.传统亲亲相隐的局限性 |
2.舍小家、为大家的理念 |
3.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
三、亲亲相隐原则法律重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亲亲相隐原则法律重构的必要性 |
1.尊重人性、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
2.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
3.降低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
4.良法善治、德法相融的重要体现 |
(二) 亲亲相隐原则法律重构的可行性 |
1.理论层面 |
2.政策层面 |
3.实践层面 |
四、亲亲相隐原则在现代法律中重构的设想 |
(一)亲亲相隐原则在实体法中的重构 |
1.界定“亲亲相隐”的主体范围 |
2.确定“亲亲相隐”的主观动机 |
3.限制“亲亲相隐”的隐匿范围 |
4.限制“亲亲相隐”的行为范畴 |
5.厘清“亲亲相隐”的法律责任 |
(二)亲亲相隐原则在程序法中的重构 |
1.明确近亲属拒证权的内容及属性 |
2.行使近亲属拒证权的程序性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环境犯罪中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性与不足 |
第一章 环境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恢复性司法理论分析 |
一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 |
二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环境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之必要性分析 |
一 缓解生态破坏严重压力 |
二 提高环境刑事司法效能 |
第三节 环境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之可行性分析 |
一 刑事和解制度为恢复性司法制度提供法律基础 |
二 恢复性司法制度与环境犯罪惩治理念相契合 |
三 国外环境刑事司法为恢复性司法制度提供借鉴 |
第二章 恢复性司法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之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基本理念比较研究 |
一 基本理念 |
二 理念差异 |
第二节 惩治模式比较研究 |
一 惩治模式 |
二 模式差异 |
第三节 案例比较研究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比较分析 |
第三章 我国环境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理论困境 |
一 对于恢复性司法的认识偏差 |
二 打破罪刑均衡原则 |
三 恢复性效益有限 |
第二节 制度困境 |
一 法律体系不健全 |
二 配套制度不完善 |
三 监督机制不全面 |
第三节 适用困境 |
一 司法程序不完善导致执行效果有限 |
二 责任承担方式有待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环境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恢复性司法制度适用于环境犯罪的立法规范 |
一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
二 健全恢复性司法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配套制度 |
三 完善恢复性司法监督制约机制 |
第二节 完善恢复性司法制度之适用模式 |
一 完善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司法程序 |
二 完善环境犯罪之责任承担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进路、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陪审制度缘起与演进 |
第一节 陪审制度缘起 |
一、古雅典陪审制度 |
二、古罗马陪审制度 |
第二节 现代陪审制度 |
一、英国陪审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第三节 陪审制度演进样态—以法国和日本为例 |
一、法国参审制度 |
二、日本裁判员制度 |
第二章 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一节 传统型理念 |
一、司法民主的理念 |
二、裁判公正的理念 |
三、权力制衡的理念 |
第二节 变革型理念 |
一、增进司法信赖 |
二、强司法民主正当性 |
三、对诉讼结构的改造功能 |
第三章 近代中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清末陪审制度 |
一、立法背景 |
二、立法效果 |
第二节 民国时期陪审制度 |
一、立法概况 |
二、实践效果 |
第三节 早期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人民陪审制度 |
二、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工作的发展 |
第四章 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辉煌期(1949 年~1957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进期(1958 年~1966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渡期(1976 年~1999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五章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一节 人民陪审立法的背景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一、官方评价及依据 |
二、理论评价及依据 |
第六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时间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及研究假设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统计分析 |
一、信度分析 |
二、效度分析 |
三、描述性分析 |
第四节 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 |
第七章 面向“法治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法治中国之维的主体性建构 |
一、法治中国概念的内涵 |
二、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性建构 |
第二节 规范互补之维的制度建设 |
一、内生性规范的互补 |
二、外生性规范的互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逮捕制度再改革的法释义学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逮捕制度再改革的背景和路径 |
二、逮捕理念的再阐释 |
(一) 逮捕制度再改革所面临的理念障碍 |
(二) 基本权干预:逮捕理念革新的宪法解释 |
(三) 刑事诉讼法层面的逮捕理念重塑 |
三、基本权干预视角下的逮捕条件再解释 |
(一) 逮捕适用条件的阶层化重构 |
(二) 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标准的厘定 |
四、基本权干预与抗辩平衡下的审查逮捕诉讼化 |
(一) 法院主导的司法审查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
(二) 检察院主导诉讼化改造的现实可行性 |
结语:刑事诉讼法解释共同体的构建 |
(8)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缘起和基点 |
1.1.2 研究目的和途径 |
1.1.3 研究意义和作用 |
1.2 研究对象和内容 |
1.2.1 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的概念和特征 |
1.2.2 研究对象 |
1.2.3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历史研究的方法 |
1.3.3 实证分析法 |
1.3.4 辩证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 |
1.3.5 比较研究法 |
1.3.6 综合研究法 |
2 贪污贿赂犯罪现象及成因 |
2.1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和规律 |
2.1.1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 |
2.1.2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
2.1.3 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律 |
2.2 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
2.2.1 危害政治和政权建设 |
2.2.2 危害经济建设 |
2.2.3 危害道德文化建设 |
2.3 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和趋势 |
2.3.1 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 |
2.3.2 贪污贿赂犯罪的趋势 |
2.3.3 贪污贿赂犯罪的新动向 |
3 贪污贿赂犯罪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比较借鉴 |
3.1 中国古代的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 |
3.1.1 以法从严惩腐 |
3.1.2 建立制衡机制 |
3.1.3 明确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
3.1.4 惩腐与奖廉相结合 |
3.1.5 德教与刑罚并施 |
3.2 外国的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 |
3.2.1 加强对反腐败的政治领导 |
3.2.2 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和实践 |
3.2.3 建立健全反腐败组织机构 |
3.2.4 赋予灵活高效的反腐败措施 |
3.2.5 加强新闻舆论和民间监督 |
3.2.6 加强事前和基础的预防 |
3.3 当代中国的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及借鉴完善 |
3.3.1 新中国成立前的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 |
3.3.2 新中国成立后至十八大前的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 |
3.3.3 十八大后的防控措施和防控机制及借鉴完善 |
4 当代中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及完善 |
4.1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中的问题 |
4.1.1 犯罪主体 |
4.1.2 犯罪数额 |
4.1.3 量刑及刑罚体系 |
4.1.4 对象范围 |
4.1.5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去留 |
4.1.6 “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
4.1.7 单位内设机构的认定 |
4.1.8 利用影响力交易犯罪的认定 |
4.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修改 |
4.1.10 其他问题 |
4.2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演化趋势 |
4.2.1 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演化 |
4.2.2 贪污贿赂罪客观行为规制的演化 |
4.2.3 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演化 |
4.3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完善 |
4.3.1 强化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正确理念 |
4.3.2 把握立法重点与刑事政策 |
4.3.3 坚持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
4.3.4 推进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与时俱进 |
5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 |
5.1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概述 |
5.1.1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含义和内容 |
5.1.2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法律性质 |
5.1.3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基本规律 |
5.1.4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地位和意义 |
5.2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原则和策略 |
5.2.1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基本原则 |
5.2.2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策略 |
5.3 贪污贿犯罪侦查的程序和措施 |
5.3.1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基本程序 |
5.3.2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措施 |
5.3.3 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 |
6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 |
6.1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概述 |
6.1.1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基本含义 |
6.1.2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基本要素 |
6.1.3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基本属性 |
6.2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目标体系 |
6.2.1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价值目标 |
6.2.2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战略目标 |
6.2.3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直接目标 |
6.3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措施和策略 |
6.3.1 加强预防规划分工协作 |
6.3.2 改革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
6.3.3 完善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制度 |
6.3.4 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 |
6.3.5 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9)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四、文章框架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概述 |
第一节 组织 |
一、组织的概念及评述 |
二、组织要素 |
三、组织结构 |
第二节 检察组织 |
一、检察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二、检察组织结构的概念及形态 |
三、检察组织类型 |
第三节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一、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要素 |
三、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类型 |
四、办案组织的结构要素 |
第二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清末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各地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二节 民国时期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北洋政府时期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南京政府时期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陕甘宁边区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其他革命根据地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四节 建国初期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办案组织的异化 |
第五节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办案组织的实践与探索 |
三、恢复重建时期办案组织建设的评价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之比较 |
第一节 域外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法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二、德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三、日本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四、美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五、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第二节 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 |
一、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
二、审判组织的改革 |
第三节 启示与借鉴 |
一、域外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启示与借鉴 |
二、我国审判组织改革探索的启示和借鉴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一、审查起诉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四、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下办案组织的实际运行 |
第二节 各地主任(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一、模式分析 |
二、评价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试点改革下的办案组织探索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二、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三、广东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四、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五、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六、评价 |
第五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组织理论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 |
一、组织结构理论 |
二、组织环境理论 |
三、组织文化理论 |
四、组织变革理论 |
第二节 检察理论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一、检察权复合性与办案组织 |
二、检察一体与办案组织 |
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办案组织 |
四、客观公正原则与办案组织 |
第六章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办案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从国情出发 |
二、遵循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 |
三、遵循组织运行的基本规律 |
第二节 办案组织构建的基本方向 |
一、由科层制向扁平化转变 |
二、办案组织由行政性向适度司法化转变 |
三、办案组织由以副检察长为中心向以检察官为中心转变 |
第三节 办案组织要素的重构 |
一、办案组织的主体要素重构 |
二、办案组织的权力要素重构 |
三、办案组织的结构要素重构 |
四、办案组织运行机制重构 |
第四节 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 |
一、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的关联性 |
二、比较研究分析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设置与办案组织 |
三、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的设置 |
第五节 办案组织重构的路径 |
一、积极开展前期摸底调研 |
二、积极凝聚改革共识做好改革前期准备 |
三、拟定方案选择试点实施渐进式推进 |
四、固化成果,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检察工作规则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译着 |
二、中文着作 |
三、中文论文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10)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意识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 |
一、刑事自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诉权理论 |
(二) 刑事被害人理论 |
(三) 刑事诉讼谦抑理论 |
(四) 诉讼合意理论 |
(五) 恢复性司法理论 |
二、刑事自诉制度的比较优势 |
(一) 弥补公诉制度的缺陷 |
(二) 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
(三) 满足多元主体的需求 |
(四) 契合亲亲相隐的诉讼心理 |
(五) 反映无讼追求的诉讼观念 |
三、刑事自诉的刑法及刑事政策价值 |
(一) 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 |
(二)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小结 |
第二章 刑事自诉圈建构的基本模式 |
一、自诉独占模式 |
(一) 古罗马法的自诉独占 |
(二) 古日耳曼法的自诉独占 |
(三) 英国1879年前的自诉独占 |
二、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 |
(一) 德国的自诉不断扩张模式 |
(二) 俄罗斯的公诉扶助自诉模式 |
(三) 中国台湾的自诉公诉平分秋色模式 |
(四) 中国大陆的自诉公诉关系多元模式 |
三、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 |
(一) 美国的大陪审团制约公诉模式 |
(二) 日本的准起诉模式 |
(三) 法国的民事原告人发动公诉模式 |
(四) 意大利的“不告不理”模式 |
小结 |
第三章 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的必要性 |
一、我国刑事自诉圈立法的实践困境 |
(一) 流失严重:自诉案件的“公诉化”现象突出 |
(二) 维权困难:自诉案件的证据门槛过高 |
(三) 显失公平:或公诉或自诉的选择导致“同案不同罚” |
(四) 冷热不均:自诉案件的类型失衡 |
二、我国现行刑事自诉圈立法的缺陷 |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立法粗疏且不尽合理 |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立法模糊且存在诉权冲突 |
(三)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立法冲突且程序紊乱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本土影响因素 |
一、人本主义民生政治的推行 |
二、和谐哲学观的确立 |
三、自诉历史传统的影响 |
四、新熟人社会背景的生成 |
五、民间司法资源的汲取 |
六、不法行为社会容忍度的提升 |
七、刑事被害人证明能力的局限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原则与思路 |
一、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原则 |
(一) 公诉与自诉关系协调原则 |
(二)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三) 案件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双低原则 |
(四) 法益侵害的个人性原则 |
二、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基本思路 |
(一) 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吐故纳新” |
1、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的建构依据 |
2、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的重构设想 |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之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限缩” |
1、确立自诉权优先的原则 |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建构依据 |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重构设想 |
(三) “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废旧立新” |
1、“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废除 |
2、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配套制度 |
一、调整自诉案件的证据制度 |
(一) 强化自诉人的证据收集权利 |
(二) 提高自诉人的证据收集能力 |
二、完善自诉案件的审判制度 |
(一) 确立自诉案件时效制度 |
(二) 降低对自诉人起诉条件的审查标准 |
(三) 增设自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 |
三、健全自诉案件的监督救济制度 |
(一) 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 |
(二) 建立刑事自诉强制代理制度 |
(三) 强化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
四、建立警检机关的自诉协助制度 |
(一) 明确公安机关处理自诉案件的程序 |
(二) 构建合理的自诉与公诉制度衔接机制 |
小结 |
代结语:迈向一种宽容的理性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件 |
四、我国侦查程序的反思及其重构(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自诉案件证明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 胡凌宇,何邦武. 北方论丛, 2022(02)
- [2]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适用与完善[J]. 常洁琨.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1(05)
- [3]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补充侦查制度研究[D]. 罗筠莲. 西北政法大学, 2021
- [4]亲亲相隐原则及其现代法律重构研究[D]. 崔子琦. 山东大学, 2020(03)
- [5]环境犯罪中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完善研究[D]. 陈德霞. 郑州大学, 2020(02)
- [6]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D]. 李文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7]逮捕制度再改革的法释义学解读[J]. 李训虎. 法学研究, 2018(03)
- [8]贪污贿赂犯罪防控原理研究[D]. 詹复亮. 武汉大学, 2015(01)
- [9]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D]. 郑青. 武汉大学, 2015(01)
- [10]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论[D]. 吴小帅. 山东大学, 2015(01)